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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怎样解除担保?

2018-02-08 中所法律咨询

人主动放弃大担保行为,否则一般不能解除担保。

标题1:担保是什么?

担保是债权债务中的一种重要保障途径,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的实施通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时候做出的增信措施。

担保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性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其中,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保证人的责任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被起诉、强制执行后仍然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是连带保证下,无论债务人有没有钱,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显然连带保证责任远远大于一般保证。

标题2:担保如何解除?

法律的最大功效就在于解决法律问题,那么担保究竟如何解除呢?

1. 偿还债务。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务人或保证人还清所有债务,就可以实现债权债务的消灭,担保在偿还清所有债务的同事自然消除。举个例子,就是我买车,朋友做担保,结果保证协议签订后,朋友不想担保了,那就等我还清买房的钱或者朋友先帮我还清债务,我和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了,自然可以解除担保。

2. 和债权人协商一致。民法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就是:意识自治。只要当事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债权人同意担保人退出,不让他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自然就可以免除担保义务,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两种方式都是退出担保条款的有效方式。

标题3:担保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上述的两种退出担保协议的方法的前提基本在实践中比较难实现。而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告诉大家,这笔债务除非债权人自动放弃,基本保证人是一定要承担保证责任的。

保证条款的设立,通俗来说,如果债务人不靠谱,保证人就是他拉来背锅的。而且这锅背完后,保证人基本就陷入了死循环,没钱就是拖。

所以一定要分清楚什么是担保以及做担保人的风险系数。如果你以为担保只是签个字的事情,那么,不好意思,在你签字的那一刻,你基本就等于甘愿替朋友偿还借款,甘愿成为背锅侠了!总之,担保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解释二:

大家或多或少会遇到他人让自己帮忙作担保,对担保人的各种情况可能了解也可能不太了解,在债务人保证只是让自己在签字而已并不会让自己承担实质的责任,大家会出于某种原因而答应,却对自己签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则需要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人有还款能力则向债务人追偿时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债务人在拿到钱款后消失且名下没有财产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就很难得以实现。

一、担保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印,或者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等。

二、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如约承担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以及担保人主张责任,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担保人就是所谓的人保,在人保和物保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保承担除物保以外的担保责任。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债务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责任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方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连带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一方或两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但是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

三、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担保的债权债务变更,担保人的保证责任

依据《担保法》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是否中断或中止?保证期间的届满,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依据《担保法》,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五、担保人提供物保,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取得担保物,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而丧失所有权的,可以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变更所有权,并要求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承担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六、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甚至是困扰。

解释三: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担保、担保人。

担保:通俗的说,担保就是当事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还钱、履约),而引入得一种保证还款、保证履约的保证措施。担保方式共有五种: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您所说的担保人在这里就属于保证。

担保人:通俗的说,就是当债务方无法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就要按照相关约定事项向债权方代债务方履约的第三人。保证人包括:法人单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注意国家单位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保证一般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无法履约时,债务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进行履约。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不管是债务人能否履约,债权人都可以要求保证人进行履约。

保证责任的生效: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责任的解除:

1、正常解除。当债务人按期向债权人履约完毕后,保证人取得解除保证责任函后,保证责任解除。

2、保证责任无效,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如债务、债权方互相串通,骗取保证人进行担保的。再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保证人意愿的保证。上述方式都是无效保证。

如果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那么您就有权对债权人和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以弥补您的损失。

现在征信是很重要的,如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及时履约或配合债权人及时了解清楚债务人目前资产状况,有无资产隐匿现象等

该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呢?

首先,不要轻易答应给别人提供担保,如果无法拒绝,那您就要好好的对朋友的信用、资产实力做个评估,或者是要求他给您提供反担保,以防发生风险,您的利益受到损失。

其次,签署合同一定要问清楚、看清楚合同内容。对个人保证一定要更加留意哦。不要觉得你什么也不拿就可以帮朋友,大错特错!个人保证,有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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