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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无权在合同期满后辞退他
张某在某连锁超市工作了12年。
然而2016年3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不服,双方交涉未果后,张某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案中,张某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向连锁超市公司主张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仲裁委认定,该连锁超市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裁决向张某支付2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