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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警的行政维权体验

2017-04-13 点这里➙ 尽情扯犊子

我是陕西省渭南市H县公安局一派出所的民警,兼职法制员,最近以公民的身份状告了咸阳市渭城区交警大队,体验颇深,现将我行政维权的经历与大家分享。

事情是因一起违法停车引起的。201649日,我去陕西省咸阳市办事,将汽车停在该市人民路路边后离开(非停车位),办完事后返回发现汽车左前门玻璃上被交警粘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该告知单上注明了我的汽车的牌号、颜色、车型、违法停车时间、地点及违反的法律条文,要求我在15日内去“咸阳市交警支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教育中心”接受处理,“交通警察签名处”写着“王晨”。2016418日,我去“咸阳市交警支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教育中心” 接受处理,在处理窗口,我将从我车上取下来的那张《违法停车告知单》递进去,窗口里面的民警查询后对我说:“交100元。”我就交了100元,该民警给我出具了编号为6104041900742120的《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100元罚款票据,《处罚决定书》中“交通警察签名处”写着“卢莉军”的名字。

回到H县公安局,我将这次经历告知我局部分同事,竟然引起了激烈讨论。我和部分同事认为交警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执法不规范;有的同事说交警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是告知程序;有的同事说交警部门会给每个违法车辆的登记人发短信通知的,那就是告知程序;还有的同事说交警部门会定期在当地媒体上公布违法车辆的牌号,这就是告知程序。参加争论的有普通民警也有中层领导,还有专职法制岗位民警,意见很不统一,我感觉公安部提出的执法规范化在基层还很不理想,很有必要将我的这个案件进行复议或诉讼以案说法。为此我专程去渭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请教了支队的有关领导,领导在执法程序和执法主体两个层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指导让我信心倍增。于是我便开始了漫漫维权之路,不为100元罚款,只为从一个公安民警的角色换位成一名普通公民的角色感受一下维权的体验,同时为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添砖加瓦。

根据《处罚决定书》中的内容——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425日,我一大早就从H县驱车去了咸阳市交警支队。8点整我要进入咸阳市交警支队大门,门卫挡住我问明情况后声称8:30才上班让我在门外等侯。于是我就等到8:30后才进入该支队大门,进入办公大楼后几经打听才知道法制科在7楼,于是我乘电梯到达了7楼。但是,我从7楼楼道东头走到西头,就是找不到法制科的牌子,但7楼的宣传科却是有牌子的,也有民警在工作,难道咸阳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没有给法制科制作牌子吗?或是故意不挂牌子就是想让群众投诉无门!经询问宣传科的民警我找到了法制科的办公室,但敲门后无人应答,于是我就站在楼道等。等呀等,不由得就想起了我常见的一幕——广大群众在派出所户籍室门外等候户籍民警上班的情景,百姓不易呀!等到大约10时许,有个50岁左右的男子着便装进入法制科,我向该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理由是渭城交警大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他问明了情况后说交警的执法没问题。我坚持要复议。他让我提交一式两份的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我说我半小时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好送来。他说他要出去,今天不行要我改天来。于是,我就离开了咸阳市交警支队,第一次行政复议夭折。

201659日,我第二次驱车从H县赶赴咸阳市交警支队进行行政复议。这次我在7楼法制科办公室外等到9:30许来了一个40岁许身材魁梧的男子,身着黄色交警执勤服。我给他递交了书面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他看过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立即喊来了一个女民警并安排该女民警用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他拿着我的《处罚决定书》念到“若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念完后他说他履行了告知程序,让我考虑一下是否还要坚持复议。天哪,我晕,我怀疑我是否就站在中国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因为这里在公然地践踏法律。我彻底失望了,我一个从警20余年的实战民警怎么能依靠这样一个根本就不靠谱的法制科来维权呢,看来想在这里行政复议收获的就只会是羞辱!我悻悻而去!

2016617日,我驱车从H县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撤销编号为6104041900742120的《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理由有2。第一是渭城交警大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第二要求出示办案民警“王晨”及“卢莉军”的执法主体资格。交了50元诉讼费,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让我回家等待消息。

2016718日,因迟迟没有消息,我便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催问案件办理情况。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给了我一个号码让我联系法官。经联系,法官说交警队的答辩状还没有送到法院,让我再等等。经过两次去法院办事,我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实实在在地体会到了什么是“门难进,事难办。”首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位于咸阳市东郊渭河北岸滨河路,十分偏僻,法院门口不通公交车,法院门口的滨河路就是驾驶员考场,来法院诉讼交通不便;其次,法院是9:00上班,比普通国家机关8:00上班晚一个小时,导致法院门口等候的群众很多,没有地方坐只能站着;第三,进入法院要先后经过金属防盗门、金属探测门和金属探测仪检查三道程序,还要检查登记身份证件,就像在反恐,进入法院大院后只能从规定的“诉讼当事人通道”通行,活动范围也非常有限,不能随便走动,因为其他的通道都上锁了,想和法官沟通必须电话联系。这种状态和公安机关敞开大门热情服务群众真是天壤之别,我长见识了!

2016721日,法官电话通知我去领传票,看来诉讼是需要催办的,实践证实不催不办。2016722日,我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领取了传票,传票写明201683日开庭。

201683日,我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交警队来了5人,副大队长带队,还有一名律师,本案的执法民警也来了。出乎意料的是法官竟尝试调解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我已经精疲力竭,我同意调解。但交警队不同意调解,认为我的违法事实存在。调解失败,于是法官又定201696日开庭。

2016824日,法官电话通知我到渭城法院去一趟。我以为他要再次调解就在电话中直截了当地表明不同意调解,但是法官说我的起诉状有点问题,让我去法院他给我当面指导一二,并建议我聘请个律师。我一听事情非同小可,就同意去了。2016825日,我5:30出发从H县驱车去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面见法官。当日早上阴云密布,天空黑压压的光线不好。我沿着渭河南堤堤顶路快速前进着,走着走着就下起了雨,且越下越大。在我穿过渭富立交桥下时彭的一声巨响汽车骤停熄火。我下车查看才知道自己闯入了桥下深深的积水中,桥下浑浊的积水和路面几乎是一个颜色,只怪自己赶路太匆忙。我站在水中独自艰难地将车向坡上推,试图推出积水区,但推上去却因无法刹车于是车又退了回来,往复几次后我便筋疲力尽放弃了。接下来就是繁琐的修车……第二天,我在法院见到了法官。法官劝我不要再追究办案民警“王晨”的执法主体资格,因为交警队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晨不是正式民警,是协警,不具有执法资格,但是法院不想在这个方面对交警队的执法进行评价,可能要考虑法院和交警队的关系。我表示考虑一下,但我并不想放弃这方面的讨论,毕竟我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执法规范化来的。

201696日,我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参加开庭。双方在渭城交警大队是否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和办案人员“王晨”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展开了讨论。交警队无法提供本案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的证据。交警队承认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人和对我的汽车进行拍照的人都是王晨,王晨的身份是协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但交警队强调王晨仅仅是拍照和贴条,证据拿回交警队后要交与有执法资格的正式民警卢莉军审核后,由正式民警卢莉军签字处罚,这种做法符合规定。但我认为执法现场对违法车辆拍照和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就是执法,况且《违法停车告知单》上“交通警察签名处”就写着“王晨”,而且支持本案行政处罚的所有的证据都是王晨采集的,正式民警卢莉军只是在《处罚决定书》中“交通警察签名处签了自己的名字而已,我认为不符合执法程序。庭审结束,法官没有当庭宣判,说要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9月、10月、11月、12月……漫长的等待!法院终于通知我去领取判决书了,我以为法院把这个案子都忘了,我甚至都不抱希望了,听之任之了!20161216日,我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领取了一审行政判决书。因渭城交警大队不能提供其履行了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的证据,故法院认定其未进行告知;但法院认为协警王晨对违法车辆拍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及署名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编号为6104041900742120的《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

由于判决后还有15日的上诉期,我就忐忑地等待着消息,计划着如果交警大队上诉的话我该如何应对,或者将来交警大队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话我该如何应对,我甚至想到了利用媒体曝光的方式。201716日,我最后一次从H县驱车到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交警队履行了生效判决,退回了我交的100元罚款并支付了50元诉讼费,此案了结。

此案的维权历程自2016425日第一次复议到201716日判决执行共历时8个月,我驱车往返H县和咸阳市之间共10次,需向单位请假10次,每次往返需至少花费汽油费100元及高速公路通行费100元,10次共花费2000余元(修车费不在其中)。最难受的是精神压力,诉讼期间我一直都在等法院的消息,生怕因自己的疏忽耽误了诉讼事项,所以手机一直都不敢关机。尤其是20169月份至10月份期间,我有大约一个月时间每天白天都去辖区监狱工作8小时,监狱是不允许带手机进入的,只能将手机存放在监狱入口的柜子里,进入监狱后几乎就与外界隔绝了。每次从监狱出来我第一时间都查看是否有法院工作人员给我打过电话,对每一个未接来电都要迅速回复过去询问事由,好紧张呀!期间我还遭受了很多冷嘲热讽,很多人认为我是难缠混账之人,对我敬而远之;还有人认为我爱财如命是财迷。家人对我的执着也不支持,妻子觉得我为了100元搭上2000余元和大量的精力就是脑子有病。对此我都一笑了之,谁让我是公安法制人呢!

通过这次维权体验我也深刻体会到普通公民维权的艰辛,有对法律的迷茫,有国家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屈辱,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刁难,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然践踏法律的恶行,有人民法院蜗牛般的工作效率磨尽了我的锋芒锐气放凉了我的一腔热血!

经过了这次艰难的维权,作为一名公安民警,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对群众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为了不让群众遭受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境遇,是为了拉近与广大群众的距离,是为了继承我党光荣的群众路线;严格执法是一名公安民警的基本操守,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为了不出现冤假错案,而且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都要耐心地向群众明理说法做好法制宣传,为我国的依法治国工程贡献一份力量。来源:深海独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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