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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采访周旭亮律师解读“公司高管飞机上猥亵女乘客”事件——手莫伸,乱摸必受罚!

2017-01-08 冠领律师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制晚报》

事件回顾:

        近日,星河创服公司高管COO李元戎在飞机上猥亵女乘客高管一事引爆网络,事发后,涉事飞机机组人员报警,涉事女乘客也在网上爆料此事。

        1月8日上午,涉事高管此前供职的公司星河创服公开发布声明表示,该公司刚刚获悉警方对李元戎的行政处罚结果,对李元戎的违法行为以及事后对公众隐瞒真相的做法表示愤慨和谴责,并对涉事女乘客张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和慰问。

        随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证实,飞机上猥亵女乘客男“高管”李某戎被行政拘留5日,并已开始执行。


        对此,《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行政诉讼专家周旭亮律师对此事件进行解读。下面是报道原文:

专家解读:高管猥亵女乘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达不到刑法犯罪的程度

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 张蕊)近日,星河创服公司高管COO李元戎在飞机上猥亵女乘客高管一事引爆网络,事发后,涉事飞机机组人员报警,涉事女乘客也在网上爆料此事,而后涉事公司高管李元戎出面澄清,并否认自己猥亵该女乘客,还认为自己遭遇网络暴力,称涉事女子是为了出名想红,并就此公开发布辞职信。对于想搏出名一事,涉事女乘客予以否认。

今天上午,涉事高管此前供职的公司星河创服公开发布声明表示,该公司刚刚获悉警方对李元戎的行政处罚结果,对李元戎的违法行为以及事后对公众隐瞒真相的做法表示愤慨和谴责,并对涉事女乘客张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和慰问。

随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证实,飞机上猥亵女乘客男“高管”李某戎被行政拘留5日,并已开始执行。

处罚决定书中,警方认定事实为:2017年1月3日1时20分许,在深圳飞往北京的HU7702次航班上,李某戎趁女性乘客张某睡觉之际,用左手触摸张某胸部,张某被李元戎摸醒后报机组,后由机组人员帮其报警。以上事实有李元戎的陈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民警举出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并表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给予其上述处罚。

对此,《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了行政诉讼专家及刑诉法专家进行解读。

行政法专家:女方发现后停手不构成猥亵罪

今天下午,法制晚报记者联系到了行政诉讼专家、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律师,他表示,首都机场公安分局对于李元戎关于此事的处罚程度是恰当的。

周旭亮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般什么情况下认定为猥亵呢?

周旭亮表示,猥亵一般与性有关,其侵害的对象大多为妇女和儿童,触碰妇女或儿童身体与性有关的敏感部位,或者将自己的性器官裸露在对方面前事实侵害都被称为猥亵。“具有猥亵情节就已经涉及犯罪,比猥亵轻的情节是侮辱,侮辱一般是指触碰妇女或儿童非敏感部位,比猥亵重的情节是猥亵罪、强奸罪。”

那么如何判定是猥亵还是猥亵罪呢?

周旭亮律师就此给出的解释是,需要根据嫌疑人本身作案的情节以及对于被害人因受到侵害而造成的影响和后果而定。就此案来讲,根据警方认定的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在被女乘客发现之后,李某戎停止了其犯罪行为,因此他的情节相对来讲算轻的,构不成猥亵罪。但是如果在受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强行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性行为,那么情节就比较严重了,构成猥亵罪,如果是强行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

周旭亮说,涉及到行政处罚,一般依据的是我国《行政管理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为依据,行政处罚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根据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警方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李元戎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的这一决定是没有问题的。

刑诉法专家:咸猪手行为治安行政处罚恰当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猥亵这一定义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性侵犯和性骚扰,轻则令他人感到不快、不安,重则亦或是对他人性尊严、性选择、性自由的冒犯和羞辱,通俗的来讲就是性骚扰、性侵犯,这种情况下属于猥亵。

此前,我国法律规定,强制猥亵的被侵害对象是妇女,《刑罚》修正案(九)以后,将被侵害对象扩大到他人,这个他人包括妇女也包括男人,猥亵的被侵害对象也扩大到并不一定是异性,也有可能是同性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乘坐飞机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触摸女乘客性敏感部位构成违法,轻则属于治安违法行为,重则违反《刑法》相关规定。

在公共场所作出带有性意味的举动,通常情况下就是常说的“咸猪手”,而这类违法行为较轻,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是比较恰当的。

律师:维权要保留证据 可利用录像举证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堂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李某在飞机上的行为应该是超出了正常骚扰的界限,行政拘留五日,应该是情节相对较轻,但又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女方报警,警方通过双方和证人口供笔录、监控录像等,确认了最终的处罚的依据。”

刘仁堂说,关于性骚扰这一块涉及到民事方面的《侵权责任法》和行政法规,甚至是刑事责任,一般来讲,比较常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这是相对比较轻的情节。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另外就是猥亵罪,这意味着有严重的猥亵行为和后果,如果构成猥亵罪,那就是刑事问题了。

刘仁堂分析,李某应该只是有性骚扰的行为,还尚不构成严重损害妇女身体权益。刘仁堂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女性朋友遇到性骚扰,如果是在公共场所,监控、录像等能起到简接证据的作用。

如果自己要维权就必须自己保留证据,他说,可以利用手机的录像、录音等功能,也可以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大声呼救,引起旁边人的注意,或者引起旁边人对自己有一个紧急救援的行为,这些都可以证明确实遇到了性骚扰。此外,现场的物证,有对方痕迹的物品必须要留存,比如衣物等。同时也需要寻求旁边的人作为证人陪同报警,会更加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晚报》2016年1月8日专稿


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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