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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你不知道的事

2017-08-17 金小小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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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可能是亡者与生者的一次对话,寄托着亡者对于自己财产处置的意愿。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法律意识觉醒,明白立遗嘱的重要性。但是,不可否认,近年来因为遗嘱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遗嘱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北京电视台青年频道《谁在说》栏目策划了一期节目《遗嘱 你不知道的事》,特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旭亮,为大家深度解析遗嘱中不得不注意的事项。

 


看似周全的遗嘱  却无效

 

李强与前妻何兰离异后,女儿丽丽跟随母亲一起生活,之后李强娶了周玉为妻,并生了小儿子李军,就在2007年李强因病住院,同年5月份李强病重,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在进入手术室之前,李强深感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便决定立下口头遗嘱,并找了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为见证人,当着他们的面交代了他的财产,在他去世后,自己的一处房屋给周玉和小儿子李军,自己在银行的50万存款给大女儿李丽,市值20万的股票给前妻何兰。之后李强因抢救得当,脱离危险,并且神志清醒,可以正常交流。

 


然而,好景不长,一个月后李强突然病发身亡,在处理遗产时,家人产生了争议。何兰母女认为,应按照2007年5月份的口头遗嘱分割财产,但周玉母子不同意,并一纸诉讼将何兰母女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定,当初李强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在危急时刻作出的口头遗嘱,还有见证人,为何就成为无效的遗嘱了呢?

 


周旭亮律师解释,在该案例中,属于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李强在立口头遗嘱时符合这些条件,但是以他的情况还得符合一个附加条件,在他脱离危险期之后,能够书写的情况下,他应当再追加书面遗嘱。

 

对于追加书面遗嘱背后的原因,周旭亮律师表示,人到年纪大时,经常会出现突发情况,有时候老人在情况危急时仓促的作出决定,可能想的不是那么周全,所以,为了防止这种仓促之下做的决定,有悖于他本来的真实意思,所以法律上有是否追认的保险措施。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李先生度过了危险期,神志清醒时应该补充书面的确认。

 


另外一个案例中,陈女士与丈夫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婚后两人一起抚养王先生的母亲,老人在去世前曾留下一份遗嘱。然而之后两人爆发无法调和的矛盾,并谈到了离婚。陈女士本来以为这是留给丈夫与自己的共同财产,丈夫拿出了一份遗嘱,声称这是目前留给自己一个人的财产,因为遗嘱上清楚的写着自己的房产归儿子个人所有,然后最终财产并没有因为这份遗嘱盖棺定论。因为之前拍的一份视频,推翻了一份周全的遗嘱。

 

在这段视频里面,老母亲叫儿媳为陈老师。儿媳解释道,母亲叫自己为陈老师,叫王先生为顺义大哥哥。从这称呼也可以看出,其实母亲是神志不清醒的。

 

周旭亮律师表示,这个案例的根本问题在于,立遗嘱的人意识不清醒,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视频证明,她当时书写的时候,她写的是儿子,但是叫她儿子为顺义大哥哥,完全可以作两种理解,财产到底是给儿子还是给顺义大哥哥。

 

遗嘱类型



目前我国遗嘱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

 

周旭亮律师提醒,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三点,第一,他是真实的、客观的意思表示,签名必须是真实的;第二,这个人必须要具备在神志清晰、思维正常的情况下书写,这个可以由医院提供精神鉴定;第三,立遗嘱的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但是现实生活中,伪造遗书的案例时有发生。

 


2016年,乔家子女因为无法确认遗书真伪求助了《谁在说》。乔家有四位子女,大哥和三个妹妹,乔老爷子名下有一处房产,一直是大哥和乔老爷子一同居住,几年后,乔老爷子和乔家大哥相继去世,这套房产悬而不决, 就在这时,乔家大姐住进了这套房子,并称老爷子去世前留给了自己一份自书遗嘱,房子归自己所有。但是无论几个妹妹怎么要求,乔家大姐不肯拿出老父亲的遗嘱。在现场律师的要求下,乔家大姐终于拿出了遗嘱,但是乔家姐妹立马提出质疑。最终在现场支持人、律师、专家的调解下,这场风波才归为平息。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周旭亮律师提醒,代书遗嘱必须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并且是与这个继承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才可以成立。利害关系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一旦牵扯到纠纷中,很难公平公正的客观陈述事实,那就失去了见证本来所要达到的要求。

 


其中,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人。继承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人可以作为见证人,它是采取了排除法,以下三种情形不能作为见证人: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不能作为代书人;第三,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对于代书遗嘱,周旭亮律师举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九子夺嫡。

 

遗嘱无效的情形

 

那么,在立遗嘱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周旭亮律师主要从遗嘱无效的十一种情形给大家提醒。

 


第一,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第二, 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受到胁迫、欺骗或者伪造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第三, 若遗嘱被篡改,被篡改部分无效

第四,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第五, 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第六, 赠遗抚养协议导致遗嘱无效

第七,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第八, 对遗产的处分所导致的无效

第九, 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第十, 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第十一,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周旭亮律师在节目最后提醒大家,应该早立遗嘱。至于立遗嘱所引发的家庭矛盾,早与晚不是根本问题,根本问题还是在于家庭关系处理是否妥当,矛盾纠纷并不是因为立遗嘱引起的,而是家庭关系本身就有问题引起的。

 


遗嘱不仅是物质财产的分配,更应该是一种精神的传承。周旭亮律师表示,传统文化中讲究父父子子,作为父母不仅要尽到做父母的责任,最重要的是给子女良好的教育和精神传承。曾国藩给子女留下的遗产是,一曰慎独而心安;二曰主敬则身强;三曰求仁则人悦;四曰习劳则神钦。所以,遗产不仅仅在于给子女财产,还应该给子女精神食粮,留一些家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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