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政课 | 大学生偷外卖:可以有罪不诉,但不能强行洗白
来源:光明日报,光明时评,作者:陈城
复习考研、名牌大学生、兄妹辍学、偷外卖,在几个关键词的勾勒下,基于人类天然的同情心理,一个贫苦又努力求学,甚至为了果腹而不得不去偷外卖的悲惨人物形象跃然纸上。网友讨论中,已然有不少观点偏向于周某,甚至有网友觉得外卖价值较低,不应构成犯罪。诸如“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的言论,成为了网友们觉得应该在此事上宽容善待周某的逻辑基础。
但无论如何,基本的是非观念是最最重要,且不容混淆的。大学生偷外卖行为,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这个不容辩驳,也不容任何借口理由来为其开脱。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盗窃犯罪的金额认定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解释对于既遂三次以上的盗窃并无价值认定要求,根据警方的结论,周某既遂的偷外卖行为已达10多次,显然符合多次盗窃的判定。
作为一名成年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周某理应早已形成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偷外卖,既于法不容,也有违价值观约束。人们的同情心是值得肯定的,这说明生活在相对较好状态下的人们都感到不安,也说明人们的道德心并没有丧失。但这种道德要求,应该体现在相应制度的建构上。
因此,那些向着周某的网友群体,是担心一个年轻人因此事前途尽毁。但保护犯错误年轻人的方式有很多,前提是犯错者能够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且吸取教训改过自新。否则,当下的宽容很有可能被当成纵容,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强制执行力来矫正偏离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这一样是保护一个年轻人的方式。更何况,法律并非完全不讲情理。若大学生偷外卖最终正式定性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有权视犯罪情节和危害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也就是所谓的有罪不诉。
事实上,比周某还穷的大学生在社会中比比皆是,周某起码还在南京市区租住房屋复习,那些送外卖的骑手,家庭状况会比周某更好?这个答案显然是不,说不定个别骑手正在用送外卖的收入在支持自己的兄弟姐妹读大学。出现因为穷就去偷的歪理,起码说明了现有的社会救济制度设计还不够到位。对于城市中饥寒交迫的人群,如何保障他们在有尊严的前提下能有一碗饱饭,确保他们不会为了解决温饱问题而伸手犯罪,在今天显然不应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从此次大学生偷外卖行为,以及近年来大学生涉及各类案件来看,部分大学生群体缺乏基本法律意识已经成为一个现象级问题。法律教育本应从小开始,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不应形同法盲。再度重申校园法律常识教育,理应成为这起案件引发社会讨论背后更为值得关注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