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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拟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来源:检察日报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拟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2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透露的信息。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草案对检察官法等八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这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怎么办?为做好有效衔接,草案规定: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对于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对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法治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编辑:郭逢悦、赵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