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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樊崇义:刑事诉讼中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

2017-09-06 汉滨检察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的现象和问题时有出现,关于如何平等保护非公经济,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对此,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已经明确提出要求,如何在实践中完善相关机制,具体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是需要司法机关认真履行的重要职责和任务。笔者认为,除了重视从实体法方面对非公经济予以平等保护,也应从程序法方面对非公经济予以平等保护。



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贯彻、落实平等保护非公经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尊重非公经济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


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对非公经济平等保护,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扭转对非公经济的偏见。


关于非公经济的市场地位,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已作多次详细的规定和论述,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提出要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20年来生存发展及贡献的充分肯定。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综上,可以看出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法律,尤其是我国宪法已经充分明确了非公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地位。


因此,必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在刑事诉讼中认真贯彻平等保护的原则,全面、平等、依法保护非公经济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坚持正确的诉讼理念


应以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为指引,实现对非公经济的全面、平等、依法保护。谦抑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产权纠纷中努力以较小的成本取得较好的效果,最大限度保护非公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司法审慎的理念,是指司法不可剑走偏锋,伤及无辜。司法机关要秉持中立原则,要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坚持谨慎态度,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善意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尽量协助挽回经济主体财产损失,使诉讼活动经济效益实现最大化,坚持宽严相济,准确把握入罪标准、量刑幅度和处罚尺度。


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要贯彻到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从立案到执行,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关系非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必须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必须坚持“全面、平等、依法”保护的刑事原则。特别是要以人本主义的法治思维,做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十分慎重地使用各种刑事手段。需要提出的是:强调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谦抑、审慎、善意”理念,目的是防止刑事手段的不当介入,并非限制或削弱刑罚的打击功能。




准确区分经济违规违法与经济犯罪


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处理非公企业产权纠纷的司法政策,严格区分经济违规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笔者认为,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要正确看待市场经济中的不规范经营行为。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实践中,对非公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正确对待,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帮助扶持提高,其次是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的空子实施犯罪、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


二是坚持对经济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严格和正确适用刑法定罪和量刑标准。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础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并不意味着在惩治犯罪和处以刑罚方面要求面面俱到和平均主义。在认定犯罪问题上,要重视行为及其危害(客观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强调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在刑罚的问题上,要充分考虑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主观方面)的应有作用,强调预防的正当性。在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犯罪与量刑上,对主客观相统一及其具体适用方面,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认定中,有的不加分析,盲目认定或选择性执法,对非公经济面临的实际困境、犯罪的主观恶性考虑较少。例如,对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有的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等等。


三是定罪量刑中要严防行政干预,严防地方保护主义。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中规定:“重点监督纠正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坚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严防行政干预。




严格规范涉案财产

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


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认定标准和处置程序,努力使受损产权得到有效救济。具体而言,实践中应该做到:


一是准确把握涉案财物的范围。做到“两个区分”——一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二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得牵连合法财产。


二是加强涉案财物认定和处置的程序保障。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三是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救济制度,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




发挥司法程序产权保护作用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司法程序在产权保护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贯彻司法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在诉讼体制和机制方面,当前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关注:


一是完善和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要严格适用条件,平等对待,不能滥用。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问题,要按照诉讼进程,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要依法及时变更,不能久押不决,超期羁押、以押代侦的问题必须加以纠正。另外,对涉案财物强制性措施的使用,更要考虑非公经济的实际情况,要依法、平等采用,依据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在采取财产保全和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依法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中,充分保护非公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和程序的设计正在试点展开。笔者认为,在这一改革中,对于非公经济主体的融资、集资、借贷、税务、劳务、合同等方面的涉罪涉诉案件,由于案件的性质多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暴力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程序的建构中,把此类案件作为改革的重要对象,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范围之内,早结案,早处理,以助推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有明显被害人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积极推进协商、和解和调解程序,拓宽和解程序的适用,以早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以利于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


三是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置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扶持非公经济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多数非公经济主体犯罪案件,都是刑民两类案件交叉,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从非公经济企业单位的经营情况出发,灵活适用,或先民后刑,或先刑后民,或二者同时进行,其标准是有利于非公经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保护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关于刑民交叉案件处置程序的立法规定或司法解释。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教育公民预防犯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还要建构一套教育、帮助、扶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社会管理现代化的热议中,如何采用现代化的先进科学技术手段预防犯罪,尤其是对非公经济民营企业的教育和预防问题,是大量民营中小企业所急需的。对此,应专门立项,专题调研,总结可推广的经验,早日完善我国预防犯罪的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在当前供给侧和调结构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最大限度地对非公经济实施平等、全面和依法保护。


编辑:郭逢悦、赵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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