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学机构可参考!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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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教育部
编辑:韦幺白
1567字 | 5分钟阅读
“合同签订前,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当出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在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中作如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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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教学研究所教授、国际校外教育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薇表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在机构及人员资质、培训内容、收退费、培训时间等方面全面明确了相关要求,还重点回应了此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学员人身安全、隐私保护问题,以及长期困扰培训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界分了市场交易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遏制不公平格式条款,维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敦表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落实《“双减”意见》全面使用《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的重要举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原有版本,使培训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更加便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理解和使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培训协会(市教育评估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欣表示,《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细节,着力解决机构资质、违规收费、退费难、卷款“跑路”、培训人员良莠不齐等突出问题,把好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服务行为第一关,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双减”政策作出的系统性制度安排。
虽然《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但考虑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化程度和自律管理,全国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单位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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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在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即“双减”)的通知中表示,“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与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闻,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体、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7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明确在开展校外培训时,“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
9月3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表示要坚决查处“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
开展劳动教育校外培训的企业、机构、基地、营地等单位,就可以参照《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各研学机构也可以参照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来拟定相应的合同。
ps:日前,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接受《人民教育》采访时表示,2021年也将制订《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我们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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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全文
以下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全部内容,下载可识别下方二维码,查看原文可点击底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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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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