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军人优先优待政策,终于含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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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八一”建军节期间,各地都出台了对于军人优先优待的新政策。
首先最让人欣慰的是天津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优先优待服务的实施意见》,在这份意见中明确指出军人优先优待服务对象除了现役军人,还包括我们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并且将享受军人优先优待服务领域扩展到更加广泛的领域。
据小编了解到,这次军人享受优先优待服务具体范围是:残疾军人、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
优先优待服务领域包括:凭有效证件可优先办理婚姻和收养手续、优先入住公办养老院;优先挂号、化验、检查、取药;优先购票、乘行等。参观游览公办风景名胜区、文博场馆、城市公园等旅游服务场所享受优待。殡仪馆提供免费祭扫服务,免费寄存已故现役军人骨灰等。
据相关报道,天津已要求本市的婚姻收养部门、公办养老院、殡仪馆、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市铁路、公路、航空等客运场所,各类公办风景名胜区、文博场馆、城市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设立军人服务窗口,并设置明显标志。下一步,还将鼓励民办公园、文博场馆、景区等场所对军人实行优先优待政策。
【摘选自安徽日报】
在2017年3月31日,安徽通过本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进行了修订,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新修订并开始实施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2017年8月1日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黄山风景区免收门票。
7月28-31日期间,黄山风景区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专门对黄山风景区新制作的门票收费牌进行了规范,并赴慈光阁、云谷、松谷票房等地现场检查门票公示情况,不仅就门票收费牌的公示位置进行明确规定,还要求公示内容(门票价格、优惠对象、优惠价格及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全面、准确无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另附此次修订《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的8大看点:
1、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完善军民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军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共享;推动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交流,加强军地在基础设施、产业、科技、教育和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统筹发展。
2、突出普惠加优待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优抚对象同时享受公民普惠待遇和抚恤优待,在审查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条件时,优抚对象的抚恤金、优待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3、改善军人家庭住房条件
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
增加军人家庭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是普惠加优待原则的具体体现。经广泛征求意见,新修订的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对“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两种情形给予优待。
根据新《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的住房建设,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统筹考虑驻地部队的住房需求。配偶随军的家庭在部队和驻军所在地无住房的,可以按照驻军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住房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且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租金减免或者适当补助;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激励适龄青年参军报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
增强“参军光荣”意识,是做好拥军工作、增强军人家庭荣誉感和公民国防观念的现实需要,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增加了输送优质兵源和开展欢迎退役军人返乡活动等规定。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激励高素质兵源应征入伍。公民被征集入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送,慰问被征集人员家庭,为被征集人员家庭送挂光荣牌匾。军人退出现役返回地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欢迎活动,介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优抚安置政策,鼓励自主就业、创业。
根据新《条例》,军人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军人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祝贺、慰问军人家庭,并以增发优待金等形式予以褒奖。
5、明确退役士兵工龄计算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立法调研中,有建议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工龄计算作出明确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工龄政策属于国家政策调整,为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议增加一条作出指引性规定。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因此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待安置期间工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依法享受创业贷款担保、税收减免等扶持和优待。
6、给予烈士子女教育优待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审议中,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烈士子女教育优待作为重点进行专门规定。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对烈士子女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优待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新《条例》,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省属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7、单位招收人员军属优先
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
在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创业、培训等方面,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均明确了优待措施。根据新《条例》,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用人单位招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退出现役的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和随军家属。
新《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随军家属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计划。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创业贷款、担保贷款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创业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随军家属未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未就业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发给基本生活保障金。
8、不得拒绝安置退役军人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
新修订的《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的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军人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新《条例》还规定,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并安排职业培训;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和培训,并给予政策扶持和优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