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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大的恐惧和被忽略的危害——再评聂树斌案与最高法判决书

2016-12-06 李晓鹏 女律师札记

这几天我连着写了几篇文章谈聂树斌案,其中多次谈到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过度的问题,认为过度强调“罪疑从无”无益于推进社会公平。于是就有很多人警告说,将来你自己也被警察抓进去冤枉了就是活该。好像如果不把定罪标准制定的更严,我们每个人都很有可能成为聂树斌那样的冤案主角一样。

我认为这是过分夸大其词,危言耸听。包括我在内的所有遵纪守法的公民,某一天被抢劫谋杀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被冤枉进入某个罪案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为了避免遭到法律的冤枉而片面强调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只会降低我的安全感,让我感到更可能遭到来自罪犯的人身侵害。

很多人似乎乐于把中国的司法体系想象的恐怖无比。但是据我个人的经历,我从农村到区里、县里读书,再到北京读书,三十多年来,基本上走遍了中国的所有省份,从来没有作为任何罪案或治安案件的嫌疑人进过警察局,更谈不上被冤枉;相反,我的手机、钱包等财物被小偷偷过不止一次,十多年前还在西安的某个街道上被人抢劫过一次。我认为,如果我不故意犯罪、正常生活,犯罪对我的威胁远远大于执法机构对我的威胁。

就我身边的亲戚朋友来说,没有一个我认为平时遵纪守法生活的人曾经被卷入过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实际上基本就没有被判刑的,更别说被冤枉了。只有一个远房的叔叔进过劳教所,原因是吸毒。我认为他一点也不冤,而且被放出来以后还在吸。我认为执法结构对他的管教太轻了,应该继续关下去。

同时,我身边的亲戚朋友遭遇犯罪侵害的事情那就多了去了。最严重的是2002年我高中的一个好朋友的母亲,被强盗入室抢劫杀害,父亲也受了重伤,但抢救过来了。此外还有我一个小学同学在某次斗殴中被人捅死。我高中最好的朋友也是在2004年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重庆街头被人用刀逼着脖子抢走了几百块钱。至于普通的抢劫、偷盗、殴打之类的事情,那就数不胜数。

如果能用一两次我被警察错误的抓起来打一顿的经历,换回来我同学的生命和朋友母亲的生命,我会说:我愿意。

90年代的严打,我是从报纸和电视上看到消息的。我们身边的亲戚们都说:好好好,这下治安又会好一些了。我没有听到任何人说过担心被警察或法院冤枉的,他们完全没有这样的担心,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他们确实不需要担心。

如果能影响中国的司法,我绝不会希望它继续加强什么罪疑从无,让更多的犯罪嫌疑人无罪释放,而是希望执法机构再凶悍一点,对罪犯的定罪量刑再严厉一点,这样我才会更有安全感。我身边的亲戚朋友们也会更有安全感。

我认为,社会上的任何一个普通人,只要简单回顾一下这几十年的生活经历,恐怕都不难发现,自己身边认识的人,死于犯罪的数量,一定远远高于被判处死刑的数量,更不要说被冤枉处死的数量了。如果不是专业的刑事律师,认识的人里面被司法机构判处死刑,然后家属认为是冤案喊冤十几年的情况,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0。反正我这个数据是0,我问过身边从农村到城市的几十个亲戚朋友,也都是0。但是身边认识的人里面有人死于刑事犯罪的,则几乎人人都有——当然数量也不多,一两个、两三个罢了。我老家在重庆,码头文化和袍哥文化盛行,十多年前一直以治安混乱而著称。

但是,为什么网络上那么多人,坚决声称到处都是恐怖的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呢?

中国在押犯人的数量2008年是180万人,占总人口的1.5%;美国2008年关押犯人的数量是231万人,占总人口的6%。中国人口密度大于美国、受教育程度低于美国、人均收入低于美国,但是被关押的犯人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被认为司法独立、拥有先进法治理念特别是嫌疑人权利保护理念的美国的四分之一。

这说明什么?

这说明中国的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太不给力、太软弱了,好多该抓的没抓、该判的没判,还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只有这样,我们普通老百姓才更有安全感。

我在重庆这个治安问题在全国都比较突出的地方生活十多年,从来没有对警察感到过恐惧。相反,我到了北京这个首善之都以后,开始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感到恐惧了。为什么呢?

第一个原因,是因为我进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读书,课堂上老师们天天给我们讲中国有多少恐怖的刑讯逼供的手段、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把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描写得像人间天堂一样完美。听了他们的课,我害怕了;

第二个原因,就是可以上网了。网上到处都是各种辱骂丑化中国司法制度的文章,也是冤假错案和刑讯逼供满天飞。看了这些问题,我害怕了。

我相信,绝大部分在网上吹中国警察刑讯逼供多么厉害、冤假错案多么广泛的人,也是因为这两个原因才感到害怕的。一个是来自法律专业人士,主要是律师们的讲述,这些讲述我认为大部分是真的,但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因为他们是一群专门跟这种事情打交道的人,在中国人中只占极少的比例;一个就是网上的各种消息。当然还有身边的各种夸张的传言,说的活灵活现,但其实主角我们自己并不真的认识。

那些把刑讯逼供的威力吹上天的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其实跟我一样,根本就没有被动的进过警察局,更别说被审问甚至拷问了,更没有见过刑讯逼供长啥样。他们身边的亲戚朋友,也没人被冤枉判刑过,更别说冤杀了。

我们对所谓“司法腐败”的恐惧,被法律专业人士和各种传言给放大了,甚至放大到了完全脱离我们自己的生活实际的程度。只要我们冷静下来想一想,就会明白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几十年来,中国的司法体系确实正确的打击了大量犯罪,冤假错案只是极少数,少到我们大部分人都没见过身边有人遭遇到冤假错案,更别说自己了。

过去三十多年来,我从来没担心过自己会被卷入某个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然后被冤杀;但是我确实经常会担心走在路上可能遇到抢劫,如果我反抗就可能会被杀死。我认为后者发生的可能性比前者大了不下数百倍。所以我觉得强化治安执法,比强化罪疑从无重要的多。如果二者存在矛盾,我毫不犹豫的会选择前者。我认为我的这个立场可以代表大部分中国遵纪守法的老百姓。

我不担心成为聂树斌,因为我不会没事骑着自行车去女厕所偷窥。绝大多数普通的中国老百姓都不会去女厕所偷窥,发生奸杀案之后警察不会莫名其妙找到我们头上。

聂树斌真没有杀人的可能性很小。对他的审理符合那个年代法律规定的完整的司法程序,并不是一抓进警察局就屈打成招然后给处死了。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警察、检察官、一审人员和二审人员存在合谋。

不管有没有刑讯逼供,警察取得口供和其它证据以后,就按照法律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的人要把材料检查一遍,还要提审犯罪嫌疑人问问题,认为证据材料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才会向法院起诉。起诉以后,法院的人又要把材料再看一遍,再开庭审理,允许聂树斌和他的律师辩护,而庭审的最后一个环节,一定是犯罪嫌疑人的最后发言。这个发言聂树斌可以随便讲,没有任何限制。当年审判“四人帮”,连江青也有这个权利,她拒绝认罪,还讲了很多当时看起来很反动的话,但也没说不准她讲。

一审完了之后,聂树斌还可以上诉。他的上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又会被上级法院再审阅一遍,最后才能定罪量刑。

这个过程聂树斌是走完了的。整个过程中没有出现过翻供。在法庭上他认罪了,在知道自己被判死刑的上诉状上他还是认罪了。

有人在网上说,警察有办法让聂树斌生不如死、只求早死,所以就算脱离了警察的监控,在法庭上他也不敢不认罪。我认为这是凭空臆想,毫无依据。相信这种话,还不如相信警察给聂树斌下了迷魂药。

网上流传一份中国杀人案的冤案名单,看起来作者是细心搜集了的。这份名单中有的案件可以百分之百确定是冤案,因为“被害人”后来被证明没死。我分析了这几个确定无疑的冤案,没有一个嫌疑人是像聂树斌这样从头到尾一直认罪的。

著名的佘祥林杀妻案,他的妻子后来被证明没死。佘祥林被刑讯逼供形成了认罪的口供,结果一开庭审理就当庭翻供,上诉状继续否认自己杀人。

另外一个是湖南腾兴善案。他也是被逼承认自己有罪,但是在会见妻子的时候,明确告诉妻子自己没有杀人,而且当庭拒绝认罪,上诉状上也声明自己没有杀人。

还有一个河南赵作海案。也被逼认罪,但是还没有到法院,而是从警察局移交到检察院的时候,他就翻供了,告诉检查人员自己没杀人。后来又连续多次翻供,拒绝承认有罪。在法庭上,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第四个是四川罗开友案。罗开友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但他从来没承认过杀人,也就不用说翻供了。

这四个案子,腾兴善被执行了死刑,佘祥林和赵作海都因为翻供被判处缓刑,“被害人”出现后就无罪释放了。罗开友由于一直不认罪,警方在关了他21个月后直接给释放了,所以只算是超期羁押,不算是真正的冤案。

这四个案子说明了一个道理:人在面临杀人的指控和死刑的时候,如果他真是冤枉的,一定会产生强烈的意愿为自己鸣冤,刑讯逼供几乎不可能让他从头到尾不翻供。逼供的时候,可能会被迫认罪,一旦脱离警方的控制,立刻就会翻供。有些人认为中国警察掌握着某种神奇的手段,能够在精神上让嫌疑人主动求死,在明知要被判死刑而且脱离了警方控制的情况下,还继续承认自己杀了人——这种想法既不符合常理,也经不起事实的检验。

从头到尾一直认罪,到了检察院提审的时候不翻供,见了律师不翻供,见了家人不翻供,法庭上不翻供,尤其是在被一审判处死刑以后还不翻供,仍然承认有罪,而最后被认为是冤案的,我只能找到这个聂树斌案。正因为如此,我认为聂树斌案是冤案的可能性很小。考虑到他还有不时去女厕所偷窥的习惯,如果说他见到一个年轻女性独行,就心生歹念意图强奸最后导致杀人,这个情况也是完全合理的。

至于有人说只凭口供不能定罪。当然是这样。聂树斌案不仅有口供,还有指认犯罪凶器的记录,有警察走访附近群众的记录——这些都不是核心证据,但是配合口供以后,就是可以定罪的。嫌疑人自己的供述是核心证据、主要证据,其它材料是辅助证据、次要证据,按照当时的定罪标准,认罪供述加上这些辅助证据,认定罪名成立就没有问题。

最高法给聂树斌翻案,并没有否认本案的核心证据——也就是聂树斌本人从头到尾一直认罪。也没有找到诸如刑讯逼供等新的证据,判决书里面完全不提王书金承认自己才是真凶的事情,也就是相当于没有找到任何新证据可以推翻二十年前的判决。真正的理由就是两个:一是有一些证据比如前五天的审讯笔录、50份证人证言现在找不到了;二是有些间接证据存在瑕疵,比如让聂树斌指认那件作案用的花衣服的时候,用了两件长袖,让那件花衣服显得很特殊,有些供述的细节前后有变化等等。

这样做,就是以程序原因来推翻二十年前的案子。我认为这是不对的。程序法不能追溯,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

《刑事诉讼法》是1996年才通过的,聂树斌案的判决是1995年完成的。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但是,在1996年之前,定罪不是用这个,而是最高法《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里面对宣布无罪的要求是“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最重要的差别,就是这个《规定》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多了“主要”两个字。1994年严打中,最高法对定罪要求是“两个基本”,也就是“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多了“基本”两个字。这在定罪标准上都必然要比1996年《刑事诉讼法》宽——次要的事实不清楚、非核心的证据不充分或者存在瑕疵,依然可以定罪。

聂树斌案的主要事实是清楚的,主要的证据也是确实的——嫌疑人供述一直非常稳定,检察院提审、法院庭审,聂树斌都认罪,上诉状还是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在二十年后,以部分次要证据、辅助证据遗失或案件细节存在瑕疵为理由,推翻1995年的二审终审判决,我觉得是不正确的,违反了“程序法不 46 31731 46 14746 0 0 2311 0 0:00:13 0:00:06 0:00:07 2848可追溯”的基本法理。

而且,部分证据遗失也跟当年的定罪标准有关,对此办案人员做了解释。在保存档案的时候,警方或者检察院根据当时的定罪标准,可能认为保留下来的证据足够定罪了,其他证据就被作为次要证据放入副卷,而不是核心卷宗,因此导致后来搬家的时候副卷遗失了。虽然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个解释的可能性是不能合理排除的。那遗失的50份笔录,当时的审判人员是看过的。已经二审终审完成了,在次要证据保存上,在十多年的时间内出现问题,我认为可以理解。有人坚持认为只要这些材料找不到了,就一定是被办案人员故意销毁的,就一定是里面有可能推翻判决的证据,我认为过于武断。网友可以有自己的看法,最高法不应该主观判断那些当年法院审判人员看过的材料里面有可以推翻聂树斌供述的内容。要知道这些材料不仅警方看过,检察机关也看过、一审法庭看过、二审法庭又看过,他们全都没有指出这些材料存在问题。二十年后没有任何证据就不应该认为它们有利于聂树斌。

最高法院的提审,和二审存在重大差别。由于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二审的时候,这个案件是没有定案的,还在审判程序中。所以二审要推翻一审的判决,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样的标准来断。但是二审结束以后,这就是终审判决,产生了法律效力。判决书就是法律,是经过法定程序形成的法律文书。推翻一审判决和推翻终审判决所需要的证据力度显然不一样。终审生效以后二十年,最高法采用特殊程序重新审阅这个案件,我认为仅仅得出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推翻终审是不够的,还需要更有力的证据才可以。如果找不到更有力的证据,就应该维持终审判决。

至于王书金后来承认自己才是真凶。我在前面的文章讲过,最高法的判决书对此只字未提,那么它就肯定不能当成是最高法推翻1995年终审判决的依据。至于它为什么没有出现在判决书当中,无非是两种可能性:

第一,最高法没有去调查王书金和相关人员,比如最先审讯王书金的郑某。

第二,最高法调查了,最后认为王书金的说法不可信。

不管哪一种,我都觉得这是这个判决书最大的瑕疵。全国人民都知道,聂树斌这个已经判决了十多年的案子被最高法提审,就是因为王书金招认了自己才是真凶。这个事情已经轰动全国。没有一个关心聂树斌案件的人,会不关心王书金的供述是不是真的。然而最高法在经过长期调查之后,决定推翻终审判决,竟然在这个问题上不给出任何说法,实在是令人吃惊。

最高法之所以是“最高”,就是它可以提审任何它想提审的案件,不用管这是在河南还是河北的案件。而且最高法提审案件是特殊程序,具体可以审问什么事情、审问什么人、判决书应该包含什么内容,法律没有任何限制。所以最高法的判决书,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判决书,它作为特殊程序的调查结论,不仅要经得起法律条文的检验,还应该对社会舆论、人民呼声做出回应。全国人民都翘首以盼,等着这个调查结论看看王书金有没有说谎,聂树斌案到底谁是真凶。结果判决书出来,一个字不提。这样一份判决书,如何能够让大家信服呢?

这样一个结果,就导致现在有关王书金和郑某的传言满天飞。媒体已经把故事讲的活灵活现了,但是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呢?有人说王书金在招供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聂树斌案,有人却怀疑他是受人指使故意把水搅浑的。还有媒体把王书金这个杀了三个人、14岁就因为强奸进劳教所的人描写成为良心发现的英雄,在法院拒绝认定他杀了康菊花的时候,还坚持说自己就是杀了人,不让聂树斌蒙冤。但也有人说,他后面还有一句话:你要这样判我就不能算重大立功了。

这些东西哪个是靠谱的,哪个是不靠谱的?最高法统统不给任何说法,这就让媒体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意见来描写,很多传言前面只需要加上一句“知情人士透露”就可以了。

让一个已经注定要被判死刑的人来顶替别人的罪行,这个做法应该办过刑事案件的人都知道是可以操作的。我一时找不到真实案例,但当年在法学院课堂上听老师想过,而且还记得在读美国小说《教父》的时候,就有这么一个情节:教父的儿子迈克尔杀了人,教父就找到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承诺给他的家人一大笔钱,让这个罪犯把这桩杀人案认领下来,于是教父的儿子就脱罪了。

这是小说情节,不过也说明:用这种方法脱罪,并不难想到,很多人都能想得到。而且根据我对法律程序的了解,这种操作手法是完全有可能成功的。如果聂树斌案有关王书金的供述不能调查清楚,那么无疑是在鼓励这种方法:以后有谁杀了人,在被抓之前、之后,甚至审判之后,只需要找到一个犯了死罪的人,给他家里人一大笔钱,把案件的情况给他讲清楚,时间地点都对的上,让他承认人是自己杀的。就算最后这个顶罪的人的供述很难查清楚,但至少有很多地方对跟案情对的上,那么这至少是一个存在疑问的案件。然后,再根据“罪疑从无”的定罪标准,真正的杀人犯就应该直接宣判无罪,当庭释放。

那可就真的是有钱有势的人的福音了!

如果是这样,难道不就是在加强“罪疑从无”的同时,在鼓励犯罪,给我们普通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吗?

跟现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的聂树斌案的进步意义相比,我认为没有这种进步意义,恐怕还不足以弥补它可能对犯罪的放纵给普通老百姓带来的危害吧!

正因为如此,我一再发文对最高法的这个判决书提出质疑。我认为,有必要呼吁最高法重新审查王书金和相关人士比如郑某,然后公开对王书金的供述给出详细的回应,确认他的供述是真的、假的,还是无法被证明的?不管结论是什么,都需要有这么一个东西。这是对社会影响巨大的聂树斌案做最终判决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不如此,按照现在判决书里面给出的证据,真的无法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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