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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人担保或借款 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17-10-16 女律师札记


作者:徐雪芬律师


在借贷纠纷中,我们经常碰到夫妻之间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的问题。常见的纠纷主要有三类:一是丈夫替他人担保,妻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二是丈夫在外办理了抵押贷款,妻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丈夫从事对外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妻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这里的丈夫也可以是妻子;这里的妻子也可以是丈夫。为什么会产生这样三类纠纷?本律师认为原因同样是三类:一是丈夫的行为妻子确实不知情;二是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没有严格审查、把关。三是发生纠纷后,妻子知情但是不诚信耍赖。除第二种原因可能是因为房屋抵押登记部门未审查、把关之外,案件的关键证据是妻子是否知情。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个平等权,就是丈夫在行使家庭财产处理权的时候妻子无需事必躬亲。平等处理权,在法律上包含2个方面的意思: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这就是法律上的家事代理权。


那么什么是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就是指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行为时,无论对方对该行为是否知晓、是否追认,均视为丈夫或妻子行使对该行为的代理,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第三人而言才算公平,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家事代理权,是夫妻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个权利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等。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家事,不都是小事。家事分为日常家事和重大家事。家事代理仅限于一些“小事”。因为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是对共同财产做一般的处理决定。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一般包括:


(1)购买家庭必要的日用品;


(2)医疗、医药服务及必要的保健;


(3)家庭娱乐、锻炼及文化消费;


(4)个人发展及子女教育;


(5)家庭用工的雇佣决定;


(6)基于家庭社交需要向亲友为小额财产赠与接受馈赠等。


相反,如果丈夫或妻子在对方不知情时处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不动产等作出涉及产权转让或放弃的决定时,则属于越权型家事代理行为,可能构成滥用代理权,滥用权利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句话: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对财产作出决定和处理的,夫妻共同承担责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对财产作出决定和处理的,夫妻不需要共同承担责任。我国的审判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家事代理权,既要反对轻易推定,又要防止不明代理。

因此,徐雪芬律师认为,如果丈夫瞒着妻子,替人担保、借款或者抵押贷款,或者丈夫独自在外筹资经营生产,妻子并不在知情,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比如说丈夫筹资经营生产期间,夫妻已经开始分居等等。丈夫所负的债务,妻子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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