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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警察制作询问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2017-11-17 女律师札记

作者:江西省

来源:中国交通警察网

编辑排版:徐雪芬律师

(转载清注明来源公众号,否则视为侵权)

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办案质量是反映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民警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一、目前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


   1、文字水平不高。这与办案民警对笔录的态度、重视程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


  (1)错别字。一是有些不常用的字写错。民警制作笔录遇到少用的、不会写的字时,懒得请教同事或查字典,随便写个别字应付了事;二是有些常用的字写错,制作笔录时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写别字;如“乡镇府”、“铁管、铁棍(棒)”不分;三是记录时赶时间,记录后未加校对造成写别字;四是多字、少字;五是同一份笔录中姓名前后不一致。如黄庭贤、黄梓贤。


(2)病句。语法方面有问题。如成份残缺;结构混乱;语序不当;词语搭配不当;表意不明;不合逻辑;重复多余等等;


  (3)用语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时而口语,时而书面语。有时太口语化,如“我要打回来”。另外,数量单位搞错,如那只枪。


(4)标点符号不规范。①无标点,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既非逗号又非句号;②逗号句号用法不分,意思不分层次,一逗到底;③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如:跟他说说错了话。


  (5)人称混乱。因粗心大意、不假思索、未加校对造成你我他不分,引述另一人说话时,间接叙述用了第一人称,直接引用时未原话引用或用了第三人称。


  (6)字迹潦草难认。涂改多,卷面不洁。


   2、表达能力欠缺。这与办案民警的文化水平、文化基础有关,也与对待笔录的态度和工作责任心有关,表现在:


  (1)叙述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人物、事情、起因、结果六要素不全,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


  (2)记叙简略,描述粗糙。①物品的特征不明,颜色、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不确;②人的体貌特征不明,人的高矮胖瘦、脸型、发型、衣着等不明;③动作的先后顺序、过程、步骤不明;④场所的方位、特征、朝向四至不明;


  (3)对关系到案件定性、量罚的关键问题记录不全。①因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耐心细致或缺乏办案经验不问及;②问了,但忘了记;③问了,但只是随口问问,认为不重要不记;④问了但得到否定回答不记;


  (4)笔录的目的性不强。无的放矢,无针对性。制作笔录无提纲,想到哪里问到哪里记到哪里;如李昌英吸毒案,对李昌英询问时,问:这个包是否你的?答:不是。就不问下去了,转问其他;本来可接着问:这包里的身份证(衣服)是否你的?再接着问:称、包装袋是否你的?


(5)笔录的逻辑性不强。问题与问题之间缺乏内在联系,缺乏连贯性。


  3、法律水平低。这与办案民警的法律基础知识,办案经验,工作中缺乏适度的灵活性以及未养成良好的执法习惯有关,表现在:


  (1)用语不严谨不规范,不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对被询(讯)问人的“答”当然要如实、客观记录,关键问题最好原话照录,但笔录中的“问”应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


  (2)对关系到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细节记叙不明;


  (3)对关系到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细节记叙不明;


  (4)引用法律条文不精确,法律有明文要求的内容记录不完整。如告知笔录、逮捕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笔录等;


  (5)自我暴露讯问过程中有指供
(指审讯人员指定被告按主观性审判意图招供或证人指出案犯特征而提供相关证据,如某某是否参与?)诱供(指讯问中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许以无法兑现或不准备兑现的好处或利益,以诱使其承认罪行的一种讯问方法。即采取不正当的方法、手段,示意或诱使嫌疑人按侦查人员希望的而非如实作出回答。如把侦查人员的暗示、试探、利诱记录在“问”中)、变相刑讯副供(连续讯问超过12小时,车轮战,变相肉刑)的情况。


   4、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笔录的合法性、证明力受损:


(1)一人办案,笔录只有记录人,无询 (讯)问人;


  (2)交叉询问,记录人或询(讯)问人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份甚至更多的笔录中;


  (3)起止时间不准确;


  (4)笔录未经核对,涂改、增删处未打指印确认;


  (5)笔录抬头制作不规范,漏项;填写不规范;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混用;


  (6)讯(询)问时间、地点、讯(询)问、记录人不真实。如目前作笔录习惯是一人记录兼讯(询)问,而后讯(询)问人随便叫个人签名;有时为简化传唤手续,在局对当事人讯(询)问而后地点写成在当事人家;类似这些,一定要杜绝,不然到法庭很可能导致证据无效。


(7)“讯”问“询”问不分。如刑大办理的吴晨等人盗窃案中,对仅有疑问的陈光炎、黄运祥等进行了讯问且履行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5、对特殊情况缺乏处理经验。有法律规定的不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不动脑筋想办法:


  (1)当被询(讯)问人拒绝签名时;


  (2)询(讯)问未成年人时;


  (3)讯问聋哑人时;


  (4)询(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或外国人时;


  (5)被询(讯)问人为文盲时;


  (6)被讯问人无理取闹、撒野耍赖、胡搅蛮缠时;


  二、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


  (一)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


  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警的民警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一般而言,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供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3、一定遵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制作笔录。依《人民警察法》,继续盘问(留置)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依《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刑拘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二)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提纲里列出的问题,不管被询(讯)问人如何回答都应记录。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作否定回答时,常常认为没有价值不作记录,这是十分不好的习惯。怎么回答是一回事,某个细节问题我们有无调查、某一问题有无问及是另一回事。有的案子到了法制科,到了市局、区检退回补充侦查往往就因为要补问一两个问题,而这一两个问题往往是问了只是没往笔录上记。


  2、有关证人、物证、书证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关系到能否找到证人,能否收集到相关物证、书证,关系到这些人证、物证、书证的证明效力,关系到各种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关系到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3、有关犯罪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的记录要尽可能详细。依《规定》第186条:“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4、注意使用法律用语。这里指的是“问”中的用语,如岁数,要用周岁发问或核实,这一点关系到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法定从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


  5、紧扣法律规定,围绕法律规定进行提问和调查,与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呼应。依《规定》第181条“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所以关键字句不要先出现在“问”中,以避“指供”、“诱供”之嫌,关键字句最好在“答”中出现后,在“问”中加以重复和强调。关于重要情节要专门单独发问,由被询(讯)问人重述;


  6、区别不同对象确定笔录的语气和提问的侧重点。制作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制作证人笔录不同,制作证人笔录与制作被害人笔录不同;


   7、特殊情况妥善处理。有法律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操作,无法律规定的动脑筋想办法:


  (1)当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时,依《规定》第184条“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在执法实践中,被讯问人拒绝签名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A畏罪心理。讲是讲了,但想到会被劳教、判刑又有畏惧心理;B侥幸心理。迫于人证物证,讲是讲了,但以为不签名就可以逃避打击;C对抗心理。对侦查人员的语气、措辞、态度有抵触情绪,以沉默对抗,以不合作对抗,或借故无理取闹。


  为了使所制作的笔录具备证明力,当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时,办案民警应针对其心理特征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对其拒不签名的理由、借口进行批驳,仍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形。此外,对重特大案件,对重要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辅助手段,利用录像机对说服教育和批驳的过程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这样做的好处有,一,已制作的笔录不因拒绝签名白费功夫;二,把被讯问人抗拒态度固定在案,对其造成心理压力。


   被询问人,大多是证人拒绝签名,通常因为害怕打击报告,或因有亲属关系存在顾虑,办案民警应针对其心理特征讲解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进行说服教育。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据将依《刑事诉讼法》第98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仍不奏效的应当在笔录上进一步注明当时的情形。重特大案件的目击证人拒不履行作证义务的,必要时应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


  (2)讯问未成年人时,依《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可以在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单位、学校或者其他适当的地点进行。”


  《规定》未提及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如何操作,笔者认为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3)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依《规定》第182条“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4)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时,依《规定》第182条“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5)被询问人为文盲时,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由二名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阅读笔录,并分别签名见证该笔录读给被询问人听过,询问人表示与其所说的相符;


   被讯问人为文盲时,治安案件可参考上述方法,但刑事案件,尤其是重特大案件、重要的犯罪嫌疑人为文盲时,最好通过视听资料固定其供述和辩解。


  (6)被讯问人变卦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撒野耍赖时,应进行录像,以视听资料固定。


  (三)制作笔录后应注意的问题:


   1、提高对笔录材料的综合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民间纠纷引起的,双方有过错的治安案件,尤其是涉及多人,场面混乱的互殴案件。对这类案件综合判断全案现有证据有几个技巧:


   ①抛开各执一词的当事人双方笔录,以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证人比当事人少,证人笔录的数量比当事人笔录数量少,如果证人笔录全面、细致,其客观性决定其可采信程度,完全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以客观的鉴定结论为认定的依据;


  ③以此方的证词作为认定彼方行为的依据,双方都作处罚。通过相互指证“各打五十大板”比不作认定、都不处理、拖而不决好。对双方过错相当、人数相当、伤势相当、不停上访投诉的治安案件,如果限于案发时的客观条件,已无继续调查取证的余地,应当机立断,该断不断,将反受其乱。


  此外,双方都作处罚不等于双方都要拘留或罚款。如果存在过错相抵的情况,双方都作警告也是一个结案方式。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以对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对刑事案件,确实不能认定则不要勉强呈批破案。


  2、程序方面的要求绝对不能忽视。


  ①笔录不仅要由被询问人签名、捺印,涂改、增删、超出行高列宽、字间距不同(疏密不一)、中间空白的地方也要打指印确认,这些地方往往容易被忽略;


  ②笔录的询问(讯问)人、记录人必须分别签名,杜绝一人办案,交叉询问等违反程序的做法;


  ③规范填写笔录头,区分第一次与第若干次笔录头,区分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④起止时间填写确切,采取留置措施的注意审批表上的带至时间要与笔录开始制作的时间一致;


  ⑤规范地进行笔录核对,由被询(讯)问人亲笔书写的“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的字样;


  ⑥字迹清晰,容易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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