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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度】对江西赣州中院明经国案辩护人的看法

2017-11-23 赣州律师黄文得 女律师札记


明经国案因带有官民元素,本来就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现在,经由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参与辩护,闹得更加沸沸扬扬。本人认为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的做法不当。

一、律师定位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迟夙生律师早已接受委托却偏偏在开庭当天提交代理手续,刘文华律师还不无振奋地声称“迟夙生律师夜袭赣州中院”,这都是迟夙生律师明显轻视自己辩护人地位,无视被告人明经国辩护权的明证。

迟夙生律师一开始就把法官视为假想敌,把法院生拉硬套地树为靶子,其对律师的定位从根本上都是错误的。再牛的律师,知名学者也好,网络大V也好,在诉讼程序中都好比考生,法官好比考官,考官决定考生的命运,法官决定律师诉讼的成败。

律师要想在诉讼中取得成功,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去说服法官,这是司法规则,律师必须接受。迟夙生律师好像并没有打算说服法官,而是摆出了一副与法官战斗的姿态,不遵守司法规则。

一些知名刑诉法学者指出赣州中院以“无法核实所函的真实性”为由不让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不当,从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来看,本人同意学者们的看法。但是,正如一些善意法律人所猜测的那样,假设赣州中院同意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那么迟夙生律师可能会以开庭当天接受委托未能阅卷为由要求延期开庭,赣州中院既然同意了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就没有理由不让迟夙生律师阅卷,其结果很可能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还未开始就偃旗息鼓了,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记者、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负责维持法庭秩序的法警可能又要等待下次开庭。下次就一定能够顺利开庭吗?迟夙生律师可是在法庭上晕倒过的。

人在日常生活中必须要有最低限度的善意,这个最低限度的善意是人与人能够正常交往的基础,这个最低限度的善意是指“不能没事找事”——想找事还怕找不到吗?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也要有最低限度的善意,这个最低限度的善意是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的基础。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符合律师、法官的共同利益,因此律师具有道义意义上和法理意义上的配合义务。

所谓配合义务具体到本案中是指,迟夙生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如果不能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如果迟夙生律师履行了这一配合义务,赣州中院断然不会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正如没有拒绝刘文生律师一样。

二、掠夺司法资源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价值追求,但是司法也不能忽视效率,因为“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司法为了保证公正,进行了冗繁的制度设计,比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这些事项并非不能提出,但是作为律师基于善良法律人的配合义务通常情况下提出上述事项需要具有相当程度的实质理由,不能为了“好玩”而恣意地提出。

在本案中,如果赣州中院为了充分保障迟夙生律师的辩护权就让迟夙生律师出庭辩护,为了保障迟夙生律师的阅卷权就让迟夙生律师阅卷,凡此种种,一个刑事案件开庭开了七、八次(其他法院有过先例)虽然更能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但是这对被告人明经国而言难道就不会是一种煎熬?

法院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在一个案件上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就是对其他案件的不公平和不正义,法院需要在众多案件中达到相对的平衡、实现更广义的正义。

迟夙生律师故意延宕提交委托手续,谋划夜袭赣州中院,搞这些对案件审理没有任何意义的小动作,其实质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掠夺和浪费。迟夙生律师虽然当天是急火火赶过来的,但是如果事先告知已经接受委托的事实,赣州中院一定会安排其他合理的开庭时间。

三、损害司法权威

律师作为法律人应当自觉信仰法治和维护司法权威,律师维护司法权威也是律师的现实需求。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当事人不相信法院、不相信法官了,那么还找律师干什么?

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明经国案提供免费辩护,值得肯定。迟夙生、刘文生两名律师能够通过精彩的辩护博取眼球,也值得肯定,因为律师职业不是铁饭碗,律师需要生存、生活和成长,其他律师只有眼红的份儿。

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应当将重点放在“辩护”上,顺便“博取眼球”,但是他们好像颠倒了顺序。从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对外发布的信息来看,赣州中院是如此蛮横,赣州中院的法官是如此的无知,一向对法院和法官知之甚少的社会公众终于通过本案了解到了司法的“真相”。

事实上,司法改革后的赣州中院员额法官,年轻的大多是法学科班出身,具有研究生学历,并且不乏名牌高校毕业的,年长的基本具有十几、二十几年的审判经验,但是这一切都被没有前因后果的“做律师38年,第一次没有坐到法庭的辩护席上,而是坐在江西赣州市中级法院提供的椅子上,被安排在法院大门口!”给掩盖了!

司法权威树立何其艰辛!司法权威减损又是何其轻松!如果社会公众都能尊重司法权威,那么明经国在认为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第一选择应当是提起行政诉讼,悲剧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不可以说,谁在损害司法权威谁就是真正的罪人?

四、刻意制造撕裂

由于众多原因,在某种情况下、在较小范围内,官民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融洽,律师应当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本案中,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前一个问题还没解决,又自我制造又一个问题,制造法院打压律师的假象,制造律师与法院的对抗,营造包括法院、行政机关在内的公权力打压公民个人的氛围,刻意撕裂社会。

明经国作为一个贫穷的老人,杀人后也企图自杀,其惨状令人唏嘘和同情,但是被害人曾是一个鲜活的生活,其生命权同其他任何个人的生命权一样都是需要法律保护。

本来,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迟夙生、刘文华两名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明经国可以从宽处理的材料和意见,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从而使得明经国受到应有的惩罚,弥合被害人家属心灵的创伤,同时警示他人,这不是很好吗?

判断一个律师的好坏,本人认为有一个标准:“有理、有利、有节。”“有理”是指律师需要法律通透,因为法律是律师的武器;“有利”是指律师需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节”是指律师需要尊重司法权威。

本人对迟夙生律师的了解在于其擅长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又能不失时机地在法庭上晕倒,是没有理;迟夙生律师似乎是将博取眼球放在了首位,是没有利;迟夙生律师故意拖延提交委托手续,是没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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