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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警方执法"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一审宣判

2017-12-02 女律师札记

来源:法培达人、疑难要案研究中心


去年,网上和微信圈流传一段馆陶县巡特警大队盘查“车震”视频,女当事人韩某发现后于同年8月30日早上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喝下剧毒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段长达1分26秒的视频显示,一辆车窗紧闭的黑色轿车内,一对青年男女正在亲热,见到有人拍摄,两人随即分开,并整理衣衫,表情慌乱。随后,视频拍摄者径直上前,拉开车门。车内男子神情紧张,不断提出“私了”,并掏出钱包。拍摄者则一口回绝,并要求其下车。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子神色尴尬,全程未说话。

画面中,视频拍摄者举着手机,身穿黑色制服,臂章上印有“特警”字样。此外,从双方对话判断,现场“特警”至少有两人。


2016年8月30日,一名年轻女子在馆陶县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随后被送入临近的馆陶县人民医院东院区。经警方确认,自杀女子,便是网传不雅视频涉事女子韩某。9月1日,其宣告不治。


据称自杀女子在县城内从事家具生意。不雅视频流出后,很快在当地广泛传播,因二人脸部均未做处理,因此给男女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韩某当天来巡警特警大队院内,原本为‘讨个说法’,不知为何服下农药”。


随后馆陶县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确认韩某自杀与视频外泄有关,泄露视频责任人辅警王某某被拘留。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判处: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附:判决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33刑初1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队员,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馆陶县,捕前住馆陶县。因本案行为于2016年9月3日被馆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


辩护人申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民警,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馆陶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馆陶县。

辩护人郑XX、张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申志鹏,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建国、张东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行驶至馆陶县化工园区一条东西路上,发现一辆日产轿车停靠在路边,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


 宋某等人将收取的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某分。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该事件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及各大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某系坦白,真诚悔罪,建议从轻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建议从轻判处。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中上旬一天的下午,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宋某、王某、董某四人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驾驶警车超出其巡逻范围,行驶至馆陶县化工园区一条东西路上,发现一辆日产轿车停靠在路边,王某某等四人随即下车,对车辆进行盘查,拉开车门后发现韩某1和张某2正在车内副驾驶发生性行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手机对车内情况进行了录像。    


 随后王某某等四人将两人带至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宋某向馆陶县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人被告人杨某某汇报后,杨某某安排宋某等人对两人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证实两人系情人关系,后在杨某某的授意下,宋某等人收取张某28000元,然后让两人离开。宋某等人将收取的8000元交到杨某某手里,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还给宋某,宋某四人将钱某分。事后,王某某用手机拍摄的车内视频没有及时删除或交专人保管,且多次让他人观看该视频,导致该视频在2016年8月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2016年8月30日7时许,韩某1因视频外泄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讨说法时,喝下其随身携带的农药,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9月1日死亡。该事件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及各大网站报道、转载,引起社会强烈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于2014年5月至今在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以下简称巡特警大队)三中队工作,其没有执法证,在公安局的身份是辅警,协助正式民警工作,其主要负责巡逻、防控、维稳,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在巡特警大队东西院合并前的三四个月,冯志平调走了,杨某某调到了巡特警大队东院,负责巡特警大队东院的工作。巡逻由五个巡逻中队负责,巡逻的范围是馆陶县县城范围内,有特殊任务时也可以到县城外执行特殊任务。


每个中队有自己的巡逻范围,一般是巡逻到哪就去哪,平常其习惯和王某、宋某、董某一起巡逻,杨某某没有让辅警在民警的带领下进行巡逻,也没有让辅警协助民警对可疑人员盘问,记得杨某某来到巡特警大队东院后,经常督促辅警自己去巡逻,另外,杨某某也没有安排过正式民警带领辅警去巡逻;这个视频是其用自己的手机拍摄的,其记得在2015年7月上半月一天下午三四点钟的时候,其和巡特警大队的宋某、董某、王某,万某2驾驶巡特警大队的警车在馆陶县化工园区的一条东西路进行巡逻时发现有一辆银白色的日产轿车开着火停靠在路南边,车头朝东,当时周围没有人。


这个地方比较偏僻,其和宋某、董某、王某觉得可疑,就把警车停到这辆车的前面,后其和宋某、董某、王某就上前进行盘问,其记得当时没有带执法记录仪,根据规定又要求对盘问过程录音录像,所以其拿出自己的手机打开了拍摄功能,进行了拍摄,当时这辆车车门没有上锁,随手就打开了车门,发现一名女子在副驾驶上躺着,一名男子在这名女子身上趴着,两人在发生性关系,当时这名男子很慌张,说这件事不能让他人知道,并提出私了,其和宋某等人没有同意,其和宋某等人问他俩是什么关系,他俩拒不交代,后来其和宋某等人将这名男子带上警车,两名队员开着日产的车载着这名女子,将他们带回了巡特警大队。王某给这名女子作了笔录,宋某给这名男子作了笔录。


后来其听宋某说对这两个人进行了处理,这名男子当天去银行取了钱,记得当时这名男子向队里不是交了八千元就是六千元,交了钱后,就让这名男子和女子回去了。宋某将这笔钱交给了巡特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某某。杨某某将这笔钱的30%或40%返给宋某,其记得不是当天就是第二天宋某将杨某某返回的钱给其、董某、王某、万某2几人,将返还的钱某分了。


 2016年8月30日,这个女子因为不雅视频传到网上的事到馆陶县巡特警大队找大队长李某讨说法时喝农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其和朋友张某1、曹某三人一块在馆陶县大喜龙虾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张某1拿着其的手机玩过,张某1承认把这个不雅视频传到了他自己的手机上,这个视频具体是如何上传到网络上的其不清楚。按照规定不该查处“车震”,其在巡特警大队期间,平时杨某某默许辅警巡逻查处“车震”行为,查处后收钱,然后将收钱数的30%或40%返给巡逻队员。收钱的30%或40%返还辅警的事是惯例,是谁定的其不知道,大队长李某和副大队长杨某某都知道此事。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是在2015年4月23日到巡特警大队(东院)开始工作的,2015年7月中下旬,东西院合并,当时其作为东院的负责人,负责东院的全面工作,巡特警大队主要负责巡逻、防控、反恐、处突,以及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等,巡特警大队的执法范围主要是馆陶县县城内,主要是安排、督导巡特警大队的巡逻工作等,但其也随时把东院的工作向李某汇报。


在王某某等人将韩某1、张某2带回巡特警大队后,收钱前,其感觉他们应该向其汇报了,平时,队员将涉案人员带回大队后,都先向其汇报,其再向大队长李某汇报。对韩某1、张某2询问做笔录其想不起来是否系其安排,大队平时都是谁带回来的人谁询问,当时不是宋某就是董某对其说,韩某1、张某2二人不愿意别人知道偷情的事,愿意交钱,后来他们交了8000元。


在其负责东院巡特警大队期间,发生了违法查处韩某1、张某2的事情,队员用手机拍摄了韩某1、张某2的不雅视频,且视频外泄,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导致韩某1喝农药自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种男女关系的案子巡特警大队不应当处理,他们四人都没有执法资格,他们四人的身份是辅警。


按照规定,辅警不能办案,辅警应该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进行巡逻,但巡特警大队的实际情况是正式民警严重不足,只能让辅警在没有正式民警的带领下进行巡逻。其按照规定,要求巡特警大队队员在执勤、巡逻过程中,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对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妥善保管,不能外传。其平时要求巡特警队员对于拍摄的录音录像资料要妥善保管,对需要移交案子的录音录像资料要随案移交,不构成案子的要及时销毁,避免外传。


2、证人证言 (略)


3、书证 (略)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馆陶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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