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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17】浅谈防止"翻供"的措施和方法

【警务1】一线警察制作询问笔录存在的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警务2】毒品的认定


【警务3】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


【警务4】学习及制作侦查笔录的核心要点


【警务5】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警务6】一线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要防范十大危险


【警务7】一线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应注意的问题


【警务8】对26宗强奸案件不捕的分析和思考


【警务9】现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警务10】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警务11】手淫、口淫行为应该定性为刑法中的“卖淫”行为


【警务12】审讯的方法与技巧


【警务13】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 又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警务14】强奸罪的34条裁判规则(最全实务整理)


【警务15】侦查讯问“十大忌”


【警务16】 侦查讯问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一直是司法人员十分关注的证据种类。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作为一种直接证据,确实包含着极为丰富的信息量,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侦查技术含量普遍不高的现状,使得获取其他直接证据相对困难,于是,供述逐渐从所有法定证据种类中凸现出来,成为一种受侦查人员“青睐”和优先选择的证据。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出于对刑罚的畏惧心理往往不讲真实情况,造成供述和辩解内容虚假的可能性和反复性极大。现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特点,就如何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翻供,谈一些初浅的看法:


  一、依法文明办案,从认识上预防翻供


  犯罪嫌疑人翻供除有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有些还与办案人员不依法办案,甚至违法办案有关。实践证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仅可以有效地堵住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而且也可以防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办案。因此,在办案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依法从宽,从其认识上预防翻供。


  一是针对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贪污腐败是普遍存在的心态,耐心地向犯罪嫌疑人宣讲法律理论和党的政策方针,告诉其一些有利于侦查的法律规定,如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定罪和处以刑罚等,并运用一些典型、深动、实际的案件,让他们知道逃避惩罚是不可能的,对抗侦查是不明智的。


  二是对认罪态度好的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从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可取保候审的就不拘留,不得不转为逮捕的,尽量缩短羁押期限,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感知办案人员的诚信。


  三是在讯问时,多动脑子,多想办法,实事求是取证,不搞刑讯逼供、诱供和指供,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态度友善,用语文明,努力营造一个严肃而又和谐的氛围,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对立、紧张和绝望的情绪。同时,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犯罪嫌疑人辩解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既要认定合理的辩解,又要驳斥无理的狡辩。要站在公诉人员、审判人员的角度去审视、推敲证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认真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仔细审查判断供述和证言,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及时打消其翻供变证苗头。


  二、全面收集证据,从证据上防止翻供


  犯罪嫌疑人对其主观印象的言语表达,受趋利避害心理的影响,很容易与客观真实相背离,导致犯罪嫌疑人作虚假供述。因此,办案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要转变“重口供”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减弱对供述的依赖,不能将案件成败寄托在口供的变化与不变化上,而应将工作的立足点放在调查取证上,由过去单纯依赖口供转变为全面收集证据,注重从重视单个证据证明力转变为重视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全面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中不合理的矛盾点,充分证实犯罪。


  一是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细问深查,堵死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漏洞。转变侦查谋略,注重讯问方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用一事多问、一证多取等方法,多人次、多角度、分阶段进行讯问,力求全面、明确、透彻,一旦突破,必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把证据搞扎实,充分,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并让犯罪嫌疑人和重要证人亲笔书写供词和证词,以表明供证的真实性,同时,及时搜查、扣押赃款赃物,注重以物证、书证为中心固定证据,堵死其翻供的退路。如我们在审查某局领导陈某受贿案时,一方面围绕其在公路、桥梁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加大审讯力度,另一方面,叫其亲笔书写供词强化其供述,此外根据其交待转移赃款的去向,在其亲戚处起获二十万余元赃款,有力地支撑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最终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是全面收集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杜绝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空隙。贪污贿赂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一般物证、书证少,言词证据伸缩性大,较难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在侦查中要十分注意对间接证据的收集,用以支撑直接证据及其证明力。对涉嫌犯罪事实的供述应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固定,注重从同案人、行贿人、知情人等入手,收集一切能够收集的证据,以改变证据的单一性,加强证据的完整性,不能看到犯罪嫌疑人一交待了犯罪事实,就认为案件突破了,给犯罪嫌疑人留下日后翻供的空间,而应在犯罪嫌疑人交待了犯罪事实之后,迅速、及时、广泛地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尽可能多地收集不同类型的证据,使案件的证据更加扎实。


如我院在办理某镇人大主席赵某受贿案时,赵交待在发包建筑工程过程中有收受贿赂,并且交待行贿人在给受贿款时老婆在场,而且受贿款用于交当时私人的集资房。结合行贿人交待,我们收集了行贿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老婆的证词,行贿方帐上行贿款的记载,受贿人老婆交房款的收据等证据,赵某后来企图将受贿款辩解为借款,但迫于大量证据,翻供未得逞。


  三是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及时固定证据,不给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借口。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往往借口办案人员对其采取了刑讯逼供,才不得不那样说,因此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关键证人时就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从告知其权利义务开始到讯(询)问结束,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签字为止。同时,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将对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将此作为证据资料提交法庭使用。我院查办某局部门负责人周某受贿案时,考虑到周某系工程师,有一定的技能,难免将其利用监督管理公路等基本建设过程中收受的贿赂辩解为提供技术帮助应得的报酬,给案件认定造成困难。


于是,我们一方面围绕行贿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另一方面,在讯问时,对行贿人、犯罪嫌疑人都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开庭审理中,周某和辩护人突然推翻了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辩称收受某建筑老板10几万元的事实是提供技术帮助应得的报酬,原供述是在办案人员引诱下说的,我院公诉人当即向法庭提供并播放了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周某不得不再次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交待了翻供是因为羁押期间受他人唆使的缘故,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翻供现象的发生。


  四是巧用再生证据,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揭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谎言。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时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这种证据证明力强,往往直接指向犯罪事实和重要证据本身。运用再生证据,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弥补原生证据的不足,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将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串供、制作伪证、毁灭证据等活动的证据,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另一个角度来证明犯罪事实。如我院在办理农业局樊某受贿案中,我们利用收集到的樊在取保候审期间,与行贿人何某串供的再生证据,顺利突破了樊的精神防线,彻底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后樊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三、快侦快结,从消除干扰上防止翻供


实践证明,久拖不决的案件,尤其是久押不决的案件,几乎无一例外地出现翻供现象。因为案件久拖不决要么是权情的干扰,要么是取证困难,要么是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等等,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翻供的时间和空间,诱发其翻供。正所谓“久拖生疑,久疑生变”。即使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会发生变化,由最初的不适应到适应,再加上亲友、同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个别律师的教唆,于是编造种种借口、理由进行翻供。为此,注重从对案件久拖不结转变为快侦快结入手,案件一旦上手,就组织精干力量,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侦破案件,做到快侦快结,并适时请刑检部门提前介入,争取快诉快判,使办案速度加快,办案周期缩短,从而减少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机会。


如我院去年办理的17件19人案件,从立案到移送起诉,平均办案时间40天,现微罪不诉2件3人,法院作有罪判决15件16人,无一件案件发生翻供现象。同时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事实基本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要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使其与外界隔离,不给其串供翻供的机会;对某些社会关系复杂、活动能量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可选择异地关押,既做到安全保密,又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使其无缝可钻。


来源:记忆留痕-风-网易博客

转自:“徐雪芬律师”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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