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选择
作者:辽警:田间农夫
难得休息一天。晚饭吃过,看了一会电视,决定小寐片刻。
睡得正香。老婆讨厌地拽醒了我,让我陪她出去走走。
尽管十分不悦,但是不敢违背老婆大人的指令。在确保自己身上没有任何职业标志和证件之后,随老婆出了门。
一路行走,一路风景,偶尔拉拉老婆的小手,也算惬意。毕竟平时工作太忙,很少有机会跟老婆一起出来溜达,不知情的人还以为老婆是两地分居的军嫂呢。
一路走着。老婆一路跟熟悉的人打着招呼。偶尔看到自己认识的人,也不免远远寒暄几句。
不知不觉走到了钱塘江边。一阵凉意从河水的流淌中飘来,给炎热的夏季增添了难得凉爽。我尽情享受着......
突然,一声男女对话传来,声音不是很大。女的说“你放了我吧,求求你了!” 男的说:“你把手机和钱包给我,我就放了你,不然就是白刀子进去了!”
妈的!这不是公然抢劫吗?高大的胆子,居然敢在老子面前实施犯罪,今天抓你回去还能得两百元奖金,老子这月买菜的钱有了。
正要上前去拿下这个歹徒,一旁的老婆拽住了我:你没穿警服,带警官证了吗?
自己摸遍了所有衣服兜和裤兜,除了找到两张皱皱巴巴的一元纸币和两把家门钥匙,居然身无别无物。没穿警服执行秩序,必须出示警官证吧?我忙时大汗淋漓,不知所措。猛然间,我告诉老婆:快,你跑回家,给我把警官证拿来,我想办法稳住这家伙。老婆顺从地向家的方向跑去了。
“你到底要命还是要钱?”歹徒不大的声音让我都感到一阵寒战。
“求你放了我吧。”女人的声音特别无助。
作为热血男子,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我决定不顾一切来解救百姓。才迈出一步,就停了下来,今天是7月8日了!我没佩戴执法记录仪,不可以处置这样的现场!
纠结中,自己找块石头坐下,一个法律人固有的思维开始泛滥起来:
《人民警察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因此我应当履行职责;2013年3月,公安部发布“三项纪律”,要求“公安民警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决不允许酗酒滋事;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我必须出手相救。
出手?不行!根据2016年7月,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要求,六种现场执法活动 民警须视音频记录:
1、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2、当场盘问、检查;
3、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4、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6、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根据这个规定我得应当先回单位配齐视频音频记录设备,再赶回来现场处置。
正想挪步离开,突然又想到如果女子死亡,那些法律专家都会一致认定我涉嫌不作为,应当立案侦查。
回头准备上前抓捕。突然,自己想到了一种结局:我没有带执法记录仪而直接出手制止导致该人死亡,法律专家和律师会因为公安机关无法出示视频录像而怀疑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还手能力的情况下被我过度执法殴打致死,检察机关迫于压力顺从“民意”,我不得作为犯罪嫌疑人到看守所里面坐板吗?
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女子都无恙,我被刺身亡,那是正常履职,弄不好被害人跑掉,嫌疑人再坚持是跟我殴斗,我也无法从骨灰盒里面出来辩论了吧?我的老婆孩子谁管?
恍惚间,感觉血压猛升,自己也没了知觉。
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医院抢救室里面,老婆和孩子在一边抹眼泪。
“我没死吧?”我偷偷嘀咕着。
“你血压高,以后出门带着降压药。”老婆心疼地说。
“ 我渴了,给我点水喝。”感觉自己口渴,跟老婆提出要求。
“自己起来去喝水,你又做梦了!”睁眼看到正在看电视的老婆满面笑容,才知道自己又做了一个春秋大梦。
起来喝水止渴。感觉自己满身大汗。亏了是做梦,真的遇到这样的场景,我该怎么办?是看着老百姓被害不去制止而进监狱还是果断出手因为不规范执法而被禁闭甚至获刑?我的89级校友会怎么看待我?一旦我失手导致嫌疑人死亡,我的警院老师们会把我看成英雄还是鹰犬呢?
醒来更纠结,不如再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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