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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抽丝,曲玉权案真相正款款向我们走来!

转自公众号:徐雪芬律师


曲玉权案发生后,本律师撰写了多篇文章,也与各位分享了多篇法律人的优秀文章。


本号也因为一篇文章《如果没有了正义,还要法律干什么》影响力太大(全国日阅读量超过46万)而被永久封禁。封号当天我发到新浪微博,现在该微博文全国阅读量超过60万。


《徐雪芬律师》公众号,作为全国唯一一名律师自媒体,3年之前已经被中央多个部委领导关注,本律师2016年被评为全国唯一一名律师自媒体正能量榜样人物,年初有幸被中央政法委推荐参选《全国政法新媒体优秀账号》评选。评选期间因被封号而落选。


2日后,本号虽然得以重生,但是评选活动已经结束。


What a pity!


之后,为了保护正能量,本律师也很少再趟曲案"浑水"了。


3月19日,“春雨安在”号上传了曲玉权案一审判决书全文的截图。其中,证人证言还原了案发现场大量不为人知的现场细节,重新燃发了警察自媒体和爱警自媒体新一波舆论高潮。


不依不饶的自媒体,能否改变曲玉权案的走向?


参考链接:


1、"曲玉权"案:事实是否清楚?

2、"曲玉权"案:程序是否正义?

3、"曲玉权"案,量刑是否适当?


下面将一审判决书截图中的关键证人证言,转化成文字,与大家共享来源水母侦探社)。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7)黑0102刑初910号


与曲玉权共同出警的民警李振东证言:


2017年1月27日17时许,我在单位接到市局110指令,称哈市道里区太平镇“你会红”KTV发生打架,我和民警曲玉权打开执法记录仪驾驶警车到现场,到达现场后我看见“你会红”KTV门前停着一台白色霸道越野车,距离车30米左右的距离有两男一女向我和曲玉权跑过来,其中一个身材较矮的男子手中拿了两块砖头,从歌厅门外三十多米的距离往歌厅里面跑,看见我们到了扔了砖头,当时在歌厅门口附近,还有两男一女往歌厅走,这时候站在歌厅门口一男子看见我们,就当场对我俩说拿砖头的那名男子打他了,扔砖头的男子要逃离现场,曲玉权当场告诉我去拽这名男子,不让他走,我赶紧上前拽住这名男子左手手臂。


这个时候,那两男一女中的那个女的看见我拽那名男子,突然冲过来拽我的衣领,对我说你凭啥拽他,于此同时从我后面又上来一名女子,岁数偏大,穿黑色貂皮,也上来拽我肩膀,也不让我拽那名男子。


我当时就和这两名女子说:“这是违法嫌疑人,我不能让他逃离现场。”


但是这两个女的根本就不听,还是撕扯我,因为这两个女子的剧烈撕扯,那个扔砖头的男子挣脱了我。


这个时候我就听曲玉权对我喊:“振东,你赶紧打电话请求增援,咱俩已经控制不了局面了。”


我马上掏出我的手机,挣脱了这两个对我撕扯的女人,当我拨通电话的时候,一名上身穿深色皮夹克的男子冲上来,左手拿手机对我录像,右手开始推我,并用拳头打我的头部。


这个时候我的救援电话已经打完了,我在边躲边打电话的同时,看见我左前方的曲玉权正在被刚才撕扯我的那两个女的、还有两个男的用拳头打。


当时现场很乱,我打完电话的时候就想赶紧去帮曲玉权解围,但是在那两个女的撕扯我的时候,我随身携带挂在左肩膀上的执法记录仪被这两个女的打掉了。


我看见我的执法记录仪在曲玉权的手里,我赶紧上前去拿执法记录仪准备再录像,曲玉权把执法记录仪递给我,有几个过来抢我的执法记录仪,还有几个抢曲玉权手里的执法记录仪。


曲玉权当时还告诉我:“振东,赶紧录下来,这几个人在抢我的枪。”


这个时候我看见增援的民警还没有来,就再次掏出我的手机打电话,当时有个男子还在喊:“把他的电话抢下来,摔了!”


这个男的说完之后,刚开始拽我的那名女子中比较年轻的那个过来抢我的手机,抢得非常凶,搂住我的脖子抢我的手机。



我把手机揣在怀里不让她抢,但是这个女的已经给我拽倒在地上了,我倒地的时候,岁数大的那名女的也上来抢我的手机,那个年轻的骑在我身上,年龄大的那个女的也在旁边抢我的手机。


那个年轻的女的边抢我的手机边咬我的左胳膊小臂部位,我奋力从地上爬起来,这时候我看见其他的另外两个男的用拳头打曲玉权面部和前胸部位,我在地上挣脱起来的时候,那两个女的也起身撕巴曲玉权去了。


其中那个穿深色皮夹克的男子边打边和曲玉权叫喊:“小曲,你能把我怎么的?你们派出所能把我怎么的!”


这几个人一直抢我和曲玉权手中的执法记录仪,不让我俩录像,但是没抢下来我的,我看没有办法录像就揣在裤兜里,这个时候这几个人就要奔那辆丰田霸道方向走,曲玉权说不能让他们走,就和我过去到那辆车前,我拽了一个男的,当时曲玉权拽谁我没注意到。


但是那个穿深色夹克衫的男子用力拉拽曲玉权,曲玉权几次差点摔倒,由于这几个人人多,其中有一名男子上了那辆丰田霸道,进入驾驶室,把车倒出了7、8米,正好倒在马路中间想开走,我上前站在车的前面,不让这个人开走。


但是这个男的还是奔着我向前开,我赶紧躲开,我记下车牌号,回头看见距离我5、6米左右的曲玉权倒在地上,面部向下俯卧,我跑过去马上把曲玉权翻过来,我看见曲玉权已经昏迷,我赶紧掐他的人中,但他没有反应。


我就开始给他做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曲玉权还是没反应,这时候我发现他嘴角淌血,鼻子也出血了,眼睛瞪得挺大,我怎么喊他也不说话,我就赶紧呼叫围观的人,让旁边一个男的用我的手机拨打120,我还是给曲玉权做心脏复苏,但是没有反应,后来在救护车上,120急救人员也对曲玉权进行抢救,说曲玉权基本没什么希望了。


到了医院,过了半个小时医生说曲玉权已经死亡了。

目击者张某证言


2017年1月27日17时许,我在“你会红”KTV门前看见五六个人围着打仗,打仗的有四五个人,我记得其中有两名女子,两名以上男子,这四五个人一起群殴两名警察。


他们对着两名警察拳打脚踢,并且有人举起手打一名警察头部,两名警察一直用执法记录仪拍摄现场并没有还手。


这时参与打警察的又多了一名高个头的年轻男子,这名年轻男子对警察的头部多次击打,我感觉外边的人要对警察下死手了,我就赶紧从“你会红”KTV出来,我看见一名警察被这帮人打倒在地,警察倒地后出现的高个年轻男子要继续对警察进行殴打,被另外两名一直打警察的人拉走,其中一名是穿深色亮面皮棉袄的中年男子,一名上身穿黑色貂皮、脚着白色雪地靴的年轻女子。


这时候一名之前参与殴打警察的中年男子,身穿黑色貂皮,从东向西走到被打倒的警察身边看了一下,也离开了。


这时候另一名年轻的警察在呼救,这名警察把他的电话给我让我拨打120急救电话,这时旁边的人已经打120了,他又让我给他的同事打电话,我照做了。


后来我看到被打倒的警察嘴角往外冒血,我帮着将这名警察抬到了警车上,之后我就走了。


好几个人都击打了这名警察的头部,我敢肯定的是后参与殴打警察的那名高个头年轻男子击打了警察的头部。


在殴打警察的现场,我知道有一个姓任的腿脚不好的老头围观了。


目击者任某证言


当时我在我家院里,听见外边吵吵,一个男的吵吵:“你不是派出所的吗,你不有枪吗,你崩了我!”


我就看见有两个男的和两个女的撕巴派出所的小曲,一个女的抱着小曲的腿,一个男的说给他姑娘看病去,就开车走了,小曲一下子就倒在地上了,鼻子就出血了,另一个车也开走了,一个警察就对小曲说大哥你醒醒,然后派出所来人就把小曲抬车上去走了。


两男两女当时就是撕扯小曲的衣服,是否动手打人我没看清楚。


120急救医生韩某证言


我们接到120指令,到太平庄“你会红”KTV歌厅门前出现场,但是由于路途遥远时间紧迫,我和我们车组人员在机场高速双城路口与一台110警车对接,对一名警察实施抢救。


我们车组一共有4名成员,我是医生,还有护士、司机和担架工。


我们把患者抬上120急救车后,我看到患者口鼻有凝固血,没有任何意识和反应,我就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护士刘某对患者进行用药,但是患者依旧没有反应。


我就继续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我和护士刘某在操作其他抢救工作中,患者一名同事李振东对该患者也进行心脏按压,后来我操作其他抢救工作,就跟护士刘某轮流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但是患者一直没有任何反应。


大约过了15分钟左右,我们把患者拉到了医大一院群力分院。


浙江迪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送检两份监控录像视频图像,画面事件2017年1月27日17时许,七名犯罪嫌疑人在录像范围内无遮挡时对民警曲玉权的行为过程为:


1:王喜海对民警曲玉权用手7次击打头部、3次抢拽、1次按压头部、一次击打手部、多次撕扯、推搡。


2:王喜波对民警曲玉权用手2次击打胸部,1次抡拽、1次用手臂搂夹后颈部、多次撕扯、推搡。


3:吴春娟对民警曲玉权1次抢手机、1次揪衣领、多次撕扯、推搡。


4:王金兰对民警用脚2次踢腿部、后用手1次抓左面部、2 次揪衣领、多次撕扯、推搡。


5:王金类对民警曲玉权1次撕扯。


6:丁景阳对民警曲玉权用手1次向下打击曲玉权左手臂、2次撕扯。


7:温某对民警曲玉权没有肢体接触。


曲玉权执法记录仪第三段


17:14:20 王喜海:“操你妈的,喝完酒作。”然后朝较胖民警的面部打了一拳。


17:15:12 王喜海将较胖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打掉,画面消失。


17:15:17 男子:“再照,今天就干死你,你掏枪崩我来。”


曲玉权案现场目击者拍摄视频

以上为曲玉权案中水母选摘出来的证人证言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字未改。


信息量极大。


我们可能是第一次知道,曲玉权当时其实带枪了,而那群人想要抢曲玉权的枪。


我们也是第一次知道,害死曲玉权的人里,有人认识曲玉权,还叫嚣“小曲,你能把我怎么的,派出所能把我怎么的!”


我们也是第一次知道,原来一审判决书这么详细,但是至今没有按规定上传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一切的一切,我们都不会忘记。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公众号:女律师札记


文如我,我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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