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抓捕逃犯下令向非要害部位开枪仍致嫌犯死亡,指挥警官被判刑2年!刑满释放后申诉改判无罪获赔20万!

最新热文:

曲玉权案目击者法庭证词:我感觉他们要对警察下死手了!

来源:藏蓝观察社

为什么不打腿?这是一些公知经常在网络上向警察提出的疑问。

让那些公知气愤得几乎不能自己的原因就是警察们无视生命,把杀了人、抢了枪、贩了毒的“好端端的”犯罪分子说打死就打死了。“打腿不就完了吗?干嘛非要结束他的生命?”这是让他们气得不行不行的原因。情急之下枪瞄的是脚后跟,还真人的可能打在脑袋上。打腿,真的是一个技术活儿。


2012年的一天,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的某派出所教导员张某某和民警梅某某受所里指派,前往抓捕因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逃犯孙平,但孙平抗拒抓捕的决心十分坚定,他用脚踹碎了落地窗玻璃、并用一把椅子把窗上的碎玻璃碴打掉……

经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仍无效的情况下,教导员张某某指令梅某某向孙平身体的非要害部位开枪,阻止孙平逃跑。梅某某虽然是向抗拒抓捕并逃跑的孙平身体的非要害部位开的枪,但是,孙平被击中后还是死亡了。

大连市沙河口区检察院就以张某某、梅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梅某某无罪。


法院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和张某某都表示不服判决,分别向上一级的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上诉。


沙河口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法院判决张某某有罪正确,但判决梅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正确,梅某某也应有罪。而张某某上诉说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大连市中院觉得,张某某身为人民警察,在正常执行抓捕逃犯孙的平任务中,违反《人民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和《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令民警梅某某向孙平开枪,造成了孙平死亡的后果,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梅某某是执行张某某的命令开枪射击致孙平死亡的,所以梅某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院抗诉意见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能采纳。


二审驳回了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悲催的张某某在监狱里面服刑二年。刑满释放后,张某开始了痛苦的申诉、上访之路。

张某某经过四年半的漫长申诉,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张某某滥用职权案的决定。


大连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说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件令人痛心和遗憾,但警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依法进行考量。

法院认为,“武器的使用针对的都是严重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孙平“用脚踹碎落地窗玻璃、并用一把椅子把窗上的碎玻璃碴打掉”的行为虽然属于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孙平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所以,开枪不符合规定”的认定是不适当的

大连中级法院再审认为:原来认定警察开枪犯滥用职权罪的定性是错误的。这个案子的正确定性应该是——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不当。

法院对此释法说理——这个案子必须考虑梅某某是在孙平抗拒抓捕并逃跑,经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仍无效的情况下,向他身体非要害部位开枪,意在阻却他逃跑,以实现将其抓获归案的目的,而孙平中枪死亡的后果不是民警开枪追求的。

在实施抓捕这类紧急状况下,要求警察如事后评价这样客观冷静是不现实的,所以,张某某、梅某某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这个案子再审依法撤销了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裁定,维持梅某某无罪的裁定,宣告张某某无罪

张某某被羁押了730天,被释放了。

喜极而泣的张某某又重新回到了人民警察的队伍中,大连市中级法院给了他限制人身自由730天的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元,为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多万元钱对张某来说数额不算小,但并不重要,重要的人他又重新回到了人民警察的队伍里。两年的时间,他乘坐着生命的过山车,完成了从人间到地狱,再从地狱回到人间的的人生旅程,大起大落,悲喜交加。他的执着和信念,也为那些因为工作而受到冤屈的人民警察提供了人生的模板。

转自公众号:徐雪芬律师

公众号:女律师札记


文如我,我如文

热文分享:

1、剥茧抽丝,曲玉权案真相正款款向我们走来!

2、嫖娼未经同意强行二次性交,是否构成强奸?

3、艰难的选择

4、公安提醒:新型毒品"约会强暴药"出现!外出应酬一定要小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