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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雪芬:如何看待尘埃落定的周泽事件

徐雪芬 女律师札记 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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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前几天,我写了1文。标题是:《如何看待周泽律师拟被停止执业》。当阅读量几个小时数万上来的时候,我的文章就没有了。当时很多人私下联系我,要求我把被删除的文章私信发给他。这里面包括律师、企业家,也包括警察。一名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的教授也有同感:

“审判是公开的。转载审判过程中出示证据也随之而公开。那些刑讯逼供的证据,在一审时就可以作为证据随一审程序而公开。进入二审,通过其他途径再公开一下咋啦?再有,刑讯逼供的警方投诉公开刑讯逼供的律师,你主体合格吗?”

当然,律师不是法外之人。对律师的依法惩戒,不足为怪。但是处罚,如此让法律人不服,也属少见。难能可贵的是,周泽在整个事件中没有把自己打扮成被政府迫害的形象,均是乐观、克制着自己的委屈。法律人也只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但是遗憾的是这些文章均不被容忍。

你也可以说法律人没有不服,法律人都兴高采烈。因为有2篇文章足以为证:1是《律师不得利用媒体干扰司法》,另1篇是《周泽事件的真正焦点与哈哈镜式舆论反应》。

我要说:不是这2篇文章成功引导了舆论,而是这2篇文章成功垄断了舆论。因为公众号上没有了其它声音,因为不同的声音都不约而同“违规”了。

但是大规模的删帖,阻止不了法律人对周泽律师被停业1年的热议。法律人热议的不是合肥警方刑讯逼供必须追责,而是刑讯逼供之后不该投诉报复律师。

什么叫做利用媒体干扰司法?司法是否需要监督?一监督就干扰了?那就不用公开开庭了,直接在温室判决就行了。媒体是受共产党正确领导的,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媒体。

社会朝着民主与法治的方向走,这是谁也挡不住的。


02

个人认为网络举报刑讯逼供,这不是案件的证据,不属于违规批露案件信息。

刑讯逼供行为、刑讯逼供罪,是2个概念。人家说有刑讯逼供,你辩解的时候,不能说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律师愿意把案件拿到网络,说明律师没有勾兑,也说明律师不愿意勾兑,没有一个勾兑律师愿意把自己的案件晒到网络。文化大革命那时候允许贴大字报,其实也有点类似于现在的自媒体。

任何权力都得受到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腐败。如果法庭审理一切都正常了,辩解也都有人听了,谁还到网络费那劲干啥?

这点海南省高级法院原副院长张家慧一定深有体会。与她勾兑过的律师,网络上是听不到声音的。

勾兑律师知道自己讲话不需要上网找人听,法官早就记下了,然后律师费成了交易费。

如果律师依法辩护,可是法庭充耳不闻,逼着律师曝光不法,这不法又是真实的。在曝光后,引起广泛关注,才得以引起法庭纠正错误。说明律师的行为是公义的。对公义的行为进行处罚,肯定是不公义的。政府怎么能做不公义的事情呢?

相反,如果律师不以事实为根据,一根筋,在事实面前头撞南墙不拐弯,把虚假的事实传到网上,混淆视听,理应当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03

据我了解,不少律师案件取得好效果,都不是法庭上争取到的结果。这种现象,是很不正常的,但是却长期存在。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鼓励律师在网络上讨论案件,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

律师在网络讨论案件,不能一概定义为炒作,有时更像是全民普法,包括对公检法的监督。当然,讨论需要有前提:

一是就事论事;二是引导网民遵守法律;三是告诉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可能的后果;四是讨论时必须理性,不涉及政治;五是对自己的言论依法负责。

我对该事件中周泽律师的做法这么看,也是五点:一是为了委托人,奋不顾身;二是以律师少有的勇敢,揭露刑讯逼供违法甚至可能犯罪的真相;三是以揭露违法证据减轻法官依法判决压力;四是善意提醒高层:刑讯逼供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五是为了保护委托人却忘记了保护自己。

因此,最好的朋友是互相提醒的朋友!这句话适用于警察、律师、记者、任何人。

有人问:如果都没忘记,怎么保护?我认为:如果都没忘记,就是法官打电话要求删除视频时删除。这时,律师既揭露了真相,又保护了自己。

04

这里,我有2个问题,需要问:

一是周泽律师曝光刑讯逼供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更大?还是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对社会危害更大?

二是周泽律师的曝光行为更促进中国法治建设?还是警察的刑讯逼供行为更促进中国法治建设?

这里,我们要点赞二审法官是有底线的,而且事实证明他也是善良、担当的。他曾经要求律师删除并威胁不删除举报律协,但是他最后并没有举报投诉,而是律师的“固执”,只知道保护委托人不知道保护自己,才导致了今天的后果。

律师要懂得策略和技巧。律师维权,把自己维权成了当事人。这点,是很悲哀、很痛苦的,律师界也是要汲取教训。中国律师最难的不是刑辩,而是刑辩律师如何保护自己。

任何时候,律师不能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奋不顾身,全然不知道自己的风险。中国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积淀了许多问题。扫黑除恶是必要的,是深得人心的。

律师在涉黑涉恶辩护中, 不能过份偏袒自己的当事人,更不能把“捞人”当做自己的战绩。公平正义,要求律师保护的当事人利益,是不被错误追究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当事人被正确追究的违法、甚至犯罪利益。

律师应该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存。不能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一个律师或者一个律师所的第一标准。不过,我们这里说的周泽办理吕先三案,不在此例。因为他竟然分文未取,却认真详细查看了200多个小时的讯问视频,并从中发现了“排非”证据。这不是每个律师能够做到的。

国家和社会不反对律师赚钱,但是律师赚钱时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04

其实,只要曝光的刑讯逼供行为是真实的,处罚就应当慎重,更不应该顶格处罚来表忠。揭你的疤虽有点疼,但你只能忍下!

话说回来,这个视频曝光网络也确实不妥。但这不是律师过错,是警察过错。要求处理的建议应该针对警察而不是针对律师。前者建议是正义的;后者建议是不正义的。当然我也同意将视频删除,删除就完了,还要求处理人就过份了。

因为处理曝光警察刑讯逼供的律师,而不是处理刑讯逼供的警察,颠覆了群众对法律的认知。

共产党员,要敢于与不正之风做斗争。曝光违法行为,是不是呢?

此波舆情,对当事警察、合肥公安都不是好事,今后可能存在重塑形象的问题。

05

扫黑除恶中,许多警察也喊冤:律师,救救我!

曝光违法,当然很痛,但是公布刑讯逼供视频是为了维护公正的无奈之举,事实也证明了这点。

一万场的法制教育课,上亿张的法制宣传手册,都不如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来得生动。公正的审判、精彩的解读,就是一堂难得的法治课。法律教育和法治宣传,难道不是一个律师重要的职能任务之一吗?

不管周泽做的符合不符合啥规定,他做的事是正义的,这点必须肯定;不管周泽做的符合不符合啥规定,他做的事是勇敢的,这点必须肯定;不管周泽做的符合不符合啥规定,他做的事当时是顶住压力,这点必须肯定;不管周泽做的符合不符合啥规定,他做的事当时是对自己不利、对委托人有利的,这点必须肯定。

从法理上说,凡是违法的,都不是秘密。因为国家鼓励揭发、检举的都是违法的。如果有谁如实揭发检举违法,却构成了违法,说明国家法律规定哪里可能出了问题。

周泽是敢干的律师,建议今后也可以为“背锅”的警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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