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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退休。
2、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薛征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薛征平简历
薛征平,男,汉族,1982年1月出生,山东临沂人。2008年9月参加工作,201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
2011年7月,任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员;
2012年10月,任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科员;
2012年11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科员;
2016年6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2019年1月,任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武哲被查】据通化市纪委监委消息: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郑武哲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文/徐昕
五一劳动节,出来了一个重磅消息。通化中院三名员额法官被查,包括刑一庭庭长郑武哲,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义瑞,立案二庭副庭长薛征平。
向节假日不休息的通化市纪监委工作人员致敬!
郑武哲是王成忠案、张大庆案合议庭成员,刚判完王成忠、张大庆有罪,自己就被抓了。
4月20日开庭、宣判时,郑武哲刚进入合议庭,并未直接审理这两起案件,就直接参与宣判。未经实质审理,就宣告他人有罪,这应该也是其违法行为之一。借名审理,违反了合议庭直接审理的原则,其审理和宣判是无效的。
根据纪监委调查习惯,5月1日宣布立案调查,4月20日开庭和宣判之前郑武哲就应该已经被调查,因此当时郑武哲在台上审王成忠时,其实已经涉嫌犯罪,纪监委很可能已经立案初查。涉嫌犯罪的分子进入合议庭,合议庭组成是违法的。
现在才理解,审判长孙国祥为什么特别着急,说一定要在五一前开庭,难道也知道郑武哲五一要被抓?
由上可见,王成忠案、张大庆案合议庭组成人员是违法的,开庭和宣判也是违法的,构成启动再审的当然条件。通化中院应依职权立即启动这两起案件的再审。
这起案件的是非争议,世界人民都可以通过庭审直播看到,我和肖之娥律师坚持认为王成忠法官明显不构成犯罪是明显。当然,郑武哲法官也只是涉嫌犯罪,不排除也有冤情,其家属若想聘请徐昕辩护,可提交相关材料,我审查后认为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考虑接受委托。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王成忠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针对王成忠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王成忠是否存在接受他人请托、徇私情的问题。
经查,证人李笑岩称,其将郭长兴上诉情况告诉金宝华后,金宝华说她去找王成忠;证人赵艳霞、关大力、肖海波等人称,郭长兴案被分到赵艳霞名下后,关大力根据金宝华的请求,协调肖海波将郭长兴案转而分配给王成忠;证人关大力还称,尚未收到郭长兴案时,金宝华曾找过其,让其在受案后告知金宝华;证人金宝岩称,王成忠曾主动说金宝华家的案件已上诉,由王成忠负责审理;证人王涛、王诣渊称,郭长兴案审理期间金宝华多次到王成忠办公室,在合议前王成忠又明确告诉王涛、王诣渊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王成忠供述称,金宝华提出有个案件要让他审理,王成忠表示可以,案件分到王成忠名下后,金宝华告知王成忠,郭永贵是金宝华的家属,希望予以照顾,王成忠回答案子还没看,以后再说;在案件审理期间,金宝华还多次找王成忠,王成忠主动向副院长金宝岩提及该案情况,金宝岩表示郭永贵系其亲属,让王成忠关照一下,王成忠答复可以。虽然王成忠庭审中不承认接受金宝华、金宝岩的请托,但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在案件分到王成忠名下之前金宝华已经向王成忠打了招呼,因案件未分给王成忠,金宝华又私下做工作将案件分至王成忠名下,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找王成忠,王成忠主动告知金宝岩该案由其审理,并表示可以关照。案件评议前,王成忠向合议庭成员打招呼告知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评议过程中,王成忠主导形成支持郭永贵方的评议意见。
综上,王成忠对金宝华过问案件情况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予以拒绝,反而向金宝岩表示该案由其承办同意关照,并多次与金宝华商讨,且评议前告知合议庭成员该案与金宝华、金宝岩有关,可以认定王成忠接受了金宝华、金宝岩的请托,存在徇私的情形。
二、关于王成忠是否违背事实与法律枉法裁判的问题。
经查,郭长兴案二审庭审时,王成忠虽然就林权过户经过、林地交易前是否进行评估、三份协议签订顺序、600万元协议的签订过程、郭长兴是否知道协议价款为600万元、是否给付58万元转让款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但纵观全案,王成忠因接受请托在先,在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关键事实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没有对截然相反的证据进行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选择性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做出了偏袒请托方的裁判。
一是在协议性质的认定上,郭永贵、李笑岩称是转让,郭长兴、李国辉称是代卖,对这一核心问题,虽然郭永贵一方举出林权人已由郭永贵变更为郭长兴以及林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但郭长兴一方亦以无价款协议、李长兴千郭长兴188万元的欠条、评估报告等支持己方诉求,在双方主张存在重大分歧且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王成忠未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对郭长兴支付给李笑岩的58万元是借款还是转让款没有深入调查,直接采信郭永贵一方的证言,认定协议的性质为转让。
二是在合同价款的审核上,合同法规定对于价款约定不明、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案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王成忠虽评判称60万元价款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却未对林地实际价值调查核实,在60万元协议与600万元协议价款差异巨大、60万元协议形成原因尚不清楚、郭长兴一方提供的评估报告记载涉案林权价值238万元、咨询报告单记载涉案林权交易价格为161万元的情况下,片面采信郭永贵一方提供的证据,认定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三十对于李国辉代签协议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王成忠认定郭长兴应承担李国辉代其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该条款规定的是委托书授权不明的情形,郭长兴和李国辉并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不符合适用条件,王成忠错误适用法律,以达到认定600万元协议有效,偏袒请托方的目的。
综上,上诉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成忠没有枉法裁判的故意,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提出,王成忠主管方面具有枉法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枉法裁判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司法公信力,犯罪情节严重。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一审判决书摘录】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6)本案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本案未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失。综上,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辩解尚未造成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文如我,我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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