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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信息披露七问七答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专栏

5.18-5.24周主题: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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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本文将通过7个问题带您了解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Q1.

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何规定?


答: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Q2.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有何规定?


答: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Q3.

若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新《证券法》对其有何规定?


答: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Q4.

若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新《证券法》有何规定?


答: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Q5.

新《证券法》对于公平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答: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6.

新《证券法》对于自愿信息披露有何规定?


答: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Q7.

新《证券法》对于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有何规定?


答: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ND




参考资料:上交所“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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