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干预”当“优势”
中国的改革可能会受这样一种错误认识阻挠,即明明是对市场的干预,却被人看作是中国的优势,从而使市场干预被保留,甚至被加强,这种观点体现在“中国模式”论中。为澄清这样一种认识,我们首先得批评“混合经济”这个概念。
“混合经济”是指既有私人部门,同时又有一个在所谓的“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作用的公共部门的体制,被称为或“混合体制”,斯蒂格利茨是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主张发挥各自优势,把两者的最佳结合点找到。这种观点迎合了某些支持庞大公共部门的人的需要,他们提出的主张是既要坚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坚定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换句话说,他们把市场与政府的混合视为他们国家的一种独特优势。但混合经济论混淆视听,掩盖了政府干预的危害。
米塞斯则认为社会可以分为这样两大领域:
一是私有财产和市场经济领域。在这个领域,每个个体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行为就是他人必须考虑的资料。市场的运作会自主自发地调整个体的行为,用不着什么特別的法令或禁令强求协调。用不着一个发号施令和实行惩罚的机构来干涉。非协调的行为会惩罚它本身。适应社会生产体系的自我调适与追求個人自己的利益之间彼此並不冲突。因而不需要任何机构来解决什么冲突。
二是在私有财产和市场这方面以外的领域,在这个领域是要用强制力的地方。保护私有财产和市场,需要有军警、监狱、刑具和行刑者等,用以镇压那些不法之徒。
根据这一划分,可以区分三种经济形态:一是自由市场经济,在这种经济体中,政府的活动在第二个领域之内;二是全面公有制的计划体制,如前苏联,还有虽然保留私有产权,但价格由政府决定,披着市场经济外衣的兴登堡模式或德国模式;三是干预型市场经济,这种体制中保有较大程度的私有财产,仍然依靠价格机制运行,从这点上说仍然属于“市场经济”,但政府的活动超出了上述第二个方面限定的范围,所以它不属于“自由市场经济”。目前大部分的经济体制属于“干预型市场经济”,包括中国。
所谓的“混合经济”,实际上就是上述“干预型市场经济”另一个说辞。比较一下就能发现,在所谓的混合经济中,公共部门的活动远远超出了第二方面限制的范围。超出的部分与其说是对市场的补充,不如说是对市场的干预。如前所述,市场部门自己会运转,私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无需政府介入。如政府介入,则会制造特权和不公平,扰乱经济运行。
在“干预型市场经济”中,政府干预体现在诸多方面:如产权干预,限制私人合法地拥有某些资产的财产权;如本可以由私人经营的领域,被政府控制;如税收干预,税的征收只能用于维持第二领域之所需,超出部门就属于“没收”;还有,如价格管制、资本流动管制、汇率管制、通货膨胀、劳动法等等都属于政府干预。尤其要提的是国企,国企在“市场”中能够运行,是因为国企利用了私有部门产生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如没有私有部门产生的价格,国企是转不动的,所以,假如扩大国企部门,减少私人部门,那将会使价格消失,这对国企自己来说也是不利的。
政府在很多公共领域的支出超出了上述第二个方面限定的范围,因此属于典型的干预。比如政府的基建投资消耗了私人储蓄和资本,也导致了通货膨胀;政府在教育和科研领域的投入,更是低效和浪费严重,同时也制造了腐败和严重的不公正,另外,任何提倡政府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的观点都是经不起严肃的经济学的检验的;还有社会保障也是如此。那些为政府在“公共支出”叫好的人没看到政府不是圣诞老人,政府在所有这些方面的投入都是要花纳税人的钱的。这些资金如留在市场部门使用会更有效率。
政府干预最终会自掘坟墓,这是因为干预会破坏经济,也使干预所需的资金减少,而且终有枯竭的一天。干预主义制造问题,使再用干预解决先前的干预所制造的问题,将导致干预的不断升级,其结果是全面的计划经济代替干预。因此,使计划经济变得可能的,不是马云的大数据,而是持续的干预。
再次强调的是,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必须仅限于上述第二个方面,超出这个方面的,就是损害市场的“干预”。政府的正确做法是不断减少干预,使超出第二个方面所限定的范围的干预越来越少,使经济更符合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
把“干预”包装成“公共事业”,包装成一个国家的“优势”和“特色”,是颠倒黑白。
长远而言,是观念,因而也是传播观念的人主宰着历史发展进程——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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