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基础,不应该是“道德情操”
使经济学具有独特性的,是它是一门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出发的科学,即在人的行动中,存在着不能用外部因素来解释,只能用他的目的性来解释的事实,这一事实构成了经济学这门学科的独特性。如否定这一事实,即用外部因素来解释人的行动,那么经济学就失去了其独特性,而成为历史的、经验性的或解释性的科学。
根据这一标准,那么显然斯密不能被视为经济学的奠基人,甚至可以说极大地误导了后来的经济学。斯密很有洞见,但其方法论不是个体主义与主观主义,而是客观主义(劳动价值论)以及整体论,也就是说,斯密的整个体系不是建立在“有目的的行动”之上的。相反,斯密的经济分析基于均衡思想,他用均衡思想来反对重商主义。他的均衡思想体现在“看不见的手”上。斯密的理论体系中没有给出社会分工合作的原理,这个原理已经被他用“均衡”给替代了。他只是引用了“分工的现象”,但没有对“分工的原理”做出说明。他假设财富在一开始就已经被神奇的分工创造了出来,然后他用财富的“分配”来解释各种要素的价格(地租,工资与利息等),把商品价格视为各要素的价格(成本)的加总。显然,要素的价格并不是以这样一种“分配”的方式产生的,而是人的行动(交换)的产物。不是财富的分配产生了价格,而是价格影响了财富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
他在《国富论》中一开始就谈分工现象,这种安排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分现象恰恰是需要用理论去解释的。所以,首先需要一个理论来解释分工,而斯密并没有给出这个理论。分工现象和财富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分工现象开始讨论,意味着从一开始就把财富来源的问题说完了,后面的阐述都变成多余。讨论财富问题,分工不能作为一个“起点”,而是应该作为终点。斯密恰恰是他从一个经济学本应该结束的地方开始讨论经济学,等于回避了经济学的基本问题。
斯密的整个推理中一以贯之的就是利己主义原理。在斯密这里,如他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表明的那样,他是把“自利”是作为伦理或道德情操(本能)概念来处理的,而不是把“自利”作为“有目的的人的行动”概念来处理的。在斯密的经济学中,是没有“有目的的行动”概念的。当利己被作为“道德情操”来看,而不是作为“有目的的行动”来看似,可以用利己来解释一些现象,但这是解释,而不是经济学理论。
斯密的分析工具是“均衡”,而“均衡”思想又是建立在作为道德情操概念的“自利”之上的。因此,可以认为斯密的经济学是建立在道德情操的。他先写《道德情操论》,然后再写《国富论》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经济学的基础不应该是道德情操论,这样做的话,就混淆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经济学毕竟是理论科学(强调逻辑),不是伦理学。事实上,经济学是伦理学的基础。斯密把经济学建立在道德情操(伦理学)之上,或许是因为在斯密这个时代,包括休谟在内,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还没有区分理论科学与伦理学的缘故,他们把经济学、法学等都作为伦理学(强调德性)的一部分。
因此,“看不见的手”或分工合作,不是“自利”的自然而然的产物,或不是“道德情操”的产物。相反,它应该被视为人类运用“理性”的结果。如米塞斯所言,是“人为程序的结合,因为它最能达成有关的个人们的目的,而个人们自己有能力实现他们社会合作的利益”,“在他(功利主义经济学家)的心目中,上帝的庄严不显现于对事事的忙碌干预,而显现于把理知和追求幸福的动力,赋予他的创造物。”人对上帝赋予的理性的运用,产生了“看不见的手”。
如米塞斯所指出的,社会的联合,除了人类运用自己的理性之外,另外一种方式只能是“由一个超人的东西,命令这些不情愿的人们服从法律和社会权威。至于把这个超人的东西叫做上帝、世界精神、命运、历史、或生产力,以及我们用什么名称来称呼这些东西的使徒——独裁者,这是无关紧要的。”比较这两种方式,显然是运用理性所产生的联合更为可取。使用理性是人类能够增进自己福利的唯一工具,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但如前所述,斯密强调的并不是理性,如他没有把“看不见的手”视为运用理性的结果,相反,他还是在某种神秘的、宗教色彩意义上使用“看不见的手”概念,也就是说,还有“上帝的旨意”或“他律的与直观论的伦理”色彩在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