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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四个功能

2017-08-22 约翰·罗尔斯 政治哲学与思想史

我认为,作为社会之公共政治文化的一部分,政治哲学具有四个功能。这些功能在第1节的总结部分已得到详细讨论。因此,我在这里只是简要地重述它们。

a)第一个功能表现为与重要的政治冲突有关的实践功能,这时,它的任务是关注那些存在着深刻分歧的问题,并试图探讨,在这些分歧(尽管很明显)的背后是否存在着某些可以达成政治和道德共识的基础,或者是否能够至少缩小这些分歧,以便以公民之间的相互尊重为基础的社会合作仍然得到保持。

b)第二个是推理与反思的功能,我称之为导向功能。政治哲学可以在以下方面有所贡献:一个民族如何把他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当作一个整体来加以思考,如何把他们自己当作公民来对待,如何把他们的目标和目的当作一个历史悠久之社会(一个民族)的目标和目的——而非他们作为个人的目标和目的或作为家庭和社团之成员的目标和目的——来加以思考。

c)第三个功能是黑格尔在其《权利哲学》中曾予以强调的功能,即和解的功能:政治哲学能够力图抚慰我们对于我们社会的失望和愤怒——通过向我们表明,如果得到恰当的理解,那么,我们社会的制度从哲学的观点看是合理的,而且,这些制度通过较长时间的发展才达到了目前这种合理的形态。政治哲学在发挥这一功能时,必须要防止陷入对不正义、不合理的现状盲目进行辩护的危险之中。这将使政治哲学变成马克思意义上的意识形态(一种虚假的思想体系)。

d)第四个功能是探讨实践政治之可能性的极限。根据这一功能,我们把政治哲学视为现实主义的乌托邦。我们对于我们社会之未来的希望依赖于这一信念:我们的社会制度至少允许一种合宜的政治秩序的存在,从而,一种足够正义,但不完美的民主体制是可能的。因此,我们要询问:在足够合理,但仍只具有历史可能性的条件(现实社会的法律和趋势能够提供的条件)下,一个正义的民主社会将会是什么样的?在如我们所知的民主文化所提供的正义环境的制约下,这样一个社会力图实现的将会是什么样的理想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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