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目前公认的最早的工程质量保险起源于十九世纪初的法国。1804年,法国拿破仑法典提出规定,要求法国的建造者要为其所建造的房屋十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这是第一次有法典对建筑物的质量责任期限作出规定。在这之前,以古巴比伦汉莫拉比法典为代表的众多法典,都是将建筑物的责任期设定为终身制,这标志着法国拿破仑法典大大提升了质量责任的可行性,更具有实际意义。一战结束后,进入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法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建设时期,建筑业的发展达到了历史较高水平。但是,高速发展带来的问题也随之即来,房屋质量纠纷的数量大幅增加,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以及有效提升住宅质量,1928年,法国政府正式在国内实行房屋缺陷责任保险制度。该制度要求建筑师和承包商都要为自己的建造责任投保。这一制度与现在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很类似。可以说是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早期形式。但当时社会整体发展水平有限,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有限,保险精算水平、保险公司的信誉度都不高,对于建筑物质量责任的界定缺乏有效、快速的手段,在鉴定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导致最终该责任保险制度的实行受到了很大制约。
1936年,英国住宅建造委员会提出在国内实行一种住宅担保保险计划。这一计划在当时的英国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在建筑内的实行效果也很好,该委员会几乎全部成员企业销售的房屋都参与了这一保险计划。此担保计划主要针对的是新建住宅,担保人是建造商,担保期限为房屋交付使用后的十年。凡是参加这一计划的房屋,在交付检测时都由住宅建造委员会指定机构对其进行质量检测,以保证参保的资格。在交付后的两年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住宅建造委员会还会对其提供维修担保。
1954年,美国也开始在国内试行房屋担保或保证计划。该计划要求建筑工程的建造商为其所建的房屋提供担保,担保机构由联邦政府制定。联邦政府还成立专业的技术部门以及联邦住宅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参保的建造商进行审查,要求其满足各类建筑标准和规范,以保证建造商对建筑质量的控制。当时这一住宅质量担保计划并不是法律强制性的,而且没有严格的法律条文予以保障,如果建造商不参与该担保计划,对它的惩罚仅仅是不提供贷款,因此缺乏一定的强制性。此时,住宅质量保证还仅仅是一种担保措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制度,因此没有追索权和问责权,一旦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商很可能不能提供经济补偿,这时候就要靠联邦政府提供一定的帮助,这就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经济压力和负担。尽管如此,该计划还是对住宅质量的提升起到了正向作用,并且对住宅的潜在缺陷进行了界定,为日后发展真正的住宅质量保险打下了基础。
经过了大约20年时间,直到1975年,美国承包商联合会(NAHB)成立了业主担保公司(HOW),正式提出了一种住宅质量缺陷十年担保计划。这一计划主要针对住宅市场上的新建房屋,主要对房屋的质量缺陷进行担保。相比之前的住宅担保计划,此计划在担保范围、担保年限、缺陷界定方面进行了更加详细准确的界定。除此之外,此计划还引入了保险公司的支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为经济补偿提供了有力支持。
1978年,首个住宅质量保险在法国问世,也因此法国成为全世界第一个拥有住宅质量保险的国家,在工程质量保险领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法国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住宅质量保险的概念,其保险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法人,凡涉及到房屋建造销售,都要参与保险,正式开工之前,参与各方必须取得保险凭证。”这时的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针对住宅)已经发展的较为完善,包括强制性的潜在缺陷保险和强制性的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两部分,保险期限为交付使用后的十年。强制潜在缺陷保险针对的是住宅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为自己开发的房屋购买潜在缺陷保险。而强制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参建方,包括施工单位,即承包商,设计、勘察单位等,一旦发生住宅质量问题,经过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如果质量责任在承包商或设计单位,那么该计划对其质量责任提供保险,可以负担经济赔偿。
1999年,加拿大也开始了自己的住宅质量担保制度,在国家内推行国家担保计划。与法国与美国当年的住宅担保计划类似,这一计划主要针对的住宅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要求其对自己开发房屋投保。加拿大对于开发商的限制体现在,对于那些没有参与担保计划的开发商,政府禁止它们在市场上出售房屋。这一严格规定使得当时的担保计划参与率非常高,取得了成功。与此同时,西班牙也推出了强制住宅质量保险计划。西班牙充分借签了法国的工程质量保险模式经验,又根据自己的国情有一些调整和创新,这主要体现在西班牙采用的是强制保险中的财产保险形式,而法国的强制保险采用民事责任保险形式,这样做的好处表现在一旦住宅出现质量问题,省去了繁琐的责任认定过程,以及争议解决过程,可以直接由财产保险提供理赔。西班牙也首次提出了免赔额的概念,使得保险的可行性和参与度更高。
2000年。意大利也开始自己的工程质量保险之路,其标志性的事件是 Merloni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与上述几个国家不同的是,意大利最开始将此工程质量保险适于用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工程,而非仅仅住宅领域,这主要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的目的。相同的是,此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也是十年,但是对于参与保险的工程规模、保险内容、范围、具体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但是,此时保险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大型的公共建设项目,因此保险的参与数量不多,参与率不高。
在此之后,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全世界二十多个国家陆续开始了自己的工程质量保险,有相似之处也有各自的特点。总体来看,从最早的1804年工程质量保险的萌芽诞生至今,工程质量保险已经经历了200多年的历史,它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保险形式、保险额、保险费率等都经过了复杂的演变和发展,逐渐在世界各地国家生根发芽。随着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保险业的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速度也逐渐增快,很好的控制了工程质量风险提供质量保障,提升了工程质量水平,可以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工程质量保险都是利国利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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