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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评】审判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要小看中国法治决心

2016-08-04 宁哲 电子取证交流吧


人民日报评论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政权稳定,都是基本的法律底线

昨天与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接下来几天,同样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的周世锋、勾洪国等人,也将陆续在天津二中院另案开庭受审。

 

庭审是展现法治力量的最佳场合。本案的公开审理,向公众详细揭露了近年来不少热点事件背后“神秘推手”的真容。从接触“颜色革命”到加入地下教会,从线上到线下,从苏州到庆安再到潍坊等地热点事件的煽风点火,翟岩民、胡石根等人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异议表达,而是有组织有策划的持续“推墙”;从“策划者”到“中间人”再到“行动派”,完整的“推墙”链条清晰可见,系统性颠覆国家政权的野心展露无遗。这些行为,无不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和核心利益。

 

公开更能守护公正。将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案件,公开公正展现在公众面前,让法治过程清晰可见,审判就更有说服力。近年来,中国司法面对大案要案有条不紊,面对敏感案件从容镇定,在依法审理的同时将法庭打造成“法治课堂”,已经成为普遍实践。本次庭审,天津二中院面向媒体进行直播,又第一时间将庭审笔录发布于社交媒体,充分显示了中国司法的信心和定力。在敏感案件、复杂案件中以法律为依据、在以事实为准绳,必将更全面展示法治力量。

 

身处法治社会,法律已是全社会共同信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面前没有例外。但在这个系列案件中,有几名被告人的“法律人”身份格外引人关注。任何人都无权置身法外,法律也不是任何人手中的“玩物”。周世锋等人身为律师却知法犯法,最后被绳之以法,事实充分说明:法律不是赚眼球的“口哨”、谋私利的工具,更不能成为掩饰“推墙”的幌子。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维护国家安全、政权稳定,都是基本的法律底线。系列案件的陆续开庭也警示人们:守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绝不能小看了中国的法治决心。昨天,新闻发布厅现场的一个细节值得玩味。按照法院安排,受邀的记者都会进入新闻中心,观看庭审直播,但某外媒的记者却认为无非是走过场,“不值得”一看,选择在楼下闲聊,直到助手发现庭审“真有料”,赶忙冲了上去。

 

外媒记者的“迟缓”,正是对中国法治进程理解的“迟缓”。对于中国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只会加快、不会放缓。中国司法有决心也有信心,以更完善的法治方式和法律程序,坚定守护国家政权安全。



两起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宣判——罪名相同刑期不同

 

8月2日和3日,两起颠覆国家政权案先后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同样罪名,刑期却差异很大,一时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

8月2日11时许,天津二中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8月3日11时许,天津二中院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胡石根同样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两起案件,同样是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何翟岩民和胡石根的判决结果不一样?一个判的轻,一个判的重?

面对公众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阮齐林今天下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同一个罪名下,量刑轻重有所不同,这是完全正常的。”

顾永忠说:“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罪刑相适应,在任何一个罪名下,都没有一个确定的刑罚,而有多个量刑的法定情节,因此不可能同一罪名就一定要判同一个刑,这样就违背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由此不难看出,仅颠覆国家政权罪一个罪名下,就有三个法定的量刑幅度,而翟岩民和胡石根两人虽然罪名相同,但其罪行轻重和量刑情节以及犯罪之后的表现都是不同的。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宣判认定胡石根‘属于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积极参加者’,而对翟岩民则没有作类似的认定,因此分别适用于法条规定中的第二和第三种不同情形。”顾永忠说。

阮齐林解释说,从天津二中院官方微博披露的信息来看,首先,胡石根是组织牵头者,所起作用较大;其次,他曾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是累犯,属从重处罚情节。

“累犯通常比非累犯处刑大致重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阮齐林说,“上述两个因素合相加,自然导致胡石根被判较重刑罚。”

阮齐林进一步说,相比于胡石根,翟岩民所起作用较小,属于初犯且在一定程度上“事出有因”。据翟岩民陈述,其是在生活、生意失意时遇到胡石根,感情上需要慰藉、物质上需要依靠、生活中需要寄托,因此才参与其事,法院在判决时或许考虑到了这一原因。值得注意的是,翟岩民在庭审上公开作认罪、悔罪表示,这可能是其被从轻发落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对于作为“积极参加者”、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又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的胡石根,法院最终量刑是七年半,应当也是考虑了其在法庭上认罪悔罪的表现。

“法院最终给予翟岩民、胡石根不同的刑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顾永忠告诉记者,“如此判决,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量刑公正。”

法制网北京8月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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