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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法官“玩死”香港

2017-02-18 霾清雾澈 舆论时评


霾清雾澈

香港外籍法官占比之高,堪称世界奇观


左传有云:非我族类,其心必异!

 

这个道理,三岁小儿也懂,但在香港,司法大权可谓掌握在一群外国人手中。不说很多人也许不知道,香港的各级法官之中,外籍法官占比居然高于本地法官,比如2016年被任命的17名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仅有2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双重国籍或他国国籍。香港最近非常瞩目的七警案,又是由外籍法官审判。

 

七警案发生在占中期间,七名警察在制止暴徒的过程中使用了一些武力,14号却被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受伤罪成,17号将宣判刑期。这个案子因为有视频为证,而且暴徒恰好是政治人物,因此两年多来备受关注。从一开始,反对派就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影响该案的进程。最终的裁定虽然不知道是否受到了影响,但结果无疑是反对派所想要的。

 

一个外籍法官在中国的土地上判决中国人有罪,很容易让人想起清末民初中国最屈辱的那段历史,当时政府中不少洋大人指手画脚,在外交、军事、海关等领域担当重任。当然,今天香港的情况有所不同,首先这不是受武力所迫,其次也是因为实在招不到人。香港法官的薪酬相比律师少得可怜,所以很多律师不愿意担任法官,结果只能聘用外援。

 

由于历史原因,基本法对外籍法官是允许的,第92条规定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但实际上全世界几乎都不允许外籍法官的存在,除了香港就是新加坡和阿联酋的迪拜了。这是由于司法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有忠诚度成疑的外籍人员参与其中,会大大增加风险。而当外籍法官判案时,即使他们能够秉公审理,其身份也会使其权威性大打折扣。

七名警察被判有罪将大大打击警察士气


香港任免法官不考虑政治立场

香港人经常引以为傲的就是司法独立,法官判案完全是按照法律条文,不受任何人或团体的干预。但是,谁来确保法官不受自己的政治立场影响公正无私地判案?对不起,香港还真没有办法,靠的就是信任,信任法官的人品和操守。不少香港人相信,即使法官有自己的政治立场,也会在作出裁决时把自己从自己的政治立场上抽离,尽量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去判案。但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实际上是做不到的。人是政治动物,不可能对政治没有自己的立场与观点,而这些立场与观点无可避免会影响法官的判决。

 

以美国为例,新上任的美国总统,大都会重新提名新的首席大法官,在挑选大法官时,除了看是否德高望重之外,更要看他们的政治立场。美国总统虽不会要法庭协助他去推行政策,但亦不容法庭与他的理念不一致,令他在施政时处处碰壁。去年初,美国最高法院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猝逝,奥巴马提名接替者时,引发两党恶斗,双方都希望接替者更接近己方的政治立场。早一点的有2000年的总统大选,小布什和戈尔斗得难分难解,最终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中5名作出了有利小布什的判决,而他们的政治立场都是倾向共和党。

 

回到香港,这些外籍法官的政治立场是怎样的呢?从占中引发的一系列诉讼便可看出端倪,占中后约有一千人被捕,其中仅200多人面对司法后果,且大多是判缓刑或社会服务令,与占中的严重性根本不成比例,以致出现了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说法。而反占中者则动辄得咎,不算七警案,已有多人被判入狱。这样的结果很难令人相信审理是公平的。

负责审理七警案的法官杜大卫


中国历史上任用外族不乏惨痛教训

香港法律界早已被公认落入反对派之手,一切都是意识形态先行,外籍法官如果与之理念不同,想在圈内混得好并非易事。前两年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批评,有外籍法官不了解《基本法》,立刻引来香港法律界上纲上线的批判,由此可见双方关系之密切。可以说,香港的法律界早已成为针插不进、水泼不入的独立王国,一旦外界对此稍有微词,都会引来干预司法独立的指责,而他们则站在三权分立的道德高地,几乎不受任何监督。

 

占中引发的诉讼,并非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而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案件,需要作出更周全的考虑,不能仅靠死磕法律条文,更何况香港关于国安方面的法律几乎一片空白。这些外籍法官在审理时能照顾到中国的国家主权和安全吗?他们司法理念在香港会否水土不服?甚至乎,在中国不断崛起、中国威胁论日益流行的背景下,他们会否有意给中国制造麻烦呢?而香港任免法官不考虑政治立场,恰好为这种人浑水摸鱼创造了条件。

 

中国历史上不乏任用外族的经历,虽然其中也偶有贤者,但更多是带来惨痛甚至是灾难性的结果。如西汉的匈奴人赵信,他在降汉后曾受汉武帝重用,但是后来又反叛回到匈奴,由于他久在汉军,对汉军了解颇深,对后来讨伐匈奴的汉军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又如西晋的匈奴人刘渊,也是备受重用,但后来却趁乱自立为王,成为灭亡西晋的主要力量。而唐朝更是典型,大量启用胡人出任节度使,最终导致了安史之乱,中华文明由此走向衰败。

 

唐玄宗曾问安禄山的大肚子里装的是什么,安禄山回答说装的是对大唐的一片忠心。香港的外籍法官上任时也需要宣誓,但他们被假发包裹着的脑子在盘算着什么,官袍之下的肚肠在打着什么主意,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纵观香港外籍法官近年来审判的一系列政治元素浓厚的案件,其结果并没有令本已十分动荡、撕裂的香港转向平稳、团结,而是相反。

 

不管外籍法官的裁决出于什么动机,他们恐怕正在玩死香港。


七名港警遭重判,香港的司法体制非改不可了!


香港7名警员涉嫌在2014年“占中”清场期间殴打非法集会示威者曾健超。14日,区域法院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17日,区域法院作出裁决,裁定7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名成立,七名警察被判入狱两年。

消息一出,舆论大哗。同情者对判决结果感到遗憾,有人甚至当场落泪;而有人则弹冠相庆,认为涉案七警“罪有应得”。

先来看一下事件的经过:

2014年10月14日晚,装备了头盔的几百个违法“占领中环”示威者突然冲上马路,用铁栅栏、装满水的大型塑胶障碍物甚至水泥砖块,堵塞连贯香港岛东西的干道——龙和道。15日凌晨,警方执法、动手清除路障,但遭示威者抵制、纠缠、推撞。期间,公民党成员曾健超在龙和道花槽向11名警员淋泼液体,以及抗拒4名制服他的警员,被警员制服后,七名警员抬他到金钟变电站一处“暗角”,其中五名警员参与了殴打,本案的第一被告总督察黄祖成及观塘区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虽然并无袭击曾健超,但法官认为所有警务人员有责任防止罪行,两人抬走曾健超,并观看同袍殴打他,实际鼓励和支持其余五名警员袭击曾健超。

▐  本案争议在于“罪罚是否相当”? 

警察应该文明执法,是个共识;但警察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随时面对各种危险和突发情况,为保障警察执法,以及保护警察自身的人身安全,在各国“袭警”都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在讨论本案之前,我们先来看看,被控共5项袭警及拒捕罪名的曾健超,是如何处理的。2016年10月30日,他被裁定一项袭警及两项拒捕罪名成立,其中袭警罪囚5周,其余两项拒捕罪各判囚3周,同期执行。也就是说,一共拘押5周。

审理曾健超的法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曾健超当日的行动,对执法警员是极大的侮辱和具有挑衅性,他必须为这种当警员是“出气袋”的任性行为负责。

如今的结果却是:袭警、拒捕的被判五周;而七位警员在执行公务时即使“不当执法”成立,动手和不动手的,全部获刑2年。而且7人在2015年被捕后一直停职至今,且根据《警队条例》,警务人员在被定罪后会停薪、清退,前途尽毁,家人也受到影响,失去工作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如果再感性一点,抛开“袭警、拘捕”的罪名不谈,如果一个人站在墙上向一群路人淋洒尿液或其他异味不明液体,而且气焰嚣张,拒不认错,受害路人与之发生口角直至斗殴,最后的判决会是这样的结果吗?更何况当日警员是在按照上级指示执行职务,处在当时深夜的环境下,对于不明液体是否具有攻击性或伤害性不明的情况下,就算涉案警员的举动或有过激、失当之处,难道就应当承受这样的重责吗。

袭警者被囚五周,还击者获刑两年。不是要为警员脱罪,而是这样的裁决无法给社会一个“罪罚相当”的观感!

▐  香港,全世界最“国际化”的司法体系 

罗德泉法官在裁定曾健超罪名成立的判决书中写道:法庭有责任保护执勤警员,判处被告监禁是唯一选择。但另一位法官主持的法庭,终究还是重重地判了七位警员。

做出上述判决的,是一位名叫杜大卫的法官,点开新闻,赫然发现这位“杜法官”竟然是一副标准的洋面孔。查了一下资料,这才发现,这样的“洋法官”,在香港还真不在少数。

杜大卫法官

根据香港法院的网站公布最高的终审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22位法官中,居然有18位使用典型的欧美姓氏,次一级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35位法官中也有13位是欧美姓氏,或许其中有某些华人法官可能改为欧洲姓氏,但应该只是少数。香港司法系统继承了英国的整套制度,但唯独没有继承英国这套制度实施的规则和前提——司法人员本国国籍的要求,相信这种要求也是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行的惯例。甚至,很多国家不要说法官、检察官,就是对于外国律师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范围,也有严格的限定。

▐  本起事件的反思

其实,何止是香港的司法体系,在香港证券管理机构等要害部门,这类外国人掌握重权的现象非常普遍。

香港的司法改革,之前不是没有推行过,但阻力重重。而且,这俨然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禁区,只要这个话题一提起,所谓“民主派”立即指责这是干预司法、破坏独立,甚至发出了“你是愿意接受香港法官的裁判,还是接受内地法官的裁判”的质疑? 

顺便说一下,前面说到的那位“曾健超”所在的公民党,又称“大状党”,“大状”是香港人对律师的称谓,“大状党”的基本构成就显而易见了。事实上,法律、演艺、教育界,恰恰是“港独”势力的重灾区。

这起事件,应该促动我们深思,借着这起事件,应该考虑:

①支持七位警员继续上诉,如无法取得改判,则建议寻求“特赦”渠道;

②推动香港司法改革。第一步,对于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裁判,可以暂时保留一定数量的外籍法官;但刑事司法,是代表国家和所在地区行使公权力,继续沿用殖民地时期的做法,恐怕就很不合适了。

不错,对于香港回归,我们确实有“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不过,千万别忘了,香港“高度自治”,可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那就是“港人治港”,因此,对于香港那些掌握“生杀大权”的 “洋刑事法官、洋检察官”们,还是请他们到别处去“主持公道”吧。

香港的司法体制,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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