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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一文读懂国家监察体制怎么改

2017-12-20 人民网舆情 舆论时评

全面试点,监察体制改革受关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探索实践,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方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自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近一年的时间,三地成绩斐然,监察对象人数均翻倍,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形成严密的自我监督体系,为此次全面推开全国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媒体和舆论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关注热度(时间:10月30日—11月9日 单位:条)

国内外媒体普遍关注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在我国全面铺开,解读这一日渐成型全新的监察体系。

谁将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

一年来,三省市改革试水,在新闻媒体、广大群众和业界专家的高度关注下,已然展示出它的成效和变化。在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后,11月6日,《人民日报》头版刊发长篇通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全面介绍了国家监察体制试点工作一年取得的成绩与实效。在大众看来,在这个时间节点公布大量改革试点的细节,无疑有着样本示范的意义。

1

完善了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改革前后监察对象覆盖明显增大

2

健全了反腐败领导体制

1月—8月有效落实主体责任,问责力度加大

3

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推进试点工作,完成实际转隶人次

4

实现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机构、职能和人员全面融合

执纪部门机构数、编制数占总数之比

5

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充分行使监委职责权限

1月—8月三省市留置人数

6

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

1月—8月三省市处置纪检监察干部人数

7

探索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的内部监督机制

1月—8月三省市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案例审理有序对接

8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为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实践基础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大事记(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资料整理)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被视为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涉及到整个监察制度的重新构建。为了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两年,中央多次展开专题研究,审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会议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试点,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于监察体制改革的表述,可以用四个关键词来概括:“合署办公”“职责权限”“调查手段”“留置”。

监察体制改革的【四个关键词】

媒体、专家热议改革试点:重大创新和前瞻性思考

试点地区监察对象覆盖六大类

总结三省市试点经验,并 47 37472 47 17602 0 0 7466 0 0:00:05 0:00:02 0:00:03 7464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舆论看来,这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和前瞻性思考。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这次试点结果,几乎所有试点地区的监察对象都翻了一番(见上图),人民日报客户端称“实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

如何看待转隶?《中国纪检监察报》认为,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是转隶,称其为过河的“桥”和“船”。试点证明,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呈现出的是党纪检查、廉政调查和反腐侦查相互独立、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崭新格局。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表示,这将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如何看待用留置取代“两规”?留置取代“双规”是吸引人们关注的一个细节。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冯向辉认为,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败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

谁将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此轮改革试点中,有一个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谁来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称,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不是权力大了而是责任大了。此外,按照相关制度设计,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还将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多重监督特别是不断加强的内部监督,将严防“灯下黑”,保障监委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从历史脉动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


十九大报告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作出了部署,其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八大改革着力点之一。相关专家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改革必将使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优化,这是走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廉政研究中心研究员纪亚光教授在今年初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对我国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见右图)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从其创立、撤销、恢复与合署办公的历史脉动,可以清楚把握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思路和我党对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探索。

显然,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深入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举措充分借鉴了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改变了以往重党内监察轻国家行政监察的状况,实现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国家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的有机统一,也标志着我国党政监察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国家行政监察制度演进

党政监察制度关系变迁

(图片综合纪亚光《我国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演进》制作)

反腐专家眼里的改革必要性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公众眼里,监察委员会在反腐领域只是一个历史名词。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工作取得很大成效,尤其是对“大老虎”的查处,力度前所未有,为什么还要设立监察委员会?它的出现,对遏制腐败、净化政治生态环境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认为,反腐败主要依靠三个要素:一是制度,二是科技,三是领导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在反腐领域取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源于党中央的决心和意志。“反腐败的推进离不开领导力,但实际操作中又不能过于依赖这一要素”。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注意到当下纪检监察工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局面——纪检提得比较多,监察作为隶属于政府的机构,空间和平台都比较有限。同样,在打击贪污腐败、失职渎职方面,检察院也面临局限。

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吴建雄曾在检察院工作多年。他表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职务犯罪侦查是涉及反腐败政治领域的国家监察职能,把这个权力放在检察院,难以独立、充分、高效地发挥作用。

在反腐专家眼里,种种现实都折射出改革的必要性。而媒体注意到,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无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决定”,还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试点方案”,均使用了“事关全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重大政治改革”等表述,改革意义可见一斑。

试点在各地的推进和引起重视的问题

改革试点在部分省区的清晰推进进程

基层“两委”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惑和建议

自党中央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改革大幕在全国各地迅速拉开。各省区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进行精心部署、高效调度,紧锣密鼓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一些省份公布了准确的时间进程并取得阶段性的工作成效(见上图)。央视网报道,12月初,全国首批县一级监察委陆续组建完毕。

从各地政策把握度和执行力看,与其他部门的改革相比,监察制度改革的速度与效率都前所未有。正因为如此,也暴露出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上级党委、纪委必须高度重视,及时给予顶层设计,在深化试点、推开改革、完善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

湖北省武穴市纪委办公室王伟超通过基层调研,指出了基层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惑并提出相关建议(见上图),以期引起上级党委和纪委的重视。

努力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国家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为改革试点突破现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示范性举措。然而,一些专家认为,从系统、规范和专业的角度看,深度融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未来还需要从制度上重新设计的细节也就更多。针对改革过程的制度完善,许多专家也表达了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 合署办公的职责划分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宋伟认为,执纪监督部门覆盖的监督对象如何细分?案件管理部门发现线索后,应该转交给执纪审查的谁来负责?如何对接?在哪个环节开始分割?赋予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这两个部门什么职能?纪委和监察委的不同职能有没有明确的界限?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内设机构的制度设计,明晰职责划分,内部产生有效制衡。还有,如何将现有的调查手段纳入监察委的体制框架中,并通过严格的制度对其规范,都需要深入研究。

◆ 监察委的侦查权限

关于监察委是否拥有侦查权,专家也存在争论。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马怀德认为,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是执法监督机关,非司法机关,它不能代行检察院的检察职能。即使检察院相关部门正在整合,监察委员会也不能一并享有检察系统所拥有的侦查权力。

但部分反腐专家对此并不认同。杜治洲表示,随着监察委员会成立,侦查权是未来反腐工作中一项重要手段,如果没有侦查权,反腐效果将大打折扣。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和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建雄。

◆ 现行法律法规部分条款的适用问题

多位反腐专家认为,等到试点运行成熟、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设立,多个法律法规中的部分条款面临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同时,监察委的产生,使我国从现在的“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修改《宪法》将成为必然趋势。

舆情点评

12月10日上午,2018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正式开考。有媒体报道称,今年国考许多题目“出其不意”,题目中正在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等时政热点尽在其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国考的热点出现,再次表明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已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其意义非凡。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需要经历一个砥砺淬炼的过程。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

不过在一些高层和相关专家看来,更关注的是这场涉及政治体制、政治关系重大调整的改革,接下来还面临许多法律条文的调整,尤其是把有宪法支撑的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工作,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李永忠表示,监察委员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在国家机关层面实现了异体监督,打破了“打虎”必须由中央纪委出手以及同级监察部门不能查办同级政府领导案件的惯例。但是要想真正解决腐败现象,还有类似的重大问题是将来要通盘考虑的,并非一次改革可以完成。

舆论认为,解决腐败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推动政治生态好转,不单是政治家的事,也是民众的事。需要结合国情和现实,从制度、经济、文化、国民心态等各种方面进行完善培养,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更多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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