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快讯 | 国际海事组织发布通函件对新冠疫情下相关文件的执行和实施给予指导
IMO快讯
2020年02月21日
2月19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官网发布了第4204号通函件,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情况下,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文件的执行和实施给予了指导。
在当前疫情爆发背景下,各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各种地区性备忘录机制、公司和船长应该通力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正常上下船、货物可以操作、船舶可以进出船坞进行修理和检验、物料和补给可以装载、证书可以正常签发以及海员可以正常交接。
《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第1条、第5条以及附则第6部分也体现了避免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入港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的原则。
可能包含与此次COVID-19冠状病毒疫情对航运造成影响相关条款的国际海事组织文件有但不限于: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2007年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号决议
另外,秘书处从国际劳工组织(ILO)收到以下来文:
“在疫情持续发展的态势下,有效的海员健康安全防护应该是首要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要求船旗国应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公约也要求港口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使用成员国的岸上医疗设施。”
IMO通函4204原文及翻译
为帮助航海人员及时了解IMO关于病毒风险防控的相关信息和要求,为相关人员提供第一手资讯, 船员履约分委会秘书处及时、高效组织完成了通函件的翻译工作。
船员分委会秘书处将与相关单位一起继续关注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信息通报,及时做好相关文件的翻译、发布及宣贯工作。
翻译:潘思思(广东海事局)
张志民(东海航海保障中心)
编辑:金 雷(惠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