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完银行罚个人和企业!796万!!外管罕见点名通报!虚假境外投资,转口贸易,蚂蚁搬家,地下钱庄,统统被查处!你还敢走灰色通道吗?
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研究部 王志毅 高莉洁 李燕羽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文“跨境金融监管”独家发布,关注本公众号,干货精彩不断。
金融监管研究院:
2017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在官网上公布了《关于部分企业、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列举了8例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外管更是罕见地直接公布了违规企业的名字!
从已公布的违规案例来看,被处罚的品种齐全,涵盖了虚假境外投资、虚假转口贸易、重复使用付汇单据、虚构贸易背景、个人分拆逃汇(蚂蚁搬家)、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等境内企业和个人惯用的灰色通道。
此外,外管还开出了巨额罚单,总计达到了796万元!!8个案例中,企业最高被罚款336万元!而个人最高的被罚款了212万元!
结合此前外管局下发的《关于通报银行外汇违规案例的通知》(汇综发[2017]33号),一共通报批评了12起银行外汇违规案例,多家银行被开出了大额罚单,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金额合计高达1000万以上!更严重的是,部分银行因此被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并要求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甚至将该行相关高管涉嫌违规行为线索移交当地银监会处理。
可点击链接查看详细解读“外管动真格!异地购汇审核不严等违规行为处罚超1000万!叫停结售汇资质一年!!追责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空前!教银行重新做人!!”
从外管近期公布的一系列违规案例中可以看到,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甚至是个人,一旦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都将受到重罚。监管方面期望通过公布违规案例来起到敲山震虎的警示作用!!
那些典型违规案例中最早的案件发生在2014年,所以对那些还抱有侥幸心理的银行、企业和个人来讲,想必会非常有威慑力!在当前形势下还打算采用灰色通道资金出境的,还望三思而后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个人
外汇违规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6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决清理市场乱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以促进各市场主体提高外汇业务合规经营意识和水平,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
一、企业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武汉胭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假借境外投资名义,多次为境内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共收取了22名境内个人总计7192.49万元人民币,然后该公司以境外投资名义,将其中6738.17万元人民币分23笔购汇汇至境外,从而协助个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该公司从中非法牟利454.32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3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典型的假借海外投资ODI的名义,帮助个人转移资产,正是此前外管局潘功胜局长提到的“有一些纯粹做假,在直接投资的包装下转移资产。”笔者认为这是近期ODI真实性审核中最核心的要求,即必须要有真实的战略投资需求,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对于财务投资型需求,纯粹为了转移境内资产的ODI审批,目前监管方面肯定是不鼓励的。
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潘局提到的非理性投资或异常境外投资行为,如有涉及,预计也很难通过审批。四类明显异常的境外投资行为:一是“快设快出”,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即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二是“母小子大”,企业境外投资规模远大于境内母公司注册资本,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境外投资的规模;三是“大额非主业投资”,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四是资金来源不明,企业投资人民币来源异常,涉嫌为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非法经营。
再者,对于涉及资产负债率过高、资产收益率过低、SPV、合伙企业、境内资本参与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操作等方面的对外直接投资,银行方面迫于真实性审核的压力,应该也会谨慎办理。
案例2: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2日,江西赣州思创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办理了1笔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962.49万美元,然后该公司伪造合同、商业发票,篡改提单等资料,虚构转口贸易,将上述贷款资金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全部汇往香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通过伪造贸易单据办理转口贸易对外付汇的典型。转口贸易因其两头在外的特点,资金流通过境内流转而货物流不经过境内,所以银行对于贸易背景真实性较难把控,造成转口贸易也容易成为资金非法外逃的灰色通道。因转口贸易中货物未入关,不会有报关单之类的证明,实务中往往通过海运提单或者仓单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本例中,通过伪造合同、发票,篡改提单信息等虚构了转口贸易,最终被查处。
鉴于转口贸易中的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控,目前除了资质特别优良的企业(世界500强,国企央企),大部分银行已拒绝办理转口贸易。
案例3: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期间,广西钦州勇佳顺贸易有限公司凭借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银行办理11笔合计1036.88万美元对外付汇后,又重复使用该进口合同及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在另一家银行办理了对外付汇。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9.9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该案例是重复使用贸易单据对外付汇的典型案例。外管对于贸易项下的付汇要求是“谁进口谁付汇”,且一笔贸易背景对应一笔付汇,通过匹配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来对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问题企业可以降级处理。
虽然2016年9月份外管《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已允许银行在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但简化银行单据审核要求并非是降低付汇标准,实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仍然会要求付汇企业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之类的贸易单据进行审核。
但目前大多数银行已不在付汇时对贸易单据做签注,所以问题企业能够得以钻空子将贸易单据在另外一家银行继续办理付汇业务。
案例4: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6月至8月期间,山东龙阳化工有限公司多次虚构进口交易,通过伪造变造进口合同、发票、提货单及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资料,分别在3家银行办理4笔对外付汇,合计407.65万美元,非法将资金转移境外。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8.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询金融评:又是一起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的典型案例。目前由于资本项目的审批趋严,而我国早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对于经常项目付汇无需监管审批,可能会有部分问题企业开始选择货物贸易作为资金出境的通道。期间必然会出现买卖贸易背景,伪造单据虚构贸易背景等乱象,因此外管也是第一时间公布违规案例进行警示。
二、个人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1:吴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3月至12月期间,浙江籍个人吴某通过其控制的某公司离岸账户(OSA),按照地下钱庄经营者季某的指令,先后118次将总计3043.37万美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离岸美元账户,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吴某上述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1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2:苏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期间,天津籍个人苏某采取分拆方式,将共计1188.11万元人民币汇入39名个人账户,并使用该39名个人的银行卡在自助终端(ATM机)上办理了购汇业务,合计246.75万加元。后使用该39名个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境外留学等名义,将246.75万加元全部汇入苏某控制的香港账户,非法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苏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第一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1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3:王某个人分拆逃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个人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王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属于逃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4: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17日,广东籍个人黄某与地下钱庄经营者阮某联系,非法兑换港币,等值14万元港币,用于境外赌博。
黄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完)
法询金融评:根据年初个人外汇新规,监管部门针对个人购汇加强了监管,加强了个人购汇信息的申报管理,实则是对《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强调。个人购汇需填报《个人购汇申请书》。
《个人购汇申请书》中明确“六不得原则”: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申请书》中明确,针对有购汇违规行为的个人将被“关注名单”管理。被列入关注名单就意味着两年内不再享有5万美金的个人便利化外汇额度(需说明的是,本次违规案例为追溯之前的,当时虽然没有便利化额度,但审核标准一直都没变),同时还将受到反洗钱调查。此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查阅上述条例我们可以发现,第三十九条指出,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处,案例2和案例3中的王某和苏某均违反了“六不得”原则中的第4条“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而这两个案例中帮助二人进行分拆结售汇的个人也违反了“六不得”中的第3条“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案例1中的吴某和案例4中的黄某则直接违反了第6条“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蚂蚁搬家”,其中包括: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此外,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都属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看完以上案例,是不是心惊胆战,颇为后怕呢?其实啊,只要是有正当的、被外管所认可的购付汇需求,还是可以正常汇出的哦。下面就来听听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的小编们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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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呢,随着时代的进步,国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出国留学、出国旅行、出国探亲已经成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同样,外国人到中国来留学、买房、结婚生子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个人外汇的业务量逐年攀升,2016年的最后一天,外管局官网也发布了《就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细化了个人外汇信息申报内容,强调银行对个人购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下面就让我们以几个虚构的小故事来看一下个人外汇业务当中的那些你知道的和不知道的事。
小明,S市一中的一名高三的学生。平时特别喜欢看好莱坞的电影,从《勇敢的心》到《爱乐之城》,对于这些经典的影片更是如数家珍。从小到大的愿望就是成为一名导演,未来到美国去深造。
经过一番努力,小明同学如愿以偿的被美国M州的W大电影专业录取。每年的学费是$48,704,住宿费是$3296,加上生活费等其他费用,小明同学在国外每年要花费$82,000美元左右。
①留学购汇
从接到录取通知书的那刻起,小明妈妈马不停蹄的开始为儿子张罗起来。当务之急先要解决的是儿子的学费和生活费。由于金额巨大,这可愁坏了小明妈妈。小明的干妈于阿姨听说小明考上了美国名校,非常高兴,主动提出资助小明在美国求学期间的一切费用。于阿姨,首先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和60多万的储蓄卡来到银行办理购汇。却被告知仅能购汇5万美金,同时,这笔钱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直接存入小明的国外账户,也不能存入小明的国内外汇账户。
Tip:那这个时候能小编就要告诉于阿姨了。首先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这里于阿姨作为境内个人,仅能享受每年5万美金的购汇额度。
通常情况下,国外的录取通知书上会写明学校的收款账户。除非学校为每个学生开了集中代扣学费的个人卡,否则于阿姨不能直接汇到小明个人的国外账户上。
国内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仅限直系亲属。所以于阿姨作为小明的干妈,也是不可以购汇之后汇给小明的国内外汇账户的。
这里于阿姨又要问了,那小明出国留学至少需要8.2万美金。超出的部分怎么办?于阿姨是否可以将钱转给小明妈妈,由小明妈妈来进行购汇?“上次公司同事老王汇给儿子钱,就是我帮忙的啊!”
Tip:那小编又不得不啰嗦两句,于阿姨可要万分小心,您这样做有“分拆结售汇”的嫌疑,到时候上了关注名单就得不偿失咯。
根据《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经银行筛选确认后,出借年度总额参与分拆、境内分拆划转资金和购结汇资金的归集个人,或者银行通过人工核查或其他途径确认分拆的个人、外汇局发现办理可疑结售汇交易并经银行核实确认的个人,均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
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自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两内,个人不得办理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只能通过柜台,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办理结售汇业务。被列入关注名单就意味着两年内不再享有5万美金的个人便利化外汇额度,同时还将受到反洗钱调查。此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等给予处罚。
于阿姨赶紧解释,“什么?!什么叫分拆?这是个误会啊!我怎么会分拆呢?那可怎么办?我就做过那一次啊!!”
Tip: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蚂蚁搬家”,其中包括: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此外,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都属于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如果这是个误会呢?在可以确认自己两年内没有分拆行为的,应咨询办理银行,查实自己被纳入关注名单的原因,并就相应事项提交真实性、一致性证明材料,以证明自身结售汇为年度总额内满足自用需要的行为。如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可从“关注名单”中予以删除。对确因存在违规交易进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在关注期内如果未再次出现违规交易行为,银行将在关注期满后予以删除。
“那我就放心了,以后可再也不做这种事了!”于阿姨长舒一口气。“可是小明这事情该怎么办呢?”
Tip:那这里小明同学每年的学费总额超过5万美金就没有办法购汇了吗?事实上,我国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十二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也就是说,像小明这样自费出境留学的情况,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有效签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传真件、网上下载件第二学期后无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学费收据或通知(传真件或网上下载件)”到银行进行购汇。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
① 购汇后,不能存入个人外汇账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例如直接汇出到学校),也可以持汇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带出境。
②购汇的资金来源应限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所以,此处于阿姨无法为小明同学购这笔钱。
最简单快捷的方式是在于阿姨的陪同下共同去银行取这笔钱,再以小明的名义,用现钞的形式进行购汇$82000,其中$52000直接汇往学校的账户,则不占用小明和于阿姨的5万元购汇额度。另外的$30000生活费,则可以汇往小明的国外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在非经营性购汇额度超过年度总额的,例如:境外就医、境外培训、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情况的购汇流程参考海外留学。除相关的护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之外,境外就医的还需提供相关的医院证明;海外培训提供相应的培训邀请函,付费通知等材料;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的,提供相应的费用缴纳通知单等进行办理。
其实为了方便个人购汇,只要小明同学填写一张《个人购汇申请书》,就可以很便利的使用手机网银或者网点自助购汇机购汇了。
作为一名标准的00后,小明同学是在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对于手机软件的应用驾轻就熟。在得知可以通过手机网银自主购汇之后,就开始尝试使用电子渠道进行操作了。但是,由于第一次填写不太熟悉,填错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小明同学该如何操作?
Tip:为便利客户及时重新填写《申请书》,开办电子渠道汇款业务的银行,可在电子渠道汇款界面中设置“付汇与购汇申报是否一致”的勾选功能以及《申请书》重新填写功能。对客户确认付汇与购汇申报不一致的,可通过系统重新填写《申请书》。
这里就要重申下《个人购汇申请书》中明确的“六不得原则”: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②捐赠及赡家款结汇
到美国之后,小明同学为了不辜负家人的期望更加努力的学习。几年下来小有所成。陆陆续续的参与过多部拿奖电影的制作。此时的小明已经不需要干妈的资助了。同时,手里也攒了数目不小的一笔钱。忆起干妈当年的恩情小明同学不禁非常感慨。趁着回国探亲之际,也想将自己的这笔钱汇回国内,一部分还给干妈,一部分补贴家里。资金的总额约为10万美金,但令小明同学为难的是,貌似又超过了5万美金的结汇额度。
Tip:对于这种情况,小明同学的干妈和妈妈,可以携带以下材料到银行进行结汇。
这笔钱主要是两个用途。一是赠送给之前帮助过她的干妈,一是补贴国内家里。
针对赠送给干妈的部分,小明干妈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及与回国探亲的小明一起到公证处公证过的捐赠协议、缴税之后的完税证明到银行办理。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下知识点,实际操作中,公证处的公证一般要求双人到场,且捐赠协议通常要求收款方家庭困难,生活艰辛,需要接受例如红十字会的赠与等。还有可能会要求干妈提供当初帮小明汇款的证明。所以目前来说,所以如果直接汇款给干妈五万美元,干妈的接收和结汇手续都异常复杂,所以不建议走这样的流程。
至于补贴家用的赡家款部分,小明同学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件、境外账户的存款证明或他收入的纳税凭证以及与父母的直系亲属证明到银行办理结汇。请各位注意,赡家款要求,一定是直系亲属之间,且要求是中年人汇给老年人或者小孩子,而不能是老年人汇赡家款给年轻人,否则不符合逻辑。收款金额上并无具体限制,然而对小明妈妈来说,如果想要将收到超过五万块的赡家款要结汇,仍然需要到外管局申报审批。
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如果小明还保留着收入来源证明,那么就将10万元全部汇到自己的国内同名账户,回国探亲之时全部结汇,分别给予妈妈和干妈。可是,过了这么多年,这些都是一笔一笔攒下来的钱,早就不记得来源了怎么办?小明可以将五万块汇到自己的国内同名账户,五万美元汇到妈妈的国内账户,趁着回国探亲,自己和妈妈到银行办理收款和结汇,将结汇后的五万美元用人民币还给干妈。或者直接通过跨境人民币汇往国内。
③报酬结汇
回国探亲之后,小明被祖国影视圈的大好形势所吸引,决定回国发展。回国之后,小明同学受邀为国外的一家制片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这笔报酬很快入账,但是小明同学本年度的结汇额度已经用完。
Tip:前面说过我国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此处小明同学只需要携带她的身份证、对方的付款证明和顾问合同到银行办理结汇就可以了。这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于提供法律、会计和公共服务的收入。
由于小明同学优异的表现,他获得了目前所就职于的这家外资企业的股权。每年会得到一笔分红。
Tip:此处,小明同学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利润分红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到银行办理结汇即可。
小明最要好的朋友,小红,是一个冒险家。小时候最喜欢看的小说就是《鲁滨逊漂流记》。所以,这位中年鲁滨逊在攒够了一笔钱之后就迫不及待的想奔向他的诗和远方了。那小红是一个非常有计划的小姑娘,出门之前当然是做好攻略啦!签证搞定!机票搞定!剩下的就是换点现金,揣在身上以备不时之需。
Tip: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小红需要的现金在5000美金以下的可以直接携带她的身份证到银行去取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小红打算携带的现金在5000美金,要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这个证需要在出关时向海关出示。当然,如果小红需要携带10000美金以上的现金出境的话,还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但是,小编忍不住要提醒一下,现在visa卡和master卡的网络已经覆盖全球了,同时,很多国家和地区也接受银联卡消费了,真的不需要带这么多钱出国,安全不能保障不说,万一找到假币怎么办?所以建议大家还是带信用卡出国消费吧!
小红先通过网银换了一些美金,转念一想,接下来还要去加拿大和欧洲,最近看着先换一点比较划算啊,于是又打开网银打算再买点加元、欧元和英镑。是否需要分币种填写多份《申请书》呢?
Tip:个人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一致的,可以合并填写一份《申请书》;若一次同时购买多个币种外汇且购汇用途不一致的或一日内多次购汇的,均应分别填写《申请书》。
客户最终用汇用途与原填写的《申请书》中的购汇用途一致,但是用途细项有所变化,如境外留学的学校名称不一致、留学国家不一致、境外就医的医院名称不一致等,是否需要重新填写?
对购汇用途不变仅用途细项发生变化的,不强制要求个人重新填写《申请书》。
恩,钱已经换好了,小红打算再买个保险,毕竟这次要去古巴,去加勒比海。万一,遇上海盗怎么办!
Tip:境内个人可购买的境外保险主要是到境外旅行、商务活动、留学等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等。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一晃眼,已经过了大半个月。小红也从美国跑到了地中海。哇!圣托里尼岛真是太美了。真想在这里买一所房子,以后经常可以到这边来度假。
Tip:这里不得不再次提示一下,境内个人境外买房属于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也就是说目前小红想在境外购房的这个做法是不被允许的。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大家要记住啊!
小红同学说,小编你忽悠我的吧,外面帮助海外置业的中介可多啦!房地产商在海外开发的也数不胜数。那个新加坡旁的碧桂园,不是很火吗?!虽然最近倒是没什么声音了。是啊,这就说来话长啦,预知后事如何,请听下回分解——个人外汇指南宝典(下),实例解析个人外汇,你所用得到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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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询总结:如何避免被重罚796万??
有心群众可能会发现,此次公布的处罚往前追溯的,甚至最早的违规案例发生在发生在2014年,足足往前追溯了3年!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一旦做了坏事,可不会因为时间的消逝而消失的哦。
外管现在通过大数据查案,一查一个准,所以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个人,大家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去走那些非正规的地下钱庄通道。被外管处罚事小,万一钱没了就悲催了。。
打得狠了才不敢忘,罚的重了才记得牢。外管此番罕见地在官网通报违规案例,并且直接给出了违规企业的名称,或许正是希望能够以此起到警示作用,让大家在这样的风口浪尖上收敛一点。
2017年注定是个合规年,无论是从外管对银行新一年的外汇新规考核办法来看,还是从违规惩罚力度来说,监管态度已经转向合规。这是关键的时刻,无论在国际收支、外储,还是汇率方面。在这样重要的时间节点上,重塑理论体系和业务流程这样的基础问题就变得尤为紧迫,特别是向先进学习、向优秀学习、向经验学习。法询金融FR四月重磅推出,国际业务与跨境金融基础班,六位行业顶尖明星讲师团队,有最专业的跨境律师事务所金杜合伙人(萌萌哒苏老师),最顶级的合规官与仲裁员(超好玩的网红大咖),手把手教你夯实合规基础,摸准外管的心!合规年就要从基础抓起,练好基本功!为了避免被外管罚个上百万再被关小黑屋,很有必要抽出时间来报名参加我们的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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