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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地下钱庄手法:一年如何“搬走”9000亿

2017-04-05 跨境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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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李燕羽;新闻来源:第一财经;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近年来,央行、外汇局、公安机关对地下钱庄的打击,保持着高压状态。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不仅对外汇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和冲击,而且严重扰乱国家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金融安全。

而另外一些诸如出国留学、境外置业等正常的资金转移需求,在“个人5万美元年度购汇额度”的外汇管理框架下,在不得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等规定之下,非法外汇经营也在地下“疯狂”游走。

据广东省公安厅和外汇局最新公开信息显示,仅2017年以来,破获的案件涉案金额已近千亿元人民币。另据公安部此前公布,2016年共破获地下钱庄重大案件380余起,涉案金额逾9000亿元。

第一财经记者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信息整理发现,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宣判的涉及“地下钱庄”的案例中,大量的“搬钱手法”高度相似,掩盖着资金的“暗潮涌动”:既有最常见的“对敲型”,即“跨境汇兑型”模式,也有境内汇集人民币境外ATM机取汇,还有通过壳公司、假贸易进行“公转私”的“支付结算型”模式,而进行黑市买卖赚取汇率差价的“黄牛”一直有其顽强生存的土壤。

手法一:“对敲”,套路最直接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多个判例的研究发现,银行流水和转账记录是地下钱庄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除了少数判例是不法分子直接拿现金去地下钱庄兑换外币现金外,绝大多数汇兑都是通过在银行以不同人的名义开通账户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为了掩盖资金来源,地下钱庄往往会使用多人身份证开户,多的时候甚至达到好几百个。尤其在“境内人民币、境外外币平行交割”的“对敲型”业务中起主要作用。

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涉案者用的就是这一典型手法:庞某利用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美元和港元,并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从2013年开始,庞某先后在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以不同名义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找他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内账户,他便会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庞某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庞某和其同伙卢某二人就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近1.9亿元。

像这样的手法从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入境,但实际交易已经完成。这种“对敲型”地下钱庄,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对敲型手法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过地下钱庄逃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判决了两起对敲型地下钱庄案件,被告人庞某和崔某以各自住处为窝点,利用其本人和亲属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开立账户,并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兑换港元。庞某的客户陆某于2011年通过该地下钱庄将走私的2000万元人民币款项转移至香港,他先将款项拆分成20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数目,然后分别汇入庞某控制的各个账户内,之后庞某将港元汇入陆某的香港账户中。

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崔某的客户卓某则是出于贸易需求,其在深圳经商时到香港进货需要用港元支付货款。2013年,卓某将140万元人民币汇入崔某交通银行账户内,后崔某将港元汇入卓某在香港指定的账户中。

手法二:以家庭为单位“里应外合”

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包括夫妻二人联手,有些是一家三口,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

这种手法利用的是,离岸和在岸人民币的兑换价差,以及境内很多银行都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长期以来,离岸和在岸人民币价差都在数十个点,比如,日前1离岸人民币可以兑换1.1297港元,而1在岸人民币只能兑换1.1288港元,两者价差为8个点;同时,目前全国共有70余家银行提供境外取现免手续费的服务,只要在境外带有银联标志的ATM机即可取现,但不同银行会规定每天第一笔或是每月前3笔/6笔免手续费,境外取款的汇率按所在银行提供的汇率计算。

2016年1月,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大案:浙江一对夫妻,丈夫陈义塔、妻子徐玉燕,以本人和他人名义,在温州等地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华夏银行等办理400多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40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徐玉燕负责在境内将资金通过网银汇至这402个账户中,陈义塔在澳门的ATM上取出港元,并卖给澳门大杨珠宝、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这些店铺将相应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玉燕指定的账户,就此,从中牟取利差。之后,徐玉燕继续将资金汇至取现卡账户内,由陈义塔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而实现循环牟利。

经审计,陈义塔、徐玉燕夫妻二人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1.05亿余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两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判处上缴所有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总计12万元。

巧合的是,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又判罚了一起类似的用ATM机境外取款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等利用自己及他人身份在温州、丽水等地农村信用社、民生银行、宁波银行等办理200余个银行账户用于买卖外汇。其中222个账户作为取现卡账户用于在澳门ATM机上取港元。其同伙将取出的港元卖给澳门鸿兴电讯等从事买卖外汇的店铺,澳门店铺将相应款项的人民币通过境内银行账户汇入徐某等用于接收卖港元所得的银行账户内(简称主卡账户),徐某等再将主卡账户内资金通过网银汇至取现卡,继续在澳门ATM机上循环取现,从中牟利。

经审计,被告人徐某等累计合伙买卖外汇总计1.39亿元人民币,从中获利近20万元。徐某被常山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判处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总计12万元,其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上缴国库。

第一财经记者通过对比发现,两起案件犯案手法惊人地相似,就连接受港元的澳门外汇店铺都是同一家。判决书显示,两起案件中的不法分子均居住在温州市苍南县。基于利益的诱惑,一种犯罪手法很容易在同一地区被效仿,然后在局部区域内迅速蔓延。而第二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虽未明确指出徐某及其同伙是一家人,但是他的同伙们大多都姓徐。

“家庭式”作案的情况,也出现在广东东莞。2016年12月宣判的一例就是,周家四口人在住所内秘密开设地下钱庄并非法兑换港元。周姚辉和妻子李映和负责在外接单,女儿周慧仪负责在家使用银行转账,而周姚辉的哥哥周姚佳则负责外出收取客户的港元支票及支付现金人民币,分工明确。这一家四口在2014年至2016年间总计接待了21名客户,共计将3.3亿港元兑换成约2.65亿元人民币,以及将约3000万元人民币兑换成3780万元港元,两年内总计非法经营外汇3.6亿元人民币。

手法三:设壳公司“公转私”

除了上述两种手法,地下钱庄还有一类业务叫做“公转私”。此类地下钱庄案件属于“支付结算型”,不法分子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此类犯罪手法隐蔽、快速、交易量大,迎合了一些人非法转移资金、非法套现等需要。

2016年6月,山东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结算型地下钱庄案件判例中,详细地描述了地下钱庄是如何借所谓的贸易通道把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的。2010年春节前后,郑某和其舅舅张某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从事买卖港元和“公转私”业务。他们总共设立了16个壳公司并因此掌握16个人民币对公账户及8个人民币个人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操作,并收取0.7‰的服务费。

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另有一些借“假贸易”和“壳公司”做伪装的地下钱庄手法更加简单粗暴。2016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这类手法。此类犯罪通常以团伙作案为多数,不法分子先通过集体在不同银行开立诸多账户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群”,再注册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因此掌握一批“公司账户群”,通过这些账户群汇集需要美元的客户汇入的人民币。这样还不够,不法分子还会另外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且用这些公司的账户群向银行购买美元,最后将所购买的美元转卖给客户。

更为惊人的是,团伙作案起初仅有个位数成员,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大,这些成员会发展身边的朋友入伙,同时还会在“壳公司”账户交易过于频繁的情况下,发展新的贸易公司入伙,雪球越滚越大。上述案件就累计非法买卖外汇2.12亿美元。

手法四:无处不在的“黄牛”

用现金直接进行外币兑换的地下钱庄,由于现金携带不便等原因,越来越不被犯罪分子所采用,但并非绝迹,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中“隐秘”地存在着。

2016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例披露,一香港收鱼档和海南籍或广东茂名籍渔船进行鱼货结算时,由于无法用港元直接结算,不法分子便趁机作为中间人“帮助”结算,每当有货款需要兑换时,不法分子便会上门去取,然后拿着交易款去到渔船附近的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此案的钱庄地点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某商行内,有时也会在广场附近路边停靠的车内进行汇兑,每月总计兑换量在100万元左右,获利在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之间。

此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相比前几类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场所,因而公安机关也比较容易打击。

严打地下钱庄

通常地下钱庄涉案人员会被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面对如此严厉的法律制裁,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必然是受到了极大的利益驱使。

据众多判例显示,地下钱庄的中介费在万分之五到千分之三不等,当然也有少数开价高的经营者会收取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八的手续费。在实际交易中,如果是由中间人介绍到地下钱庄的,那么中间人也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客户”实际需要支付两笔手续费。

手续费低、汇款时间快、汇款额上不封顶使地下钱庄相比较银行更具有诱惑力,尤其是对一些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的人来说。

由于地下钱庄控制的账户动辄数百个,涉及区域范围广,并且为了掩人耳目,犯罪分子会使用跨地区转账、网银转账、多次交叉转账等方式,从而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

在复杂形势下,国家各部门对地下钱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力度,2015年4月,外汇局、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还联合开展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均有可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划转和本外币兑换。其中,既有涉毒、涉恐、涉赌、走私、贪腐等违法犯罪资金,又有逃税、骗税、骗政府奖励、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投机套利资金。

2017年以来,外汇局引入大数据分析打击地下钱庄,继续以银行为切入点,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加大对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要严厉打击“逃/骗汇、套汇、非法套利”等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和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外汇局表示,将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全系统化案件线索处置流程,并主动配合公安等其他部门,紧紧抓住“谁在使用地下钱庄”、“钱从哪里来”、“钱到哪里去”等核心问题,同时利用多渠道宣传,震慑违法行为。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



金融监管研究院 李燕羽点评:


从曝光的案件可以初步总结出,现阶段地下钱庄具有以下特点:

 

一.大案频出

 

2016年破获案件涉案金额逾9000亿人民币,2017年一季度刚过,涉案金额已达千亿元。可见随着对外付汇政策的收紧,特别是在2017年初控流出的大趋势下,无论是外汇局还是银行的审核愈加严格,于是越来越多的非法资金出境无路,转而选择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日益猖獗,尤其是去年的“9.16”事件爆发,更是让监管部门愈发警觉,加强了对高压打击态势,也因此破获了多起案件。

 

二.手法多变

 

1.“跨境汇兑型”的“对敲”套路

 

境内方面客户将需要转移的资金汇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收到客户资金后,提示境外合伙人。境外方面,境外合伙人按照一定汇率,将钱折算成外币,汇入到客户的境外指定账户。在交易中按比例收取客户佣金,境内外合伙人约定时间平账。

 

此种交易方式较为直接,平行运作,双管齐下,不涉及资金的境内外划转,相较于其他地下钱庄,容易躲开监管部门的监测,但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实力有较高要求,一般需要庞大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双方平账后,钱庄自身资金的划转也存在一定难度,所以虽然模式简单,但经营不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现了不同钱庄之间互通有无,往来密切的情况。当客户集中、交易量迅速增加时,当一家钱庄资金无法平衡,出现头寸短缺时,会借助其他钱庄的资金来进行临时调剂。于是多家钱庄互通有无,最终形成规模效应。然而,分支机构庞大了,必然会露出马脚,捣毁一个地下钱庄,通常会牵连数个曝光,逻辑就在这里。

 

2.ATM机取现模式

 

这就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愚蠢的犯罪模式了,从案例中买卖外汇总额1.39亿元,而牟利只有20万元就可以初见端倪。

 

首先,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取现,其实是有数额限制的。虽然多家银行为了争夺海外个人市场,开放了境外ATM取现前3或6笔免手续费,但无论在笔数还是数额上都是有限制的。超出数额和笔数,会收取高昂的手续费。所以除非掌握大量他人银行卡,而且需是不同个人的,因为根据最新规定,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拥有四张有效使用的一类账户,所以在账户数量上达到突破本身就存在一定难度。否则,就取现的几笔钱,很难获得大量的收入。

 

其次,存在一定的人工成本,包括去往国外的路费等。银联卡在有银联标志的ATM机取现,只能取当地币种。例如在香港只能取港币,在美国只能取美金,所以要想取个英镑,除非犯罪分子住在英国,否则还要特意来一次欧洲游,很难形成规模。

 

再次,虽然招行等银行有香港一卡通业务(包括建行的陆港通等),即可以在各大银行的指定境内分行开立香港账户。以招行为例,可以在上海分行指定网点远程开立香港一卡通,当场生成账户即可使用账号,待香港分行审核通过后,于三个月内将卡片寄回开卡人内地指定地址。这张卡本质上是一张香港的借记卡,可以在香港的银通ATM机取现,无需手续费,往卡内存入人民币后可在香港POS机上直接使用、购买保险等,也可以转账给其他一卡通客户,故而前一段时间非常火热,排队预约开卡的客户甚至排到一个月以后。然而,在政策收紧后,招行一方面提高了香港一卡通的开立门槛,加强真实性审核,另一方面,现在国家已明令禁止在香港购买分红保险等,极大限制了香港一卡通的适用范围。综上所述,虽然钻了ATM机的空子,总的来说行为还是比较落后的。

 

3.设壳“公转私”和NRA账户

 

很多情况下,地下钱庄会利用中介公司在香港等地开立离岸公司并设立多个外汇账户,然后再借助境外的空壳公司进行相互间的资金划转,以此躲避监管。或者在境内开立NRA账户。由于NRA账户与境外账户间的划转凭借的是支付指令,所以成为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的端口。

 

打击地下钱庄,一方面要依赖于银行在NRA账户的开立时加强审核,另一方面相信外汇局在NRA的管理上即将出台更为严谨的规定,惩治犯罪。

 

4.原始的“黄牛”交易

 

虽然窝点固定经常容易被一锅端,现今“黄牛”的数量已大为减少,但在与监管部门的不断较量和斗争中,“黄牛”们的反侦察意识却显著增强,通过下线交易、不露面交易、网银支付、与正常贸易穿插交易等方式,拉长时间跨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打击难度。

 

三.家族式、老乡圈经营模式

 

犯罪团伙联合家人、老乡,密切配合,邀请亲戚的亲戚、朋友的朋友加入团伙,共同犯罪。甚至通过金钱诱惑,唆使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的进城务农员工去各大银行开卡,同时开办网银,以此掌握他人账户,从事非法交易。

 

银行工作人员在开立银行卡账户时,尤其是开办网银,需加强审核,对于无法明确自身住址、记不住手机号码、需要频繁向同伙求助所填信息等情况,更要严格比对,防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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