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管再升级,可疑交易走上巅峰!附处罚案例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 金融监管研究院申永忠,处罚案例部分为:于闻。欢迎个人分享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其他网站转载。如需交流、投稿等添加微信law1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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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二、监管动态
三、三项关键规则解读
四、近期可疑交易相关处罚案例
五、反洗钱规则汇总
一、前言
从三号令的发布实施到相关配套文件、问答等进一步释明,再到17年反洗钱检查和处罚的不断提升,我国三反工作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稳中有进,大大提升了我国反洗钱治理能力和水平,也必定对迎接国际评估工作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
反洗钱监管不可谓不严,人民银行明确进场必罚,罚必双罚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当前的反洗钱工作开展现状和监管要求之前的差距。2017年的数据显示,反洗钱处罚的罚单数量、处罚的责任主体、处罚的金额等都明显提升,特别是董事会作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主体,17年处罚涉及的董事会层级的罚单不在少数,处罚的反洗钱责任人员更为普遍,对于个人的处罚次数和处罚的金额等在整个金融监管处罚中反洗钱处罚是较为特殊的一点。
因此,在当前的监管和我国当前参与国际竞争、提升综合国力和展现大国姿态的今天,反洗钱义务机机构更应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合规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更为将其其实按照法规和内部约束的标准去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各项工作,日常的和定期的这个工作要分清,今后日常工作的要求将更加严格,日常的培训之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充分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中的客户身份识别的校核工作、大额交易的审核报告、可疑交易详尽的分析和甄别等,切实留痕、切实存档、切实过内部的流程,日常反洗钱工作的每一步切实做好实质重于性质。
以上是笔者的部分感慨和之前从事反洗钱作业的感悟,但沧海桑田,一年之间,整个反洗钱监管和一年前已经不能同日而语,如果还是一年前的作业方式,迟早是要出问题的,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本文结合最新的监管动态,根据笔者的法规认识和相关的案例挖掘,以期义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深刻认识新时代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各经营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公司战略控制单元,以承担主体责任的董事会为控制和协调机构,全面做好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吗,防范反洗钱合规风险。
二、监管动态
是日,消息称:央行将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
具体为:一是,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和识别。
二是,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要求机构加强开户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防控水平。
无论可疑交易的监管要求上升到何种地步,但在现有框架下落实可疑报告要求,三号令需要更好的执行好,落实好,本文依然从三号令的角度对可疑交易事项进行说明。
本文重点汇总当前个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等对可疑交易的各类具体要求,具体涉及的文件有3个,全部汇总如下:
三、规则汇总及解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可疑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解读: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具体因素略)
解读:《管理办法》就交易监测的标准制定工作授权各义务机构制定,但同时提出了明确要求,即有效性要求。该条同时也有效指导了义务机构制定监测标准时应兼顾的各类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解读: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监测工作,需要根据内部制度的要求定期开展监测标准的有效性评估和其他评估,确保监测工作有效开展。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开展评估和完善工作。即金融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其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完善,使反洗钱监测工作有效运转,确保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解读:本条明确了义务机构应对其监测标准监测出来的可以交易进行明确的分析、识别、核查、记录、报告等过程,无论分析结果可疑或者不可疑,均应有完整的留痕。
该条对确定为可疑的报告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有:身份特征、交易特征、行为特征。
对于可疑交易部分,该部分从合理怀疑为工作打开了突破口,实践中可以结合如下情况开展:
当义务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即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监测工作贯穿于金融业务办理的各个环节。金融机构既要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识别可疑交易线索,也要通过对交易数据的筛选、审查和分析,发现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和交易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对于进行中的交易或者客户试图开展的交易,金融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也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关注客户的资金或资产是否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等。
三是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没有资金或资产价值大小的起点金额要求。如涉嫌恐怖融资活动的资金交易可能金额较小,但按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仍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报告时限】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解读:该条有别于大额交易的报送时限要求,可以说给了义务机构自主选择的空间,这也是义务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能够合理协调内部资源、积极稳妥制定内部制度、可靠有序完成反洗钱工作的有利条款。应当充分利用,有效利用。
重申:
《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时限规定为“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不是指金融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从异常交易预警到人工分析判断等所有环节,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而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内部预警、分析等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竞合】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双报要求】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具体略)
解读:按照当前各地报送人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如果接入城市金融网或者其他和人民银行专线连接的机构,可以在有明确的指示的情况下电子形式报送。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该条对涉恐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提出了实施监测的要求,并对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示。在相关信息调整时,也提出了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的要求。
这里以内名单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各义务机构应当时刻关注名单并且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留存相关调查档案等,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及时、有效、有证。
申明:金融机构是履行涉恐名单监测的义务主体,有责任主动获取、掌握国家有权部门发布并更新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为便于金融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人民银行在官方网站反洗钱栏目下设“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公布涉恐名单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也会向被监管机构转发需要执行和关注的名单。
【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关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履职要求
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自身情况持续动态优化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强化异常交易人工分析的流程控制,按照“重质量,讲实效”原则,审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
(一)义务机构应当按年度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在推出新产品或新业务之前,义务机构应当完成相关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时,义务机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交易监测的评估、完善和上线运行工作。义务机构对交易监测标准的评估、完善等相关工作记录至少应当完整保存5年。义务机构总部制定交易监测标准,或者对交易监测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备。
解读:此处明确了定期评估的具体时间要求,也对反洗钱动态实施中提出了明确的操作要求。
还应注意,义务机构应当就其反洗钱监测标准报送人民银行。具体为法人机构或指定主体。
(二)义务机构对原先执行的异常交易标准进行评估后认为其符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需要的,仍可纳入本机构交易监测标准范围,但应当加强其对实际运行效果的评估并及时完善相关交易监测标准。
解读:义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新规再满足条件时可以使用原来的监测标准,但应当做好持续的完善工作。
(三)义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对异常交易的分析,义务机构应当至少设置初审和复核两个岗位;复核岗位应当逐份复核初审后拟上报的交易,并按合理比例对初审排除的交易进行复核。拟提交可疑报告之前,可疑报告应当经过义务机构总部专门机构或者总部制定的内部专门机构审定;完成审定的时间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起算时间。义务机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相关交易的分析和审定,及时处理交易监测系统预警或人工发现的异常交易或行为。
解读:此处对义务机构具体的岗位配置和岗位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复核岗的工作方法,也给出了具体的可疑交易报告报出程序。
最重要的,需要关注报送的时间起算时点——内部完成审定的时间
(四)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与直接参与者应当积极合作,加强信息沟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展交易监测、预警、分析、反馈等工作。
(五)义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合理采取内部尽职调查,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机关、工商、税务核实,向居委会、街道办、村委会了解等措施,进一步核查客户身份、资金、资产、交易等相关信息,结合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行为特征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准确采集、规范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并按照规定留存交易监测分析工作记录,确保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履职情况的可追溯性。
解读:进一步明确尽调和了解的路径及核实的内容。
(六)义务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对相关客户、账户及交易进行持续监测,仍不能排除洗钱、恐怖融资或者其他犯罪活动嫌疑,且经分析认为可疑交易特征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当自上一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每三个月提交一次接续报告。接续报告应当涵盖3个月监测期内的新增可疑交易,并注明首次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号、报告紧急程度和追加次数。经分析认为可疑特征发生显著变化的,义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新的可疑报告。
解读:此处明确了“接续报告”,并就填报事项和后续报告作出安排。
(七)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或账户,义务机构应当适时采取合理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调高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以客户为单位限制账户功能、调低交易限额等。后续控制措施的具体要求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解读:后续控制措施是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工作的关键,此处给出义务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并给出了后续进一步明确的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切实提高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一)注重人工分析、识别,合理确认可疑交易。
对于通过可疑监测标准筛选出的异常交易,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注重挖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价值,发挥客户尽职调查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重新识别、调查客户身份,包括客户的职业、年龄、收入等信息。
2.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实际控制人或交易实际受益人,了解法人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3.调查分析客户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
4.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是否相符。
5.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
解读:该部分对如何进行可疑交易分析给出了比较全面的操作方法。
分析类别 | 分析方法 | 分析内容 | 备注 |
客户身份 | 重新识别、调查 | 职业、年龄、收入 | 可附加:所在地区、家庭等 |
实际控制人(受益人) | 核实 | 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 需要注意代持股等情形 |
交易背景、目的 | 调查分析 | 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 | 特别关注客户交易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现实诉求 |
业务关系 | 整体分析 | 全部开户和交易情况, | 综合分析与客户的各类业务,关注资金来源 |
账户使用 | 核实 | 账户本人交易内容 | 需要在核实时多方面核实 |
【后续控制】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若可疑交易活动持续发生,则定期(如每3个月)或额外提交报告。
2.提升客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银发〔2013〕2号文印发)及相关内控制度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5.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6.向相关侦查机关报案。
解读:该条为义务机构采取后续措施给出了指导意见。
对于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客户,开展持续监控,并自主决定报告情形;
按照实际分析的结果,调整客户的风险等级;
各义务机构需要建立内部的决策审批制度和流程,依法依规做好可疑账户的管理和控制工作,防范和化解本机构的管控风险。
【答疑】
金融机构采取后续控制是否会对客户金融服务和资金安全产生影响?
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是国际通行做法,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根据《通知》对可疑交易报告采取后续控制措施,对于正常客户及其正常业务,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对于可疑客户及其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及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予以核实,并在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方能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只限于对可疑客户交易的方式、规模、频率等进行一定限制,或在风险特别高的情况下停止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但不会影响客户对其账户内合法资金的所有权。
四、近期可疑交易相关处罚案例
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1名相关责任人 | 同上 | 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2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处以2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45万元。 另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3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4万元罚款。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万元、20万元。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1)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 (2)未按规定进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0万元、20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4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3、3.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2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该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6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 对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案例收集:金融监管研究院 / 于闻
五、文件梳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报送接口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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