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处罚1.66亿+“双罚”,2018年中国反洗钱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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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源:人民银行
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为我国反洗钱中长期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四轮互评估,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反洗钱调查协查量再创新高,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初显成效。
一、全国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反洗钱监管
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北京召开全国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
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按照国际标准要求,不断改进、完善,取得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反意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二、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取得重大进展
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牵头对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情况开展为期一年的互评估(以下简称互评估)。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精心组织,共同完成了互评估关键环节工作。
(一)完成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人民银行牵头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主要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和义务机构代表,引入世界银行第二代风险评估工具,用时两年,完成首份《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该报告全面评估了我国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金融行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缺陷,形成了对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整体评估结论,并针对高风险领域和重点问题提出了改进计划。2018年6月,人民银行将《中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2017)》印发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业协会和所有义务机构,为相关主管部门和义务机构深化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认识,开展自身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按时提交书面评估材料
2018年1月至4月,根据国际标准和互评估方法,人民银行牵头各相关单位先后开展多次集中自评估,认真准备互评估材料,形成合规性问卷答复、有效性问卷答复、配套法律法规、数据和案例等4 000多页的中英文书面材料,按时提交评估组。
(三)顺利完成现场评估
(四)面对面磋商会谈取得重大突破
2018年12月10日至14日,人民银行牵头各相关单位组成中国代表团,赴华盛顿与国际评估组举行了关于中国互评估的最后一轮面对面磋商。面对前期初步评级较低的严峻形势,中国代表团顶住压力,据理力争,促使国际评估组最终上调了6项有效性评级,确保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总体评级达到预期目标。
三、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不断提高
(一)推动金融系统反洗钱监管机制建设
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三反意见》,在联合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监管评级结果通报等方面不断加强金融系统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二)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制度体系
2018年,人民银行按照“十三五”规划和《三反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制度体系建设,制度出台数量和所涉领域创历史之最。
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进一步完善。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严格监管要求。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和《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督促法人金融机构构建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人民银行风险评估工作。
特定非金融行业和领域反洗钱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印发《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推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积极推进辖内特定领域反洗钱制度建设,截至2018年12月底,累计出台115项具有地方特色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涉及房地产业、会计师事务所、金银珠宝业、律师事务所、公证等多个领域。
(三)继续增强反洗钱监管力度
2018年,人民银行进一步落实《三反意见》,继续围绕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反洗钱执法检查不断深入,处罚力度显著加强。2018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对1 569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1.66亿元,同比增长54.55%,基本实现“双罚”。同时,各分支机构对428家金融机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其中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共计罚款2 334万元。
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扎实开展。2018年,反洗钱分类评级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法人金融机构全覆盖,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开展监管成为常态。人民银行组织完成对直管的24家法人义务机构的分类评级工作,并向银保监会、证监会通报评级结果。组织完成 24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反洗钱措施部分的初审和复审,完成2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反洗钱措施部分的初审和复审。共对4 620家法人机构、38 058家非法人机构开展分类评级。
推动义务机构提高合规和风险管理水平。2018年,反洗钱监管以落实新规、加强洗钱风险管理、督促违规问题整改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义务机构主体责任,推动提升合规和风险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灵活运用多种监管措施,全年共质询义务机构922家,对2 190家义务机构开展约见谈话,对4 827家义务机构进行监管走访,对747家义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
反洗钱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为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信息化体系。完成新版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反洗钱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开发测试、部署上线等工作,推动反洗钱调查电子化平台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建设。
四、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实现实质提升
2018年,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坚持向党和国家大局聚焦,为央行中心任务聚力,在多个方面实现实质提升。
(一)反洗钱精准监测战略深入实施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深入实施精准监测战略,建设“数据采集—资金监测—线索移送—有效性反馈”的科学程序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性模型、智能化系统”的支撑体系,不断增强反洗钱监测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与执纪执法机关开展联合分析,强化反洗钱监测的实效性、针对性;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专项行动分析支持,开展重要专案联合分析,提升反洗钱系统联动监测效率。
(二)反洗钱穿透式监测全面发力
发挥反洗钱穿透式监测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部署。强化新领域、新渠道、新方式反洗钱专项监测。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专项行动和涉黑、涉税等大案要案提供精准高效的金融情报。
(三)反洗钱监测能力基础不断夯实
反洗钱监测分析二代系统顺利上线,监测技术手段进一步强化。拓宽数据来源,在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四地启动特定非金融行业数据报送试点,推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数据报送;强化数据治理,扩大数据质量评价试点范围;持续拓展反洗钱监测所需的相关匹配信息。深化反洗钱监测模型研发,构建并不断优化覆盖洗钱及其所有上游犯罪类型的监测模型。强化反洗钱大数据系统管理,成功推进新规则下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报送、顺利应对“双十一”等多次“数据洪峰”。
(四)反洗钱监测国际合作持续推进
扎实推进反洗钱监测多边、双边交流,与缅甸等 4国金融情报机构签署金融情报合作文件。截至2018年末,已有53家境外金融情报机构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达成国际金融情报合作协议。持续发挥反洗钱监测国际合作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等专项行动的支持作用。
五、打击洗钱犯罪成效显著
2018年,人民银行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中央重大工作部署,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充分发挥反洗钱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反洗钱调查和协查数量再创新高,积极推动洗钱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围绕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参与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等取得成效;洗钱类型分析和应用工作不断开展,全面总结国家面临的洗钱威胁和类型情况。
(一)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反洗钱调查与线索移送
2018年,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共发现和接收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3 467份,同比增长31.19%;筛选后共对1 086份线索开展反洗钱调查7 564次,同比分别增长34.24%和1. 27%;向侦查机关移送线索3 648起,同比增长36.78%。侦查机关立案419起,同比增长44.98%。共协助侦查机关对2 663起案件开展反洗钱调查,共调查22 334次,同比分别增长 48.77%和7.96%,广泛涉及贪污贿赂、恐怖融资、地下钱庄、毒品、非法集资、电信诈骗以及金融诈骗等犯罪类型。全国金融系统共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540起,同比增长49.17%,其中多起案件涉案规模巨大,具有全国影响,如广州云联惠非法传销案等。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向国内有关部门提供金融情报649份,同比减少2. 06%;接收并反馈有关部门协查3096次,同比增加10.37%。
(三)批捕与起诉
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洗钱犯罪案件3 873件7 881人,提起公诉5142件14 982人。其中,批准逮捕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案件53件75人,提起公诉40件64人;批准逮捕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 3 789件7 714人,提起公诉5 073件14 807人;批准逮捕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案件31件92人,提起公诉29件111人。
(四)洗钱犯罪宣判
2018年,全国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洗钱案件4 825件,生效判决11 428人。其中,以“洗钱罪”结案47件,生效判决52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结案4 742件,生效判决11 287人;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结案36件,生效判决89人。
六、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
2018年,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发挥职能,密切协调配合,积极完善反洗钱监管体制机制,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各类上游犯罪活动,推动反洗钱国际合作,为保障国家安全和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在公安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的积极推动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涉洗钱相关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了“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等行为的认定问题,增强了打击洗钱相关犯罪的可操作性。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权威高效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大以来,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70余人。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追逃追赃,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推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金砖国家、中非合作论坛等多边框架下的国际合作,加强“廉洁丝绸之路”建设,推进构建国际反腐败新秩序。2018年,与16个国家商签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瑞典等国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引渡合作。开展“天网2018”行动,发布敦促外逃人员投案自首公告,追回1 335名外逃人员;其中包括“百名红通人员”5名,追回赃款35.4亿元。
民政部在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推进开展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各项工作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社会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能力。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特定业务时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会计行业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按照我国在国际层面所作的承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如期正式对外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受益所有权信息交换等相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按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各项工作。根据《三反意见》分工方案,坚持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与反洗钱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法律制度、预防措施,健全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着力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按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为扎实推进反洗钱工作起到积极作用。坚持日常监管、执法办案与反洗钱相结合,加大对易滋生洗钱行为行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传销、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商标侵权假冒等案件,加大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拳整治行业乱象。2018年,全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3 448件,案值871 760.48万元,移送司法机关80件532人;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4 908件,案值266 525.76万元;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案件47 710件,案值32 762.7万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25 479件,案值318 628.74万元;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9 768件,案值52 835.11万元。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对于相关部门正在调查的涉嫌洗钱企业等,及时提供企业相关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外交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及时通知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等,要求其严格执行安理会相关决议,全年共计颁布执行安理会制裁决议通知12份;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扩散融资相关要求,推动防扩散立法,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有关扩散融资的规则制定进程;继续完善对外司法合作条约网络,为对外合作打击洗钱等跨国犯罪提供法律基础。2018年,我国与德国、日本、巴拿马、捷克等国开展11轮双边引渡、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完成与奥地利、塞浦路斯、巴拿马等7个国家共9项司法协助类条约签署,完成与巴巴多斯、格林纳达3项条约的批准,完成与印度尼西亚、巴巴多斯等国4项条约的生效,启动与加拿大、比利时、伊朗等国9项条约批准程序。全年共向外国提出33项引渡请求,引渡回 20名外逃人员,处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9起,处理外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的刑协请求201件,向外提出刑协请求6件,相关案件大多涉及洗钱或者有关上游犯罪。此外,外交部与俄罗斯、日本、肯尼亚等国举行双边反恐磋商,就反恐怖融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框架下合作等与各方深入交换意见,积极参与金砖国家、“全球反恐论坛”、亚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东盟地区论坛等多边机制下关于反恐怖融资问题的讨论,推动国际社会就有关问题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海关总署全年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3 601起,同比增长10.8%,走私案件相关的主要洗钱手法及渠道为直接走私货币、黄金及其他贵金属,利用地下钱庄和通过境外ATM取现。人民银行与海关缉私部门通力合作,为海关缉私部门迅速掌握走私架构、摸清走私规律、完善走私链条、预估走私规模,冻结走私违法资金提供了精确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全年累计接受查询涉嫌走私犯罪资金往来307次,反馈涉案账户8.6万余个,交易947万笔,涉及走私案件200多起,涉案案值近70亿元。
公安部会同人民银行、外汇局等部门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全年共破获重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件4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900名,打掉地下钱庄窝点1 150余个。利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发展方略,全国公安经侦部门大幅提高了地下钱庄、洗钱等各类案件的主动发现、精准研判、深度穿透、集约打击能力,发现了一批高质量的线索并进行深度研究。人民银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大量工作,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全年开展了2 800余批次资金协查,同比增加30%,人民银行各级反洗钱部门共计移送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和信息400余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面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有效遏制“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假买假卖恶意骗贷等行为,加快推进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以实现对房地产交易行为的统一监测和分析;进一步督促指导地方落实《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等方面加强监督;开展房地产中介行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分析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相应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政策文件,提出反洗钱相关要求。
“三反”监管体制机制要求相结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四部门密切协作、集成攻坚,印发《2018年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专项工作安排》《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08—2020.08)》《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四部委协作机制安排》,通过统筹调度优势资源、大数据精准分析锁定涉案企业、点线面结合突破大案要案、信息化引领创新战法、项目制管理联合调研、发挥舆论宣传导向作用等多项举措,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继续推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实施,与49个国家和地区相互交换信息,推进反洗钱相关工作深入开展。
商务部与相关部门加强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有效防范假借对外投资名义从事洗钱活动。2018年1月18日,商务部会同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外汇局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管理原则,管理部门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平台和壳公司不办理备案或核准,与此同时,还应持续加强对境内投资主体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构建了银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整体框架;督促各类银行、保险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为推动在境外设有经营性机构的中资商业银行进一步优化集团合规管理体系,健全跨境合规管理机制,提高跨境合规管理有效性,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功能定位,切实履行包括反洗钱等在内的受托管理职责;在研究起草信托公司资金信托、并表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制度的过程中,明确资金信托销售、集团并表风险管理、股东入股资金审查等关键环节的反洗钱管理和监管要求。
证监会加大证券期货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力度,深化行业反洗钱监管与日常监管的融合,从反洗钱前端管控、加大交易监控力度及构建反洗钱常规检查机制三个方面将反洗钱监管融入日常监管格局,对于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等创新领域,明确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反洗钱规章制度建设,出台合规管理办法,将反洗钱要求纳入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内容,推进非经纪业务反洗钱制度建设,强化投行业务的反洗钱要求。全年通过公安机关共接受处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移交线索14 条,涉及2 840个账户,向人民银行提起反洗钱协查共9件,查询账户184个。
外汇局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系统整合,完善个人银行卡和现钞管理,自2018年起将银行卡境外提现年度限额由按卡管理调整为按人管理,升级业务监测系统和非现场监测系统,强化个人外汇业务和外币现钞提取异常监测,关注分拆购付和大额高频提钞,督促银行完善内控制度,防范资金非法跨境流动。在“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专项行动框架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施策、共治共管,严打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全年配合公安部门破获汇兑型地下钱庄案件70余起,封堵贪腐、走私、逃税等上游犯罪活动资金的外逃通道;查处交易对手案件1 400余起,有力地惩治并震慑地下钱庄客户群体,挤压地下钱庄生存空间。
七、积极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与合作
积极开展反洗钱多边国际合作。成功当选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2018年副主席暨候任主席,深入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内部治理改革、反洗钱国际标准修订、新一轮互评估、防扩散融资及类型研究等重要议题的讨论和决策;圆满承办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二届法官与检察官论坛、第三届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论坛及政策研究工作组中期会议等重要活动;首次派员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秘书处工作,并派员承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沙特阿拉伯、俄罗斯的第四轮互评估工作。认真做好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主席的各项履职支持工作,成功举办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第二十八届全会及工作组会议,推动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内部治理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积极参与亚太反洗钱组织内部治理、技术援助、亚太区域国际合作审查等重要工作,派员承担亚太反洗钱组织对库克群岛、巴基斯坦的第三轮互评估工作。积极参加在中国澳门举行的第四次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反洗钱业务交流会。积极参与 G20、中法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中英经济财金对话、中德高级别财金对话等多个高层对话机制。
深入推进反洗钱领域重要双边合作。与美国、俄罗斯等主要国家反洗钱部门在重要议题上保持密切沟通,与“金砖国家”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积极推进与英国、西班牙、智利、日本、法国及中国香港等重点国家和地区签署反洗钱监管合作备忘录工作。
八、反洗钱宣传培训持续深入开展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针对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及时开展政策解读,阐明办法出台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等。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会同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会计师等特定非金融行业和互联网金融领域,通过举办反洗钱知识讲座、联合召开行业反洗钱工作会议、监管走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行业反洗钱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部分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配合中央电视台拍摄《红色通缉》纪录片,展示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
人民银行组织全系统师资,搭建系统内反洗钱核心业务系列课程远程培训平台,全年各分支机构共5 000多人完成了10门课程的培训,提升了政策指导的及时性;协助中国金融培训中心举办8期金融机构高管培训班、9期反洗钱岗位人员远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义务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管理能力,全年共完成对
16.8万人的培训;组织修订分行业的反洗钱培训系列教材,不断提升义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2018年,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继续编写《中国反洗钱实务》,围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四轮互评估、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工作、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涉税反洗钱、大数据运用、执行洗钱监管新规出现的问题等,以及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深入研究和交流,全年采编成员单位、义务机构、社会各界研究成果约300篇。
(全文完)
2018反洗钱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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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反洗钱制度建设进一步得以完善,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为代表,将风险为本的理念融入反洗钱的各个环节。
2017年的银行业反洗钱检查执法工作,可谓将进场必罚,罚必双罚贯彻始终,另一层面,也凸显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的不足。以2017一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处罚案件为主题作重点案例列举,以供参考:
反洗钱三号令后处罚频现,处罚对象涉董事长、董事、高管等
2018年,人民银行先后就账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房地产领域、贵金属交易场所等领域完善反洗钱工作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加强义务机构进一步开展反洗钱工作。在反洗钱监管上,人民银行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进行一线监管,反洗钱监管,已经构筑了牢不可破的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央行、银保监下发多部新规
2018.3《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60号)
2018.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2号)
2018.6《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
20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
2018.7《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
2018.7《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
2018.10《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2、违规案例频发,处罚力度增大,支付机构面临巨额罚款
银行、券商、保险、支付机构统统在列,尤其是支付机构,如履薄冰。海航旗下支付机构国付宝拿下2018年最大罚款金额,总计罚没金额达4646万元人民币,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9万元罚款。
3、强化“特定非”反洗钱义务
现在不仅仅是银行要做好反洗钱,对于支付机构、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会计事务所、律所、代理注册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纳入反洗钱报告机构,需履行反洗钱义务。越来越多的罚单已为这些主体的反洗钱合规工作敲响警钟。
2018年7月27日,央行接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和《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两个反洗钱新规,明确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房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会计事务所、律所、代理注册公司的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反洗钱报告机构,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甚至连咨询服务机构都囊括在内——人人反洗钱、各个需报告。汇出汇款需要采集汇款人的名称、账号、和住所,并且金额在1万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2018年10月10日,人行、银保监、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4、受益所有人识别是反洗钱重中之重
2018年6月27日,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去年10月下发的235号文虽然规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大致范围,但仍存在一些实操问题。164号文正是对受益所有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同时也对基金的认定、尽调水平、委托第三方时的责任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164号文作为承前启后的核心文件,是2018年反洗钱法规最为重要的参考依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也曾多次发文对受益所有人识别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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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具体来看一下,2018年反洗钱大事记。
严厉打击身份证冒用
2018年3月21日,央行下发《关于核查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和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发[2018]60号),从根本上整顿身份核查,从2018年4月开始,全国范围内挑选试点城市试点银行进行失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核查和非居民证件信息核查,展现了央行这波操作的决心。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夯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基础,为银行核查居民身份证有效性、非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真实性提供便捷、有效手段。
二是有利于防范单位和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减少因假名、匿名开户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损失,维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
三是有利于遏制利用银行账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洗钱、偷逃税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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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
2018年4月,有消息称,央行将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一方面,完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人工发现或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的人工分析和识别。另一方面,建立可疑交易后续控制制度,要求机构加强开户管理、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提高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防控水平。
无论可疑交易的监管要求上升到何种地步,但在现有框架下落实可疑报告要求,三号令需要更好的执行好,落实好。根据重点汇总当前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等对可疑交易的各类具体要求,金融监管研究院对如何进行可疑交易分析给出了比较全面的操作方法。
分析类别 | 分析方法 | 分析内容 | 备注 |
客户身份 | 重新识别、调查 | 职业、年龄、收入 | 可附加:所在地区、家庭等 |
实际控制人(受益人) | 核实 | 股权或控制权结构 | 需要注意代持股等情形 |
交易背景、目的 | 调查分析 | 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 | 特别关注客户交易是否符合常理,是否有现实诉求 |
业务关系 | 整体分析 | 全部开户和交易情况, | 综合分析与客户的各类业务,关注资金来源 |
账户使用 | 核实 | 账户本人交易内容 | 需要在核实时多方面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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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启动
2018年4月17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崭新履职的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保险监管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2号),通知在现场检查工作方案中对反洗钱检查工作做了明确的部署安排,保险业反洗钱现场检查启动。
项目 | 内容 |
检查对象 | 人身险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
检查时间 | 2018年4月-6月 |
检查范围 | 10家保监局每家选取3家省级分公司,并各延伸检查至少一家分支机构 |
检查内容 | 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 |
牵头部门等 | 人身险部(牵头) 消保局 稽查局 |
检查落实 | 各指定保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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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可疑交易报告期限,强调“及时”
2018年7月,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2号,修改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令)的第十五条规定,取消了可疑交易“5个工作日”的报告期限,而是更加强调了“及时”。即,一经确认,立即报告,不得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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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特定非”反洗钱义务
现在不仅仅是银行要做好反洗钱,对于支付机构、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会计事务所、律所、代理注册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纳入反洗钱报告机构,需履行反洗钱义务。越来越多的罚单已为这些主体的反洗钱合规工作敲响警钟。
2018年7月27日,央行接连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和《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两个反洗钱新规,要求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明确“特定非”需履行反洗钱义务。
130号文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进一步明确了2017 235号文和2018 164号文对于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此外,130号文还对跨境汇款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汇出汇款需要采集汇款人的名称、账号、和住所,并且金额在1万人民币或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120号文明确了“特定非”(不属于金融机构的特殊行业)的反洗钱义务,房地产开发商企业、房产中介、贵金属交易商、会计事务所、律所、代理注册公司的中介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纳入反洗钱报告机构,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甚至连咨询服务机构都囊括在内——人人反洗钱、各个需报告。这是对去年发布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等一系列反洗钱文件要求的进一步明确。
2018年10月10日,人行、银保监、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对象为在我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2、从业机构的义务包括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从业机构依法受人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强调,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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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如履薄冰
2018年1月30日前后,支付宝和财付通被处罚的消息传出。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大支付巨头皆因违法外汇管理规定被外管各罚60万元。支付宝因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经营范围问题、跨境外汇支付服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被处罚,财付通因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异常风险报告等资料、为非居民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未做备案被处罚。
2018年3月16日,央行官网发布处罚公告,央行于2017年7月至9月,先后对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平安银行开展了支付清算业务执法检查,发现上述两家银行存在违反清算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新兴支付清算中心)和平安银行合计处罚1.76亿元。
2018年5月15日,央行官网再次发布处罚公告,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因违反外汇管理条例和支付管理等规定,被外管和人行分别开出巨额罚单,罚款+罚没金额合计高达4151万元。
2018年7月7日,央行发布《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要求全面升级。不但将大额报告的标准与金融机构趋同,甚至连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生的款项划转都囊括在内。这个标准是极为严格的,从可以想到的方方面面进行围堵。
2018年7月13日,人行发布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
2018年7月30日,人行公布对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和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的违规通报,因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等原因被合计处罚3475万元。
2018年8月6日,支付宝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412万元。同时,人行发布违规公告,国付宝公司和联动优势公司因客观上为非法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分别罚没约4646万元和2640万元。
2018年9月18日,央行发文,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要求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建立监测排查机制,停止为可疑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2018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连发三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汇明商务、东方证券、华夏人寿三家机构因违反反洗钱规定,共计被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其中,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绿茵路证券营业部罚款36万元,对1名相关责任人罚款1.2万元;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罚款36万元,对1名相关责任人罚款1.2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是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更是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经营范围含“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覆盖范围:江西省、湖北省、上海市)。行政处罚公示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汇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处以人民币90万元罚款,并对1名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显然,预付卡也要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下图是2018年的支付、清算违规案例汇总,供各位参考。主要涉及处罚对象是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共通报违规案例16起,涉及三方支付机构及银行12家,支付宝、财付通、智付电子等巨头皆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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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
央行连发多份文件升级反洗钱要求,但无论从违规处罚案例上,还是法规出台的侧重点上,受益所有人识别都是今年反洗钱检查的重中之重,多少银行栽在这看上去轻飘飘的几个字上,而这也引起了广大从业人员的普遍关注。小编随便列举一下2018年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罚的银行,便数不胜数,其中不乏多家大行:
处罚对象 | 处罚事由 | 处罚内容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处以20万元罚款。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1名相关责任人 | 同上 | 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同上 | 1、未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处以25万元罚款;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处以20万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45万元。 2、对3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以4万元罚款。 |
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 同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5万元、20万元。 |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
| 同上 | 根据《反洗钱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30万元、20万元。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 |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4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同上 |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25万元罚款,同时对该行2名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罚款。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 对该单位处40万元罚款、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共处6万元罚款。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 同上 | 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罚款,对1名相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罚款。 |
2018年2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由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18]252号)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附件十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以画图举例的方式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说明。这意味说,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实际控制人”的实质性审查已经纳入了国家发改委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管要求之列。
2018年6月27日,央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去年10月下发的235号文虽然规定了受益所有人的大致范围,但仍存在一些实操问题。164号文正是对受益所有人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同时也对基金的认定、尽调水平、委托第三方时的责任提出了较为严苛的规定。164号文作为承前启后的核心文件,是2018年反洗钱法规最为重要的参考依据。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陈雯也曾在一文教你如何穿透受益所有人中对穿透流程做出如下总结,并对实务中常见的困难做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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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F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对中国进行的第四轮反洗钱互评估正如火如荼。
为迎接这一轮评估,自2016年以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从反洗钱立法及处罚执法方面都做了很大的努力。通过对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法规的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对反洗钱违法违规的持续打击,中国的反洗钱监管进步有目共睹。
中国反洗钱规则体系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实现了跨越式地向国际标准靠近和趋同,但同时依然存在明显落后于国际标准的不足之处,仍需持续努力克服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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