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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洗钱!非实名账户惩戒机制走向台前

汪灵罡 国际业务研究院 2022-11-12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汪灵罡。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作者简介: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国际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近日,公安机关侦破了“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并认定602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随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对这602名个人分别给予严厉惩戒:


  1. 将上述602名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

  2. 在5年内,银行不得为这602名个人提供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

  3. 在5年内,支付机构不得为这602名个人提供支付业务,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

  4. 惩戒5年期限,自这602名个人名单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之日起计算。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首次将利用非实名账户洗钱的个人列入限制其账户使用的官方黑名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也正式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反洗钱监管机构打击洗钱行为的有力工具之一。


一、什么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其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并不是新生事物。

早在2016年,为了应对猖獗的电信网络诈骗,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建立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公安机关建立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并向银行和部分支付机构开放了接口。这个管理平台有“紧急止付”、 “冻结账户”和“延伸止付”三项基本功能。

被害人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向开户行所在地同一法人银行的任一网点举报。被害人报警的,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指定辖区内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行。银行应当立即将《紧急止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受案公安机关。

(1)紧急止付。

公安机关将加盖电子签章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

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2)冻结账户。

公安机关在48小时止付期限内,对被害人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发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

银行或支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后,对相应账户进行冻结。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

(3)延伸止付。

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48小时。

延伸止付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对涉案账户立即采取延伸止付,并将“延伸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通过管理平台反馈至发起延伸止付的公安机关。


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适用的业务

在建立之初,平台的应用范围仅是为了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相关的通过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及支付账户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对3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都适用。

后来,为了平台的适用范围又扩展到“”银行卡互联网交易“”和“磁条卡伪卡欺诈交易”[1]。进一步地, 平台又适用于企业账户,且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3类机构开户:

(1)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被银行或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的单位;

(3)被银行或支付机构核实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


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适用的业务

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总结前期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经验的基础上,正式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1)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

(2)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运行已经3年有余,”及“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建立至今已经整整3年,一直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和互动,但由于并没有正式发布被惩戒的违法个人的单位名单,而被认为是没有“牙齿的老虎”,一直不为人所知。此次通过一次性地严厉惩戒602名违法个人,中国人民银行非实名账户惩戒机制从幕后走到台前,给银行和支付机构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洗钱行为指明了方向。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


附:

(完)




以下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编辑:阮湛洋 校对:邓奕健 审核:孙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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