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外汇避雷指南:这样搞可能被罚!你都知道嘛?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王志毅(微信:wangzhiyi_88),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又到一年年末时,看到最近不少在宣传个人外汇政策的,可能是因为一年的结束意味着个人“5万美元”的便利化结售汇额度即便没用完也将随风而去,同时即将到来的2020年1月1日,新的额度将重新释放。因此,额度还没用完的可能会想着赶个“末班车”,额度用完的可能也已经在摩拳擦掌就待额度释放。
在这岁末年终之时,仅以此文提示下个人外汇业务中常见的违规风险,正所谓“不知者无畏”,相信大部分情况下个人出现的外汇违规纯粹是因为根本不知道这是违规的。
例如常见的钱汇不出去找中介刷卡的,或者找地下钱庄的,再不行境内拆人头借额度的,还不行到银行提现金人肉带出去的,殊不知这其中每一步都可能面临外汇的处罚。
先说答案:不能。
虽然现实当中不少个人都到境外买了房,关于某某明星境外豪宅的报道也经常能够闪瞎我们的氪金狗眼。不过现实的情况却是,个人境外买房属于现行外汇政策未开放的个人资本项目,目前没有合规途径可以走。
以下为某境内个人咨询当地外汇局的能否境外购房的问题,相信具备一定代表性。
问:您好,由于国内房价太高,看到国外的房子便宜,作为一个公民,我们用合法的收入,想通过贵局购汇到国外买房子,可以吗?如何办理?谢谢!
答:截至目前,中国居民自然人不允许在境外投资,包括买房。
不光是去外汇局申请境外购房这件事肯定得不到批准,就是我们平时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也是不能够用来买房的。
在2016年的最后一天,外汇局官网发布“改进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答记者问”,其中明确:
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包括利用经常项目从事资本项目交易(比如海外购房和投资等),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这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在改进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后,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此后,在各家银行柜台、电子渠道出示的《个人购汇申请书》上,强调了5万额度属于便利化额度(并非可以无因购汇),明确了个人购汇的“六不得”: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那么,既然个人境外购房这件事本身就有合规问题,同样的,即便是已经通过地下钱庄、蚂蚁搬家、中介对敲等非法方式完成购房的,其房产的房租收入或者是未来房产出售变现的资金也无法再度汇入境内结汇。
以下为某地方外管的业务问答:
问:境内居民境外房产出售后资金能否汇入境内,收汇后能否结汇?
答:境内居民境外购房属于资本项目范围,目前尚未开放。境内居民购买境外房产即存在合规性问题,其出售房产所得资金汇入境内,银行不得办理入账。
类似的情况还有家里的子女去海外留学,家长通过各种渠道给子女在国外买了房的,现在子女毕业回国想出售房产却面临资金无法回流入账的问题。
又或者是购买境外投资属性的保险也是同样的情形,因为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投资分红保险属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的一种,目前政策上也未开放,其分红将无法汇入境内。
知道即便罗嗦了那么多,还是会有不少人抱着“我不听我不听我不听”的掩耳盗铃式的想法去尝试各种所谓的通道。甚至是以下这种心态的应该也不在少数。
对于这些人来说,直接看一些违规处罚案例可能更有效果,万一以后用得着呢(微微笑)。
违规案例一,境外买房被罚2497万
这是外汇局今年5月官网通报的一则违规案例,境内个人支付3.12亿私自购买外汇境外买房,被处罚2497万人民币,纳入外汇局“关注名单”和人行征信。
处罚“三板斧”:
罚款:处罚依据是私自买卖外汇,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30%以上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外汇局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个人被纳入名单后的当年以及之后两年都不再享有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也就是说所有的结售汇要到银行柜面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
人行征信系统:将影响个人征信记录
违规案例:浙江籍洪某私自买卖外汇案 2019-5-20
2011年2月至2015年10月,洪某向他人账户支付3.12亿元人民币,私自购买外汇,用于在境外购买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97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违规案例二,通过中介境外买房被处罚
那么,如果不是通过地下钱庄而是通过境外房产公司刷卡以及通过境内的关联公司支付房款是不是就没事了呢?结果还是被处罚。
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1908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
违法事实
谢*于2018年6月20日在境外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用于购买房屋,房产总价63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496.8万元),并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6.5万欧元,于2018年7月24日在上海某公司的营业场所支付剩余的56.5万欧元房款。2018年7月26日谢某收到境外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处罚内容
处5万元罚款
处罚原因分析
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未开放
个人境外投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然后再办理外汇登记。
而目前ODI的上游部门发改委和商务部均没有针对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的法规,无论是发改委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还是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都主要规范的是企业形式的ODI,而未允许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外投资。
例如发改11号令中特地强调了境内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也就是特殊目的公司)可参照适用,但不适用于境内个人直接对外开展投资。
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外汇登记层面外汇局发布过“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登记”,现行有效法规为2014年的37号文,但这仅作为特殊场景下的外汇登记层面的绿色通道(缺乏上游ODI部门政策支持),关注的重点是返程投资,因此此前成功登记的多为境外上市并承诺未来会有资金返程的情况。同样并不适用于个人想要直接去境外投资的场景。
境外刷卡仅可用于经常项目消费
外汇局的《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对于境内卡在境外消费有明确规定,仅可用于经常项目下的消费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
外汇局将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分为三类:完全禁止(禁止交易)、金额限制(单笔不超5000美元)和完全放开(交易金额没有限制)。2016年10月,银联国际就因境外商户未按外汇局的要求为境内个人大量刷卡购买境外大额保单(变相汇出资金)发布公告:明确境外刷卡仅能购买与意外、疾病等旅游消费相关的经常项目保险,而不能购买具有资本项目投资性质的人寿险;严格执行保险类商户单笔不超5000美元限制;准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加强监控和检查等。
此后2017年,外汇局接连发布《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汇发[2017]15号)和《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文)
前者要求新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来采集银行卡的两类境外交易信息: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柜台或者取款机)和消费交易信息(境外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单笔等值1000人民币以上)。
后者要求境内个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在境外提现每年合计不超过10万人民币;每卡每日提现额度为等值1万人民币(人民币卡、外币卡);年度超额者将被暂停当年及次年境外提现。
所以,境外刷卡也不能乱刷,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逃汇;境外取款也不能乱取,不然超额可能被暂停提现功能。
先说答案:是的。不光提供地下钱庄服务的人违法,使用地下钱庄的人同样违法。
国内的地下钱庄如果被破获一般都是大案要案,涉案金额动则上百亿元,时常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其中,经常是公安部经侦联合外汇局、人行反洗钱局等多个部门成立专案组后破案。
例如今年年初时破获的特大跨境地下钱庄案,利用pos机为澳门赌客非法套现,涉案金额超300亿元;再比如2015年的“9·16”地下钱庄系列案,也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4100余亿元,交易记录多达130多万条。
今年初“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明确非法外汇买卖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传统的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俗称换汇黄牛)和当前常见的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触犯刑法)。
这些地下钱庄被破获后,就有可能牵扯出使用地下钱庄的人。
而这些境内个人可能还没明白,只是在境内支付人民币没有涉及购付汇出境,为什么会涉及外汇违规呢?因为该行为可能违法了外汇管理条例中的私自买卖外汇或者是逃汇(境内人民币的支付和境外的外汇支付相关联)。
因使用地下钱庄被处罚的案例比比皆是,不乏罚款上千万的
丽外管罚〔2019〕23号:境内个人通过地下钱庄私自买卖美元,外汇局给予警告并罚款1372万元
玉外管罚〔2019〕2号:境内个人私自通过地下钱庄买卖外汇,外汇局给予警告,处593万元的罚款
株汇检罚字〔2019〕第003号:2015年8月3日,通过地下钱庄以“对敲”方式在澳门将澳门币汇往中国境内,中国境内收取人民币,用于在佛山购房,涉案金额70万元人民币。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
外管官网通报违规案例,2015年9月至1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购买美元16笔汇往境外,金额合计1383.58万元人民币。外汇局处以罚款96.85万元人民币,对其实施“关注名单”管理,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既然地下钱庄也不安全,那么不少境外卖房中介或者移民中介号称可以提供境内POS机刷卡服务是否靠谱呢?
先说答案:还是不靠谱。
理由前文已经提及,一是境外消费限经常项目,外汇局对于境外商铺有明确的分类标准,而境外提现、境外消费也是目前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二是即便是用境内关联公司刷POS机收人民币,但该笔交易和境外的外汇交易相关联则又属于外汇违规。
违规处罚案例,
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190802号:境内个人分别于2018年2月28日和2018年3月6日在境内中介公司支付了境外公寓的房款,交易合计金额为33万欧元,折人民币257.88万元。外汇局处2.6万元人民币罚款。
京汇罚〔2019〕41号:通过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POS机刷本人境内银行卡兑换港币现钞。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67.8064万元人民币罚款。
答:不可以。改变购汇用途用于资本项目,借用他人额度,出借本人额度,分拆结售汇(蚂蚁搬家)都属违规。
《个人购汇申请书》“六不得”中明确购汇不能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和金融属性的境外保险,并且还强调不得虚假申报和提供不实材料。
如果是先做了购汇把外汇存在卡上,等到实际支付时用途已经发生变化的,那么需要重新填写购汇申请书,以确保购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
违规的个人或将面临警告、罚款、关注名单、人行征信、反洗钱调查等处罚。
违规处罚案例,
陕汇检罚〔2019〕9号:以“因私旅游”名义购汇汇出并购买境外股票。外汇局处以人民币3000元罚款。
安汇检罚〔2019〕1号:将以个人旅游用途购汇汇出的外汇资金改用于境外买卖股票。外汇局责令改正,处以2647元人民币罚款。
贵汇处[2019]7号:未经批准将境内外汇转移至境外进行证券投资。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并处以4500元人民币罚款。
另一种常见的情形是问亲戚朋友们借额度,然后虚构留学、旅游等名义汇到境外。只要有限额管理,就会存在拆分交易规避监管的可能。因此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诸多法规中都明确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汇发[2009]56号还明确给出了个人分拆结售汇的定义: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因为所有在银行办理的结售汇、跨境汇款、个人外汇业务银行最终都要向外管的系统报送数据(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等)。因此外汇局通过系统很容易就能够将构成分拆标准的可疑业务给筛查出来,因此特别要留意以上标准以免无意中构成分拆结售汇。
违规处罚案例,
汇冀唐检罚字〔2019〕第2号:董某某为其5位亲属购汇提供人民币资金并安排他们向董某某在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开立的境外账户付汇用于购买境外房产。外汇局罚款7.74万元。
汇冀承检罚字〔2019〕第3号:该行为个人耿某某在7日内从同一储蓄账户5次提取1万美元现钞。外汇局对该银行承德分行警告、责令改正、罚款4万元。
银行负责人借用员工额度: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某银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购汇提钞。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以上第二个案例中,处罚对象为银行,因为银行没有将明显的分拆提钞业务给拦截下来(七日内五次提取接近1万美元)。也就是说,银行至少要保证在本行(包括各分支行)发生的个人外汇业务未构成分拆,包括柜面渠道和网银渠道,这样才能够尽职免责。至于客户通过不同银行办理的分拆,外汇局会通过系统筛查后通知银行。
答:NO。
国内的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买卖)不允许私自成交,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或者个人要做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具备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
所谓的朋友圈换汇、外汇黄牛、贸易公司私下的换汇/代付、地下钱庄等都是不合法的。
而酒店等境内非金融机构如果要设立外币代兑点(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需要经过外汇局的批准。
违规处罚案例,
榆汇管罚〔2019〕1号:境内个人向旅行团旅客非法兑换泰铢现钞。外汇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2元人民币,并处以823.74元人民币罚款。
德汇罚〔2019〕195号:境内个人通过非法从事外币兑换的经营者买卖外汇。外汇局给予警告,并处37.3742万元人民币罚款。
六、人肉带现金出去总可以了吧?
答:NO。
一方面,外汇局对外币提钞有额度限制,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超额要向外汇局申请。而连续提钞则容易变成分拆,此前就有个人想连续8天提取外汇现钞到他行存放理财被银行拒绝提现的情况。目前,虽然政策层面对每年的外币提钞没有总额限制,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要求银行办理外币现钞收付也要按展业原则做好真实性、合法性和必要性审核。因此,各个银行可能内部也会设置提钞总额限制,例如5万美元/年,超额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等。
另一方面,携带现钞出境时外汇局、人民银行和海关也有相应要求。
外汇局:出境人员携带金额等值5000至1万美元的,应向银行申领携带证,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实际中很难获批)。(《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4]21号))
人行: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限额为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海关: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有藏匿行为的视同走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总结一下常见的个人外汇处罚原因和依据
相信看了本文后一定会有人抱怨,罗里吧嗦一大堆,违规处罚那么多,合规渠道没几个。那还不是有那么多土豪、明星们境外买了房,那还不如碰运气钱出去了再说。
确实,目前对于境内居民(尤其是个人)配置海外资产的合规渠道非常有限,即便是曾经考虑过的放开个人自用型的境外购房或者是自贸区的个人QDII2政策最终都没有正式出台。这是现实中的实需问题与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矛盾。未来政策上能否有进一步的突破,还要看目前资本市场开放等扩流入政策能否引入更多境外资金,毕竟,只有在外储充裕、汇率稳定、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前提下,才会进一步考虑怎么花钱。
此外,即便是现在通过非正规渠道资金汇出以后也还不就是高枕无忧了,一方面可能因为反洗钱、资金来源不明等原因造成境外交易无效;另一方面,今年九月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已经是第二次信息交换,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境外账户等金融涉税信息会自动被签署协议的国家交换回国内。而外汇局和税局早在2016年11月就签署了《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实施联合监管合作备忘录》,税务总局与外汇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换机制,共享税收征管和外汇监管相关数据。所以说,未来掌握这些信息以后怎么使用,可能只是时间问题。外汇法规中无论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都有在非常时刻有权要求存放境外的收入调回的内容。而外汇管理条例三十九条中也早已明确,对于逃汇行为,外汇局有权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并罚款。
再往大了说,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能不能别成天想着跑路,按巴菲特说的“没有一个人可以靠做空自己的祖国而成功。”
最后,北京市第三区交通委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外汇不合规,罚款泪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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