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以下情况银行中止业务或不得办理!
来源 | 张博反洗钱,经授权转载
中止/终止金融服务相关法规文件依据(2019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相关批复、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2007〕第2号令等
1、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关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反洗发〔2007〕14号)。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可不终止与客户间的业务关系,但应在客户没有更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时暂停办理业务,相关结算业务也包括在内。
3、《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324号)。只有当客户有业务需要办理时,才存在金融机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问题。而当银行无法取得与客户的联系时,客户自然也无法请求银行为其办理业务。银行可依法自行决定是否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4、《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416号)。对公客户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且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5、关于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的确认的复函(局函〔2007〕439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的“合理期限”并非一个固定的期限要求,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过期后,客户之前的业务委托依然有效,但如果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办理新业务。
6、《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7〕524号)。对于非柜台业务,你行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等方式,及时中止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办理业务。
7、《关于中止客户交易有关问题的复函》(局函〔2009〕342号)。对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身份证件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客户,你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客户提出新的业务办理要求时,暂停提供金融服务。
8、《关于机构客户身份证明文件问题的复函》(局函〔2012〕89号)。你公司可将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如发证机关要求以年检等方式确认证件有效,应同时考虑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作为判断是否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
本办法所称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金融交易;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
银发〔2019〕304号
人民银行已将上述602名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相关个人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9〕85号
核实中发现单位支付账户未落实实名制要求或无法核实实名制落实情况的,应中止其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且不得为其新开立支付账户。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银发〔2019〕41号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银行应当于到期日前提示企业及时更新。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按照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加强个人 II、III类银行结算账户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支付〔2019〕55号
银行监测发现II、III 类户风险情形的,应立即组织排查 原因、关闭风险账户并报告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并于发现之 日起30日内暂停办理 II、III 类户开户业务, 30日后仍未完成风 险处置和漏洞整改的,应继续暂停办理 II、 III 类户开户业务直至 整改完成。
《关于改进个人银行 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8〕16号
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银反洗发〔2018〕19号
超出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18〕164号
无法进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或者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其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8〕130号
如果义务机构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或经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并应当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
汇发〔2017〕99号
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银发〔2017〕117号
(二)区分情形,采取适当后续控制措施。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合理评估可疑交易的可疑程度和风险状况,审慎处理账户(或资金)管控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对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客户、账户(或资金)和金融业务及时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充分减轻本机构被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的风险。这些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3.经机构高层审批后采取措施限制客户或账户的交易方式、规模、频率等,特别是客户通过非柜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4.经机构高层审批后拒绝提供金融服务乃至终止业务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
银发〔2017〕187号
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停止提供出口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服务,依法冻结账户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
义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仍无法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或者经过评估超过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可终止业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261号
1、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2、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3、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4、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5、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6、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7、加强账户监测。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反洗钱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
(银办发〔2016〕11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5〕392号
停用或注销银行账户。银行发现或者收到被冒用身份的个人声明,并确认该银行账户为假名或虚假代理开户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5〕48号
1、对已办理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开卡客户进行联系,开展核查工作,发现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应当中止服务。
2、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3、对于个人客户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实后,应中止银行卡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1〕254号
1、总体目标。到2013年12月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在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对存款人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立的虚假银行账户、假名银行账户、匿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依法中止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2、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处理。中止为身份不明及身份证件过期的存款人提供服务。
3.、依法处理相关账户。公民身份信息为虚假的情况是指存款人开立账户时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经核实存款人身份信息确为虚假的,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规定,中止为虚假账户提供服务。银行应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妥善保存相应的账户处理记录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
银办发〔2007〕126号
当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时,如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或经过进一步核实属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终止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欢迎补充!
正文完
自2018年底中国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日益严格,监管罚单层出不穷。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各成体系的领域,“一行两会”和美国OFAC的监管要求彼此交织成一张密不透风的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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