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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超四千万!高管处罚上百万!三方支付机构再现反洗钱巨额罚单!

跨境金融监管 国际业务研究院 2022-11-12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外汇部;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转载摘抄解读部分内容。


金融监管研究院:

日前,人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四则罚单,涉及支付机构、银行、财务公司。

其中,三方支付公司开联通和银盈通两家支付机构分别被罚2372万元和1855万元,合计罚没超4227万。


处罚原因是违反了两项反洗钱的规定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并且再次进行了“双罚”,直接对高管进行了罚款,合计罚单超百万!

  • 对银盈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警告,合计罚款65万元

  • 对开联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警告,合计罚款48.4万元



以下来源:人行营业管理部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

银管罚〔2020〕3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21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271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01/17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6.934322万元,并处罚款911.827972万元,罚没合计1518.762294万元


2

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2名相关负责人

银管罚〔2020〕3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1名相关负责人罚款1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01/17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银盈通支付有限公司2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55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1

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银管罚〔2020〕4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260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39万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等规定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罚款550万元;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95万元。合计罚款94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01/17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七项等规定,对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9.636819万元,并处罚款980.636819万元,罚没合计1380.273638万元

2

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2名相关负责人

银管罚〔2020〕4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2名相关负责人合计罚款18.4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01/17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2名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合计罚款30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1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银管罚〔2020〕1号

欠交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1/16

2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银管罚〔2020〕2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罚款合计109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1/16

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合计88万元。

3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1名相关责任人员

银管罚〔2020〕2号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其罚款合计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20/1/16



金融监管研究院:


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从处罚依据中可以看到,两家支付公司第一个处罚原因是违反反洗钱法中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等内容。

另外一个处罚原因是违反清算管理规定,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处罚。

支付机构的处罚为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法》呢?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标准,最高可“没一罚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通过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处罚标准,最高可“没一罚五”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本次两家支付机构违反是四十二条1、4项,和四十三条2、3、7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两家支付公司因为反洗钱和清算问题被处罚,这也是近年来巨额罚单的主要原因。网上也可以查到不少投诉信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三方支付的方式对个人的银行卡进行扣款,这样在出现诈骗或业务纠纷时如果三方支付机构对商户KYC的反洗钱工作不到位资金将难以追溯。所以监管一直要求三方支付机构也要参照金融机构来履行反洗钱义务,而这几年不断的通过新规和巨额处罚来对支付机构加强执行和整改力度。


跨境三方支付外汇、反洗钱严监管


2019年4月29日,外汇局发布了支付机构新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废止了2015年开始试点的汇发〔2015〕7号文,总体上强调了真实性审核,明确支付机构需要做好市场交易主体管理和交易审核。并且合作银行如果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末,京东旗下的网银在线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被外汇局处罚29,432,687.16元人民币

在当前金融双向开放大背景下,人行反洗钱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人行2018年反洗钱报告,2018年人行开出反洗钱罚单1.66亿,基本实现“双罚”。历来人行就要求支付机构也要像金融机构一样履行反洗钱义务,2018年人行组织完成 24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反洗钱措施部分的初审和复审,完成2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反洗钱措施部分的初审和复审。


支付机构反洗钱重要法规梳理


今年初,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就亮出10张罚单,涉3家支付公司和6家银行,罚没总计高达2153.66万元,单项最高1002.23万元。作为国有支付机构的杭州市民卡也在其中。


未来反洗钱和外汇合规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罚单也会越来越大。三方支付机构的野蛮生长和行业乱象终将被逐步整治和规范,行业面临优胜劣汰,重业务轻合规的机构或将被淘汰出市场,而合规能力强的机构则有望获得更多的政策红利和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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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自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2018年底中国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日益严格,监管罚单层出不穷。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各成体系的领域,“一行两会”和美国OFAC的监管要求彼此交织成一张密不透风的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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