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行也被罚上百万!反洗钱合规全民参与!
原创声明: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方达律师事务所 汪灵罡;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网站及公众号转载摘抄解读部分内容。
金融监管研究院:
近日,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公示两则罚单,工商银行宁波分行因反洗钱违规被开出285万元的罚单,并且对4名责任人处罚12万元。
处罚依据是《反洗钱法》,违法类型为:
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来源:人行宁波中心支行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也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交易记录,单位被罚款55万元,并对2名相关责任人罚款3万元。
本次公布罚单的处罚对象也是银行和券商。而就在2月15日,人行官网一口气公示了27张罚单(银罚字【2020】1号-27号),分别处罚了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和华泰证券,合计罚款金额高达5200万元以上!而现在的反洗钱罚单均为“双罚”,也就是罚钱又罚人,除了巨额罚单,银行的公司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内控合规部、法律合规部、信息科技部、信用卡中心、小微金融、直销银行等多个部门总经理和负责人被开出了1万至8万人民币的罚单。
人行开出重罚5200万!开年三张反洗钱双罚大单,这三家机构都干了什么?
本次对工行开出285万元的罚单已经不是今年第一次国有大行被处罚,1月22日,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公示罚单,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同样因反洗钱违规,单位罚款206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4.75万元。
违法类型为:
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来源: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另有渤海银行郑州分行被罚290万元,直接责任人被罚8.5万元。
招行郑州分行被罚6万元,直接责任人被罚1万元。
此前,人行的反洗钱罚款一般也就几万元,但近年来罚款金额不断提高,且处罚对象几乎遍及银行所有职能部门。而“双罚”中直接处罚到个人的几万元罚单对个人来讲也绝对不是个小数目,而除了罚款以外,高管们更担心的可能是会不会在系统中留下“污点”影响以后的晋升。
另外,反洗钱违规也不像一般的业务违规。在业务违规中,相关责任人可能已经因为当初违规的业务拿到了丰厚的奖金,无非是再吐回去。而反洗钱工作本身很难跟绩效挂钩,因为流程问题等系统性的违规原因被处罚,责任人也更容易觉得“太委屈”。
此外,可以看到本次工行和建行的处罚原因主要还是反洗钱中最基础的工作没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报告等都是反洗钱的日常工作,而越是基础的工作基层员工可能就越是未必引起重视,甚至是在业务流程环节出现纰漏。
最后被人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进行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由于国有银行因其客户数量实在过于庞大,所以很难像外资行那样花上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用于反洗钱KYC,试想如果国有行开个户也需要半年,往大了说无疑会影响经济活动效率,往小了说早就被企业投诉上天。
但无论怎么样,人行开出的罚单越来越大,处罚的部门包罗万象,无疑都在警示银行要做好反洗钱工作,尤其是流程上不能出现系统性的漏洞。因为现在的罚单往往是按笔数进行处罚,国有大行本身的业务量就非常大。
毫无疑问,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当前金融机构的最高任务,而不仅仅是法律、合规、反洗钱等部门的内部职责。
反洗钱、反洗钱、反洗钱
金融机构的所有部门及其负责人都务必要重视再重视!
以下部分作者:汪灵罡,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认证反洗钱专家(CAMS)
中国金融市场的特性,决定了金融机构承受的制裁风险较小,而洗钱压力较大。
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类型的金融交易中,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各不相同,风险程度也迥然有别。比如证券投资基金ETF交易和商业银行国内贷款业务,基金公司和银行在这其中承受的洗钱风险当然不可等量齐观。
但“客户身份识别”是一切金融服务的前提,即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客户是设立合法、有效存续、授权适当、需求合理、实际控制人清晰的前提之下,才能与之建立“客户关系”、开立账户,然后为其提供金融服务。
然而,对于动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机构客户、几百万甚至上千万个人客户的金融机构而言,要在短时间内把客户的身份识别的操作,提高到严格的法规标准又谈何容易。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国内金融机构在洗钱风险管理上投入了天文数字的金钱和人力、物力资源,洗钱风险管理水平也已经有了极大的提高。
在每一个客户关系的生命周期中,金融机构无时无刻不在通过账户发生各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有义务去监测这些交易的目的和相应的资金往来,并及时甄别其中有“洗钱嫌疑”的可疑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制定统一的可疑交易的定义和监测标准,而是允许各家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可疑交易的监测模型和报告标准。那么,每一家金融机构如何保证自己设计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表,经得起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的检验,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这三家被处罚的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都还有一些可进一步提高和改进之处。他们的教训,值得所有金融机构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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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完
自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2018年底中国通过FATF第四轮互评估以来,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监管日益严格,监管罚单层出不穷。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各成体系的领域,“一行两会”和美国OFAC的监管要求彼此交织成一张密不透风的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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