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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过亿企业竟是村口小卖部,220亿特大地下钱庄案破获!

跨境金融监管 国际业务研究院 2022-11-12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外汇部。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年初,央视新闻报道了又一起浙江义乌和广东潮汕两地间的特大地下钱庄案,历时近两年的缜密侦查,涉案金额高达220亿元。犯罪团伙通过皮包公司去地下钱庄购买外汇,再营造正常出口的假象去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补贴。

而根据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涉案金额明显属于“情节非常严重”,不仅触犯刑法,属于非法经营罪,还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事实上,对于地下钱庄的日益猖獗,监管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不放松。《解释》除了进一步明确处罚标准外,还认定了三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两类“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形,进一步揭开地下钱庄的伪装,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

本文纲要

一、“非法买卖外汇+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链条

二、地下钱庄的常见手法和监管高压态势


一、“非法买卖外汇+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链条

案件信息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百亿地下钱庄大揭秘!来钱快“落网”也快》(2020.1.4),编辑单宏鑫



第一步:在潮汕注册大量皮包公司


这些利润千万元、非法购汇过亿元的企业全都是皮包公司,这些公司实际上并没有厂房、生产车间或生产机器,地点甚至都是村口20平米的小卖店或是当地居民家中,而这样的企业在潮汕地区多达100多家。

犯罪团伙再通过注销旧公司、成立新公司以期躲过监管,而新公司的名字一般都和旧公司有类似的地方,如之前叫“昊昕塑胶玩具有限公司”的,两年后变成“泓昕塑胶玩具有限公司”,之前叫“世通有限公司”的,一段时间后又变成了“新视通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第二步:向义乌地下钱庄购买巨额外汇

骗取出口退税需要结汇水单,所以潮汕犯罪团伙需要通过皮包公司向地下钱庄购买外汇,这是需求方。

而供给方则大多数为义乌的商户。将外汇卖给地下钱庄,一可以快速获得结汇款,二汇率可以和黄牛直接敲定,三可以避免税务机关检查实现逃税。

而义乌地下钱庄就在供需两端进行撮合牟利,基于潮汕购买外汇需求的增长,义乌地下钱庄的规模也日渐扩大,两地来往资金达到百亿规模。而对于非法牟利的利润,其中一个团伙说:“我现在做的规模是一天一辆奥迪A4,我下一步的目标是一天要做一辆宝马5系。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视频截图)



第三步:营造出口假象,骗取出口退税补贴


骗取出口退税补贴还需要报关单和专票发票等,犯罪团伙通过购买相关材料营造正常出口的假象,然后去税务部门骗取相应的退税补贴款。据办案民警称,犯罪团伙在这个过程中已经实现公司化运转,有专门的财务人员、管理人员、结算人员和报关人员。


二、地下钱庄的常见手法和监管高压态势

对于地下钱庄的日益猖獗,监管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不放松。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严惩涉地下钱庄犯罪。2020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列明三类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两类“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形。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一种:虚构支付结算

是指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支付方法包括但不限于POS机,还包括其他各种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套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套现等。

2019年1月21日破获的特大跨境地下钱庄就是先在境内注册申领POS机,然后非法移机至澳门,再组织团伙成员赴澳门,在赌场内为有港币、澳门币资金需求的赌客非法套现,涉案金额超300亿元。

第二种:“公转私”、套取现金

是指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账户套现或者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例如,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开设大量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假造业务往来,再通过“公转私”业务,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2019年12月,公安机关就侦破了“3.26”特大贩卖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案,并认定602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企业对公账户,并分别给予严惩。将上述602名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发布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5年内禁止其非柜面业务和新银行账户开立、支付业务和新支付账户开立等。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首次将利用非实名账户洗钱的个人列入限制其账户使用的官方黑名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也正式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反洗钱监管机构打击洗钱行为的有力工具之一。

而就在今年1月8日,红星新闻也报道了一起四川破获的特大贩卖对公账户案。犯罪团伙发动社会个人注册公司、开立对公账户,然后低价购入这些账户,再转手高价卖给境外电信诈骗或境外赌博等犯罪团伙,后者将自身境外的犯罪所得资金注入到这些购买来的对公账户中,再迅速流向下一级账户进行资金分散。据悉,资金汇入地遍及中国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新加坡等多地,可想而知规模之大。

(查获的营业执照,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针对利用虚假对公账户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早在2019年3月,央行就发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要求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转账管理、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等。

另外,还有通过NRA账户进行的犯罪模式。在境内开立NRA账户。由于NRA账户与境外账户间的划转凭借的是支付指令,所以成为犯罪分子从事非法活动的端口。

“9.16”特大地下钱庄案就是全国首例通过NRA账户实施资金非法跨境转移的新型地下钱庄案件,涉案资金4100余亿元,交易记录多达130多万条。

第三种:支票套现

是指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将他人开具的支票转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从而为他人提供现金。



非法买卖外汇


第一种:以境内直接交易形式实施的倒买倒卖外汇行为

是指在国内外汇黑市进行低买高卖,从中赚取汇率差价,俗称为“换汇黄牛”。

虽然窝点固定经常容易被一锅端,现今“黄牛”的数量已大为减少,但在与监管部门的不断较量和斗争中,“黄牛”们的反侦察意识却显著增强,通过下线交易、不露面交易、网银支付、与正常贸易穿插交易等方式,拉长时间跨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部门的打击难度。

第二种: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的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是指在形式上进行的不是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直接买卖,而采取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实现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例如,资金跨国(境)兑付,不法分子与境外人员、企业、机构相勾结,或利用开立在境外的银行账户,协助他人进行跨境汇款、转移资金活动。这类地下钱庄又被称为“对敲型”地下钱庄,即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

境内方面客户将需要转移的资金汇给地下钱庄,境内合伙人收到客户资金后,提示境外合伙人。境外方面,境外合伙人按照一定汇率,将钱折算成外币,汇入到客户的境外指定账户。在交易中按比例收取客户佣金,境内外合伙人约定时间平账。

此种交易方式较为直接,平行运作,双管齐下,不涉及资金的境内外划转,相较于其他地下钱庄,容易躲开监管部门的监测,但对地下钱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实力有较高要求,一般需要庞大的启动资金。另一方面,双方平账后,钱庄自身资金的划转也存在一定难度,所以虽然模式简单,但经营不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出现了不同钱庄之间互通有无,往来密切的情况。当客户集中、交易量迅速增加时,当一家钱庄资金无法平衡,出现头寸短缺时,会借助其他钱庄的资金来进行临时调剂。于是多家钱庄互通有无,最终形成规模效应。然而,分支机构庞大了,必然会露出马脚,捣毁一个地下钱庄,通常会牵连数个曝光,逻辑就在这里。


一方面,在目前我国没有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情况下,资金的跨境收付需要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出现一些现实需求与外汇管理规定之间的矛盾,尤其是比如个人想要去境外购买房地产或境外投资的情况,由于目前的政策没有合规途径可以走,所以最后往往选择了地下钱庄;再比如说一些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做着出口的生意,出于避税等原因并没有按照现行出口收汇的要求正常报关再通过银行收汇,也有不少选择了地下钱庄,甚至不少年结算量还上亿。

另一方面,在FATF第四轮互评估结束后,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越来越高,需要整改的地方也很多,今年以来央行的巨额罚单频出。

因此,无论是对于个人、企业还是金融机构来说,未来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格。对于个人或企业,如果涉及上述几类情形,就会容易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对于金融机构,则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去识别与地下钱庄相关的各类非法资金划转或汇兑。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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