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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立法中土地“优先权”解读——以马其顿王朝立法为例

2017-01-10 陈志强 经济社会史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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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立法中土地“优先权”解读——以马其顿王朝立法为例

陈志强

要:在拜占廷帝国马其顿王朝鼎盛时期的10 世纪,多位皇帝立法保护小农土地“优先权”。立法强调的小农土地“优先权”涉及农民对祖居地田产的所有、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处置、交易、收回等多方面权利。虽然这些皇帝立法的动机包括经济、政治、社会、宗教等多种因素,但其继承古代立法传统,认可小农土地所有权,并维护弱势群体抗衡权贵阶层兼并土地的主旨非常明确,且深刻地反映出古代地中海法律的“契约”精神。

关键词:拜占廷立法 小农 土地“优先权


优先权是个法律用语,在拜占廷法典和法律中长期使用,特别是在马其顿王朝鼎盛的10 世纪黄金时期频繁出现。国际拜占廷学法律研究和经济研究学者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他们认为马其顿王朝诸帝为此立法的目的是扶植小农,加强帝国专制统治的经济基础,带有明显的强化中央集权的意图。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此类立法具有强化皇权的政治目的,但是优先权的实施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密切关系,如果没有合适的先决条件,这一权利立法无法真正落实,只能算是一纸空文。有学者从皇帝遏止大土地贵族势力快速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认为此期相关立法重权贵约束而轻小农扶助,强化中央集权的政治目的鲜明。除了这些有代表性的意见外,涉及拜占廷三农研究的文章在优先权问题上都着墨不多,诚如研究优先权问题的专家埃莱乌塞利亚·帕帕雅尼所说,拜占廷经济史和法律史家关注这一研究的实践情况,而非理论问题。事实上,拜占廷立法中强调优先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我们深入解读马其顿王朝强势发展大有帮助,进而对于我们了解拜占廷人继承古代传统,在土地交易中植入契约精神,并通过保护弱者维持帝国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就此作粗浅的探讨,求教于同仁。


小农土地交易“优先权”立法


优先权的希腊语为προτμησις,拉丁语为priviledia,法语为priviledes,英语为preemption。通常人们理解的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优先实现。优先权属于物权的附属部分,是对某些权利法律效力的加强,它不是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在拜占廷帝国,优先权则多指农民对自己的土地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土地交易在拜占廷帝国时期长期存在,对于土地交易的“优先权”也伴随始终。其中马其顿王朝鼎盛阶段的10世纪表现最为明显,期间颁布的相关法令也最多。



不同时期的拜占廷帝国版图

马其顿王朝第二任皇帝利奥六世(Leo VI886—912年在位)在其912年前颁布的立法中就提到,土地交易中邻居拥有的优先权表现为,在交易第一年的前6个月内,可提出申诉并终止已经完成的交易,一旦土地的价值得到评估,那么通过公平交易获得土地的购买者将保有他所购买的土地。邻居在第一年的前6 个月内可以提出申诉,并在偿还购买者钱款之后,获得这一土地。这段文字显然表明了出售土地者的邻居在土地交易中的特殊地位,即便在土地交易结束之后6个月,仍能够根据其优先权获得邻居的土地。拜占廷农业史专家勒梅尔雷(Lemerle)认为,这个法令的用意是为了确保优先权的落实和防止对这项权利的滥用。

如果说利奥皇帝“912年前法令优先权的表达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罗曼努斯一世皇帝(Romanos I920—944年在位)的立法对此的解释就非常清晰了。前引帕帕雅尼甚至认为,罗曼努斯皇帝于922年颁布的立法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优先权立法。其中规定,所有类型的土地如住宅、土地、葡萄园或其他形式的不动产在参与多种形式的交易—— 通过出售、长期租赁或出租,转让他们的财产”—— 过程中,必须照顾到我们提及的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第1 条第1 款,以下简写为1.1)也就是说,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在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中都享有优先权。该法令接着规定,所谓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包括:首先是共同拥有土地的亲属, 其次是共同拥有土地的邻居,再次是那些与即将出售的土地相交错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可能对于转让者来说是陌生人。然后是属于同一纳税区且与即将出售的土地相邻的地产所有者,最后是那些有着部分联系的土地所有者。1.2)在此,法令确定了五种人,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核心是与出售者的土地之间的关系。在与待售土地的关系中,亲属的地位最高,其次分别是该土地的共有者邻居、土地相邻的购买者、同一纳税区且土地相邻者、部分关系者。该法令规定,优先购买权在交易开始的第1 个月依法实行,此后4 个月仍然对那些曾经是战俘、被监禁或流放的人,他们不能参与公共与私人事务的处理,或者是未满二十五周岁者持续保留。(1.5)法令还规定了保障优先权的原则,在指定的村庄要实行这一法令:村庄的居民保有优先购买权。那些被取消优先购买权的人,那些应对纳税额损失负责的人,对转让者或亲属施以暴力或人身侮辱的人,其行为并不是偶然而是蓄谋之事,我们认为这些人决不能分享受害者的财产。1.7)值得注意的是,法令还确定了各种规避优先权的违法行为及其惩罚措施,人们可以通过嫁妆、结婚礼物、遗嘱、交换、协议的方式将土地转让给村舍之人或外人,条件是那些以某种未知的原因出售或租赁土地给没有优先购买权之人,不得公开假称他们的交换满足了上述条件,如礼物、遗产或其他上述条件。由于上述原因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以要求卖者与买主宣誓,如果转让者胆敢做出违背法律的事情,而表面上装作若无其事,那么他们应在宣誓后被证明有罪,他们及参与他们不诚实交易的人将要受到惩罚;买者将会被没收财产,卖者私下所得钱款也将被充公,没收之物将要被移交公共国库,以便从公共财政向邻人做出转移。如果在宣誓之前买卖双方受到了欺骗,那么交易将不生效,意图不法转让土地之人也不得不被迫将土地售与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1.8

罗曼努斯一世“922年法令是正面规定优先权在土地交易中的落实,那么同一位皇帝在12年后颁布的“934年法令就对优先权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扩大,并明确了破坏优先权的多种违法行为及其惩罚措施。法令严格规定,所有权贵者不论是以私人名义还是以帝国或教会财产的名义,都不得自己或者通过中介来侵蚀村庄或小村寨,不得借以出售、赠礼或遗产的名义—— 不论是整体的还是部分的—— 也不得找寻其他借口,否则这种获取方式被认为是无效的,获得的土地,以及之后新增的收益,都必须归还原主,还不得要求还款,或者如果他们及他们(小农)的亲属已经不在了,那么,要将土地归还于乡村的邻居。(1.2)该法令揭露权贵者们的恶行,当看到小农为饥荒所迫,他们便以极低的价格,有些以银,有些以黄金,或以谷物或其他形式的交付,来购买不幸小农的财产。比这些更为残酷的是,在这些时候,他们像瘟疫一样侵袭村庄里不幸的小农,像坏疽一样侵入到村庄里,造成巨大的破坏。2.1)对于权贵阶层兼并小农土地的现象,法令不是仅仅停留在谴责的层面上,而是规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惩处方法,以便帮助小农收回原有的土地。法令规定,所有已经兼并了农民土地的权贵们不论是以部分的还是整体的形式,都要被驱除出去,他们可以从原主或农民们的后代、亲属那里得到退款,如果这些人没有这种意愿,那么他们可以从公共纳税人或村社处获得退款。如果考虑到土地的增值情况,不论是上述提及的人们是否有这种意愿,希望归还新增的财富,或者是不愿意归还,那些人(权贵) 也必须离开,带上他们的所有物,条件是他们这些财富的获得是他们自己努力的结果,这些财富不应来自小农的资源或劳力。(2.2我们规定,礼物、遗产或者其他经过类似乔装的获得或侵占,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的,均为无效,那些侵占者不得要求任何补偿。这些将要无条件地归还于各土地原主,如果他们(农民)已经死去,那么将要归还于他们的后代或亲属,如果其后代也不在世,则要归还给他们(农民及其后代)共同的纳税人。2.3)在这里,我们清晰地看到,农民的土地优先权不仅仅局限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也扩展到农民保有土地的权利上。即便在其土地已经通过交易转移成为其他地主的产业以后,原土地主人的农民仍然拥有重新获得原有土地的优先权那些被证明侵占了邻人的土地,间断地或持续地带给小农严重侵害的人,将要受到驱逐,并且要承受财产的损失,作为对其贪婪的惩罚。4.2)为了立即执行有关法令,皇帝明确朕限定三年之期,在这期间土地将要归还小农,并且小农可以毫无困难地退款。(5.2)而且这种优先权的落实方式是以无条件归还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即把侵入农村的权贵地主驱逐出去。国家的力量在此表露无疑。

君士坦丁七世(Constantine VII913—920年、945—959年在位)是马其顿王朝世袭血亲即位的皇帝,也是罗曼努斯一世的女婿,他独立执政后,继承前任皇帝的优先权政策。其“947年法令开宗明义指出,权贵们违抗帝国的法律和天然的正义以及我们的命令,并未停止通过各种买卖、赠礼及遗产的方式侵蚀乡村地区,并以各种方式为借口压迫悲惨不幸的小农,使他们不得不从自己的土地上逃亡。(序言) 因此,皇帝再度立法宣布:关于这些案件有一个普遍的决定,在皇帝允诺下已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被禁止购买的那些人都要毫不犹豫并立即被驱逐,他们也无权要求收回花费。那些人是指从我们的法令颁布之日起,明目张胆地侵入到农村公社或村庄,或染指贫困之人的不动产的人。1.2)因此,那些被排除在外者(权贵)之间进行的所有的赠礼、遗产、协议和许可,现已不起作用,将被视为失效或无效,出售者(小农)也无需担心在这些交易过程中交还钱款的责任”,2.1)要求被出售的土地需要立即被归还给出售者或他们的子孙,或同一税区的成员。(2.3)同时考虑到小农存在偿还能力不足的问题,法令规定,如果购买者是一位权贵或与权贵相熟,不论是世俗或宗教方面的(或许是一位教士),而出售者十分贫寒,资产少于50诺米斯马, 他(小农)将被免除偿还购买的钱款。如果(出售者)资产超过50诺米斯马,可以(从购买者那里得到缓期)在3年之后偿还购买的钱款⋯⋯如果出售者证明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受到胁迫或欺骗,或者在出售前遭到购买者或他们家人的不公平对待或威胁, 他们(小农)不必偿还购买的钱款,即便购买者不是权贵。3.1)由此可以看出,小农拥有自己耕地的权利进一步得到帝国法律的保障,即便是在土地转移过程完成后若干年,他们仍有收回土地、甚至无偿收回土地的优先权。为了切实落实这一法律规定,皇帝还提出多种措施维护小农的这一特权。君士坦丁七世还在次年发布了“948年法令,详细规定了对农兵土地优先权的一系列保护措施,特别明确规定了40年不得转让的期限,(1.8)其精神主旨和规定内容大体与前引各法令相似,本文不再赘述。

对于小农及其同类农兵享有的这种土地优先权,马其顿王朝的后世君主不仅一再坚持,而且根据情势的变化而调整,或者加强或者扩大。君士坦丁七世的儿子罗曼努斯二世皇帝(Romanos II959—963年在位)的“961年法令继承了前代皇帝的精神,并坚持在农兵收回原有土地以后,更贫困的农兵可以根据皇帝制定的法规不必归还钱款,也就是说,这些农兵可以免费收回原有土地。(1.1)该法令还将其他有能力偿还土地购置款的小农归还钱款的期限,从3年延长到了5年,但是不超过10。(1.32.1)该法令结尾时公开宣布:农兵们将毫无例外地收回其所有的军役土地,并像百姓收回他们的土地那样不用归还任何钱款。(3.1可见,罗曼努斯二世在小农收回原有土地后偿还土地购置款问题上,做出了有利于小农和农兵的调整,延长了他们还款的期限,甚至免除了他们还款的责任。到了尼基佛鲁斯二世(Nikephoros II Phokas963—969年在位)这个篡位皇帝统治时期,许多前任皇帝的政策被推翻,但是在农民土地优先权问题上基本沿袭旧制,而且考虑到优先权扩大到小农后代方面的问题。其法令称,小农抛弃土地后,他们的子孙仍可以收回土地,但是要在所有者离开后的三十年时间内。即便有些人(后来)在获得这些土地时, 有监督者的证明或诏书,我们也规定所有这些证明全都无效。我们希望农兵的后代可以收回他们的土地。1.2同一个皇帝在另一个法令中,除了坚持禁止农兵出售田产的前代立法外,将出售土地价值4金磅的标准一下子提高到了12 金磅,并明确规定,如果他(农兵)的土地价值在12磅金币,他出售了其中的土地,那么他可以无需退款地收回土地尼基佛鲁斯这个马其顿王朝唯一的篡位皇帝下台后,作为恢复王朝皇族正宗血统的瓦西里二世(Basil II976—1025年在位)登基,随同他一起名正言顺加以恢复的还有其先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优先权政策。诚如他在“988年法令中满怀深情地宣称的那样,我们的帝王,我十分怀念的祖父君士坦丁七世,他的父亲利奥六世,祖父的祖父瓦西里一世颁布的十分正确并令上帝十分满意的法令,将会继续有效。

总之,马其顿王朝诸帝通过多个法令,一再申明、始终坚持的小农(及农兵)土地“优先权”,不仅表现在小农在土地交易中的优先地位,而且表现在交易后几代人优先收回土地的特殊权利上,特别是表现在他们及其后人收回土地的“补偿方式”上。这种“优先权”表明,小农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得到了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的认可和保护, 也充分反映出小农占有土地立法的“契约”精神。


“优先权”立法的原因


拜占廷帝国马其顿王朝皇帝们借助小农土地优先权,公开保护小农的事实是明显的。问题在于,他们为何出台十余个立法保护小农的土地优先权?他们这样前后一致地强调小农土地优先权的目的何在?

后人对于公元10世纪期间,马其顿王朝皇帝频繁立法保护小农土地优先权的原因进行过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于政治目的。换言之,皇帝以此为抓手来强化中央集权,严厉打击和限制权贵势力,从土地资源这一基本物质层面瓦解大土地贵族经济实力。

实际上,皇帝们的立法都直言不讳地谈到这一点。罗曼努斯一世“922年立法即公开宣布,我们禁止权贵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获得土地。2.1他还在“934年立法中对立法中所谓权贵做出了解释:权贵之人,或者那些享有公职、官职的人,或者那些在政府或军事方面享有荣誉的人,或者那些在元老院任职,或隶属于军区的官员或非官方成员,或者是那些忠诚于上帝的虔诚人士、大主教、主教、执事、教会职员,或家臣,或皇室家族的管理者或首脑,不论是以私人的名义还是以帝国或教会财产的名义,都不得自己或者通过中介来侵蚀村庄或小村寨,不得借以出售、赠礼或遗产的名义——不论是整体的还是部分的——也不得找寻其他的借口。1.2很显然,法令直指权贵阶层,即有权势的官员和贵族。同样,君士坦丁七世“947 年立法也将权贵当作立法限制的主要对象,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权贵的大多数并未放弃对小农危害深重的交易,以至于法官们受到施加于他们身上的压力,而不敢公正执法。(1.1皇帝瓦西里二世在其“996年立法中就明确概括了其伟大先祖皇帝罗曼努斯一世立法的目的,就是从现在开始,他禁止权贵获得乡村的土地,他让人明白他是永久地禁止他们。(1.1)同一个皇帝还对权贵的表现深恶痛绝,斥责道:但是那些很明显被证实为杀人犯的人,或使用了阴谋、诡计、密谋或袭击来犯下如此罪恶,或那些欺压下属,使这些罪恶行径得以发生的人,将不会享受官职的任何益处,而是要受到惩罚并被处死,像那些没有任何荣誉及头衔的人一样。5.1他们对权贵的抨击溢于言表。

事实上,以大土地为后盾的高官贵族势力一直是拜占廷帝国中央集权的威胁,但凡铁腕帝王在位,无不高调打击贵族势力。如6世纪末,在农民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严格治理下,拜占廷大土地贵族几乎全部消失,以至到7世纪时,拜占廷帝国不存在世袭大贵族。但是自7世纪军区制确立以后,新兴军事大地产贵族势力又获得了重新发展。拜占廷皇权专制统治的阶级基础是地主阶级,国家统治集团依靠的主要阶级力量是大贵族。为了获得大地产贵族的支持,拜占廷帝国历代皇帝都在贵族中扶植亲信,委以重任。军区制的推行就使地方贵族利用中央放权之机,大肆敛财兼并土地。到了马其顿王朝统治的10世纪,在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北部地区都出现了位高权重的权贵者Δυνατός),他们主要是由军队高级军官,如军区将军和中央高级官吏构成,其官职和爵位均由大家族的成员世袭。以大贵族家族为依托的权贵们, 积极参与朝政,干涉皇位继承,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特别是具有军事背景的贵族更是动辄发动武装政变。马其顿王朝的创立者瓦西里一世(Basil I867—886年在位)、罗曼努斯二世及其两个儿子斯蒂芬和君士坦丁、尼基佛鲁斯二世、约翰一世(John I Tzimiskes969— 976年在位)等都是贵族干政篡位登基的典型。这些权贵自己当上皇帝以后,深知权贵阶层对王朝皇帝专制政权的危险有多大,因此他们无一例外地在政治上推行抑制权贵势力发展的措施。

马其顿王朝诸帝保护小农土地优先权还有第二个目的,即更多地保持国家税户,维持国库岁入,缓解帝国财政压力。罗曼努斯一世在其“934年立法中清楚地指出了这一点,小农的稳定与富足可以有效地发挥其功用—— 即满足财政需求、履行军事义务——如果小农大量破产,其利必失。同时考虑到国家的稳定,也需要消除混乱的根源,驱除邪恶,维护人们共同的福祉。1.2他在此前“922年立法中谈到,如果他们(小农)希望通过出售、长期租赁或出租的方式,转让他们的财产,他们必须照顾到我们提及的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1.1君士坦丁七世的“948年立法也指出,自从有军役土地以来,这便是士兵存在及生活的基础,但是现在这些土地减少了,并将陷于更加不利的状况,我们的皇帝受命于上帝,要把它们恢复得更健康更好,这将给整个社会带来好处。(序言)他还严厉指责权贵们是些收受贿赂的家伙,玩忽职守,不尚战事,比蚂蚁还要卑鄙,比豺狼还要贪婪。3.1皇帝尼基佛鲁斯二世在其“967年立法中也说,我们的前任皇帝们颁布法令—— 禁止权贵购买小农及农兵的土地,他们这样做是对的,他们附加了一项小农对权贵的土地拥有优先购买权,不仅由于共同的所有权,还因为共同的纳税义务。1.2瓦西里二世的“996年法令更为鲜明地提出,如果权贵恰巧正在获取或侵蚀村社土地,他的后代继承他财富的同时一并继承了他的影响力,这使得小农没有任何空间可以采取行动反对他们,特别是针对他们曾不正当地掠夺及剥夺的东西,非常明显,不论这些事情过去多久,小农在寻求及恢复他所有的土地时不应当受到限制。”(3)


马其顿王朝巴西尔一世及其子利奥六世

众所周知,权贵势力的崛起还是以牺牲小农为代价的,进而严重损害帝国政府的财政。以大地产为后盾的军事贵族阶层的兴起,必然在经济上侵害小农经济利益,构成对小农阶层的巨大威胁。在权贵和小农的博弈中,贵族的大土地经济具有比小农经济更优越的外在发展条件。小农经济十分脆弱,经受不住自然灾害和战乱的打击。特别是当占有大地产的军事贵族兴起之后,小农经济瓦解的过程大大加速。大地主利用小农破产之机,以提供庇护权为代价,加快吞并小农土地的速度,进而对小农的自由权利实行控制,使小农人身部分地依附于大地主。拜占廷社会的直接劳动者基本上是农民,他们又因纳税的不同方式被称为国有小农和私有农民。国有农民在国有土地上耕作,受国家的直接控制,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其中相当大部分在公元7世纪以后即转化为军区制下的农兵。他们本应直接缴纳给国库的租税在军区制下转化为军役义务,其耕地则转变为军役田产。在大地主土地上耕作的私有农民,因为受大地主的控制,他们本应上缴国家的租税被后者截流下来。权贵们常常获取某种特权,逃避国家税收,从而大量侵吞包括农兵在内的农民的劳动成果。国家税收税户因而急剧减少,国库收入逐年下滑,直接造成了朝廷的财政危机。因此,当权的皇帝急于限制权贵兼并小农土地,就包含着维持帝国财政收入的直接目的,其频频立法保护小农也就顺理成章了。

拜占廷帝国虽然工商业发达,但其本质上仍属农本国家,农业是最主要的经济来源,农民是最主要的劳动者。据学者估计,拜占廷帝国收入的95%来自于农业,仅5%来自于城市工商业。拜占廷帝国中央政府建立了完善的税收体系,采取传统的连保制纳税制度,实行村社集体纳税制,即村社作为最基本的纳税单位,村社成员有义务为邻居交纳赋税,因为他们要向国家整体纳税。如果某个农民弃耕土地,那么其税收并不能相应免除,而是由其邻居代为缴纳。而代替他完税的邻居有权经营其弃耕的田地,并拥有经营所得。很显然,这种拜占廷特色的税收体制有利于帝国财税岁收的稳定性。这也成为马其顿王朝皇帝大力推行农民土地优先权的实质性理由。

除了上述政治和经济原因外,马其顿王朝皇帝强化农民土地优先权,还有其传统的法理依据和宗教因素的考虑。皇帝罗曼努斯一世在其“934年立法中声称,我们颁布这些法令是怀着对穷苦者及公共福祉的慈善及保护之心。而那些权力来自上帝,拥有荣誉及财富的人们应该把对贫弱者的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1.1皇帝利奥六世也在立法中提出公平交易的观念,一旦土地的价值得到评估,那么通过公平交易获得土地的购买者将保有他的所得物。上引罗曼努斯“934年立法不公正现象也提出批评,这些事件带来的极大困扰,不公正的强大势力, 以及对于穷苦者的多方面压迫,还有弱者的叹息,因为这些缘由,上帝就现身了。正因为上帝的无所不在,弱者也不会受到压迫,这有益于大家共同的利益,上帝会欣然接受,国库也会盈余,国家也会受益匪浅。(序言)皇帝尼基佛鲁斯二世的“967年立法也指出,我们帝王的权力,即希望对所有人公平地对待及维持法律。1.2皇帝瓦西里二世在“996年法令中则提出了正义合理的问题,我们的皇帝并不是不加注意、也不是不合理地就终止了依据限制性法规的所有权,而是对小农表现了充分的怜悯,并十分关注于大众福祉及其状况,包括正义,并纠正贪欲引起的可怕灾难。2

拜占廷法律中的正义”“公平”“合理等概念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不是本文的重要议题。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其实际的法律运用,即操作层面的状况。通常而言, 拜占廷人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沿袭古代的传统。例如农民土地的私有性质问题,有学者如卡日丹(Kazhdan)总结各派学者的意见,认为拜占廷帝国时期的土地产权属于不完全意义上的私有。虽然法理意义上讲是对的,但是农民土地优先权的法律含义首先是与土地私有权密切相关。拜占廷人继承古代罗马法传统,承认农民对其耕地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他们可以买卖、出让、转赠自己的土地,但这些土地的处理要严格依据法令来进行处理。早在塞奥多西一世(Theodosios I379—395年在位)时期,法令就规定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到了利奥一世(Leo I457—474年在位)时,“468年法令又因当时局势而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出售土地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罗马民法大全》则再度限定了土地交易的范围。

总之,马其顿王朝多位皇帝保护小农土地优先权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经济政治的考虑,也有法律传统的考虑,其中确实包含着对农民土地原始占有权的认可。即便是皇帝们功利主义地对待农民土地优先权,其中也存在着对农民原始权利承认的契约精神。


小农土地“优先权”的古代传统和特征


拜占廷农民的土地优先权具有长期的古代传统。有学者认为,早在7世纪优先权就已经系统出现在拜占廷立法中了,只是没有10世纪那么频繁,而其根源则可追溯至希腊化时期。拜占廷人沿袭古代优先权概念,首先是将土地所有者置于特定的村社,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首先意味着他不是单独存在的个体,而是村社的一员。最初,作为村社成员的农民可能与其他成员存在密切的血缘关系,因此拜占廷立法中谈及优先权时也将亲属置于头等重要的地位。


查士丁尼法典

拜占廷历史的早期阶段,农民的土地关系发生了变化。村社中不仅有许多亲属, 而且也有许多非亲属成员。此时,土地关系中的优先权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具有血缘关系的成员了,经济关系逐渐超越了血缘关系,上升为优先权考虑的最重要因素。5世纪末颁布的《塞奥多西法典》中提及塞奥多西一世,他于391年颁布的法令中规定:之前,这一权利曾被授予近亲及共同合伙人,来阻止外部人员购买土地,人们不能随意出售他们的土地。但是,在这一空洞借口遮掩下,立法迫使人们违背意志处理土地,这是极不公正的,因此,特颁布诏令如下:每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购买者。该立法显示出,早期拜占廷帝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剧烈变化,经济关系正在突破血缘关系的束缚。但是,作为土地拥有者的农民,仍然享有占有、使用、经营、处理土地的优先权。《查士丁尼法典》中提及利奥一世“468年立法,称另一法令直接禁止限售,虽然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出售土地,但是他可以售予与他在同一税收单位的居民如果某人意愿转让自己的土地,不论是依据何种协定,都不得将土地的所有权与持有权转让给本村庄登记之外的任何人,因此,所有的外人都应意识到,他们通过违法的土地交易来获得的任何土地所有权,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如果交易完成,土地已被转让,那么土地应被归还。”

这里提到了所有权持有权。根据通常的理解,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这一权力在拜占廷人的司法实践中,特别重视其产业实际的持有状况。8世纪前后颁布的《农业法》第18条规定:如果农民因贫困不能经营他自己的葡萄园而逃匿移居到外地,那么,让那些被国库要求负责缴税的人们来采集收获葡萄;第19条规定:如果逃离自己田地的农民每年应缴纳国库特别税,那么,那些采集该田地果实和占用这块田地的人负担双份税收。税收(δημόσιολόγο)一词在后一条中为单数(τουδημόσιουλόγου)形式,而在前一条中随其逻辑主语被要求的人们οιαπαιτουμένοι)使用复数(τωδημοσίωλόγω)形式。这两条法规比较清楚地表明农民因破产而迁徙的自由权利,明确地肯定了,与逃亡农民同在一个村庄的其他农民们具有使用弃耕农田的优先权。前者强调因农民逃亡而成为弃耕土地的使用和该土地产品的归属问题,而后者强调的是纳税义务的转移和完税的责任问题。这里,立法向我们透露出,国家确保农民完成税收的组织机构是村庄,逃亡农民所在村庄的其他农民,以完成该土地税收的责任和义务,换取了使用弃耕田地的优先权。但是同时,法令的规定是建立在对农民土地私有权的承认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农民在自己的祖居地上劳作便可以实现其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享有的物权 使他有权排除他人对其行使所有权的干扰。正因为农民享有在村社里拥有土地的天然所有权,因此他对于其所有物土地可以进行日常的、全面的支配,其中包括对其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对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其物权的源泉,也是其优先权的基础。

还应该注意的是,拜占廷小农的土地所有权具有的灵活性特征。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其离开土地期间,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与他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他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他就仍然保持着对其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其土地所有权并不消灭。甚至在特殊时期,如马其顿王朝统治下,小农土地已经发生了暂时转让等使得其所有物灭失的现象,其所有物——土地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如耕作、收益权也随之消灭,其土地所有权的负担也暂时消除的时候,土地所有权仍然能够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利仍然能复归于所有权人。拜占廷小农土地优先权就是充分体现了其所有权的现象。从这个法理意义上看,马其顿王朝诸帝的立法具有充分的古代罗马法依据。

根据前引拜占廷皇帝立法可以看出,小农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即在他逃离原来的村庄后,其对祖居地田产的所有权仍然保留,任何人都不能对其所有权存续时间做出限定。正因为如此,其土地所有权逐渐观念化,即农民作为土地所有人不以对所有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而土地所有权行使带来的利益比所有物的实际控制更为重要。这种所有权的观念化无疑使拜占廷皇帝在数代人期间频繁强化小农土地优先权。这里,我们还不得不说,拜占廷皇帝们充分利用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具有的平等性特征,也就是农民的法律地位使立法能够理直气壮地保护他们免受权贵者的侵害。

言及于此,我们还要谈及拜占廷皇帝小农土地“优先权”立法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即保护弱者的特点。随着权贵阶层的发展,拜占廷社会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社会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状态。“优先权”立法从法理上看,能够加强对小农(包括农兵)的保护以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有利于保护社会底层的基本利益。10世纪虽然是马其顿王朝统治的鼎盛时期,也是拜占廷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但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极富变动的世纪。正是在面对复杂问题不断涌现的时候,拜占廷皇帝们不约而同地采取保护弱者的政策,以“实质正义”取代“形式正义”,以上帝代言人——皇帝的“公正”“合理”“正义”“公平”作为保护小农的旗号。客观上看,“优先权”立法的规定,对于权贵们的土地交易是“不平等的”,但是皇帝们提出了充分理由强制保护小农土地的“优先权”,对“权贵们”和“贫穷者”实行不同待遇,那么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就被打破了,从而达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进而实现了实质上的正义。

总而言之,拜占廷皇帝的小农土地“优先权”立法具有充分的古代法理传统,在承认农民对祖居地田产的“天然”所有权基础上,合理运用了由所有权引申出来的多方面法律依据,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方面采取了强制措施。这些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显然有利于拜占廷社会的稳定。而地中海世界自古典时代一直存在的“契约”精神,则顽强地保存在拜占廷“优先权”立法中,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作者陈志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16年第四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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