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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世江 王元天丨欧洲文明内核之全景式探寻

任世江 王元天 经济社会史评论 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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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内核之全景式探寻



任世江  王元天


摘 要:针对欧洲文明肇始于何时,它与古希腊罗马文明、以色列文明和古代日耳曼传统是什么关系,谁是欧洲文明创生主体等问题,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颇有价值的宏观思考与评估,特别对其文明内核进行了全景式探寻,精彩纷呈。把握时代脉搏,开拓研究视野,深化欧洲文明研究,努力推出具有思想穿透力的精品力作,成为大家的共识。

关键词:欧洲文明  元规则  个体  欧洲文明主体  文明比较




《中世纪与欧洲文明元规则》(以下简称《元规则》,侯建新:《历史研究》2020 年第3 期)发表后,引起学界广泛关注。围绕此文,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研究》杂志社与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联袂主办了“欧洲文明前沿论坛”(2020.11·天津),诸位学者各抒己见,分享学术成果,共襄学术繁荣。






一、欧洲文明宏观思考的价值


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资深教授)首先对《元规则》一文做简要说明。历史上的欧洲文明即今天的西方文明,又称北大西洋文明,是当今世界主要文明之一,也是我们必须打交道的重要文明。所谓欧洲,基本是文化意义上的欧洲,未必与自然地理上的欧洲合一。


《元规则》旨在回答何谓西方文明。国人对西方文明的认识始于近代鸦片战争的惨痛,以为坚船利炮是强大之本,后来扩展到制度,遂有维新变法之举。物质、制度固然重要,然而实际上欧洲文明确立,更是一种观念积淀和社会共识的产物。为此,侯建新教授首次提出欧洲文明“元规则”(meta-rules)的概念。欧洲文明“元规则”类似“胚种”,内涵高度稳定,是欧洲公共生活中深层次、始基性规则系统,渗入法律和政治制度层面,是决定规则的规则。其文明内核,并非如通常认为的那样产生于近代启蒙运动,而是形成于中世纪中期。在12、13 世纪,法学家们发展出强有力的权利话语体系,大体包括“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程序权利”“自卫权利”和“生命权利”五方面内容,这些元规则根植于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明确而透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从而奠定西方文明基础,使西方成为西方。


误读西方文明的另一个表现是,讲欧洲文明,“言必称希腊”,认为西方肇始于古希腊罗马,“中世纪”是沉睡时代、黑暗时代,直到文艺复兴才光复古典理性。事实上,欧洲文明是肇始于中世纪的次生文明。它采纳古典的、基督教的、日耳曼的某些元素,却与之有本质区别。多种文明元素熔于一炉,经过长期痛苦的磨合,至中世纪中期,西方文明内核方基本孕育成形。西方文明是多种文明互动的产物,并非原生型文明。


该文同时指出,元规则没有使西方成为一片净土,元规则本身即存在深刻的内在矛盾。中世纪的农奴制、近代殖民侵略、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今天的“欧洲病”等等,这些事实都铭刻在西方文明历史上。即使“天赋人权”旗帜下的主体权利,也不是无条件的、推之百世而不悖的信条,历史证明,个人过度膨胀的社会和个人过度压抑的社会同样是有害的。


焦兵(《历史研究》副主编)的发言以“努力推出具有思想穿透力的精品力作”为题,希望有更多的关于西方文明宏观思考的作品问世。他首先介绍了2019 年初中国历史研究院成立之后,《历史研究》编辑部并入历史研究院,成立了《历史研究》杂志社,深感责任重大。随后他谈了三点:其一,《历史研究》一定要把握时代脉搏,努力推出有思想穿透力的精品力作。他说,没有历史的思想是空洞的,没有思想的历史是盲目的。历史学不应该只是纯粹的考据。还原历史事实固然重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要能够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元规则》一文正是既有思想性、理论性,又坚持实证原则的一篇高水平论文。其二,学科融合。要推动考古学、中国历史、世界历史的融合发展,而历史学跟其他学科交流也很重要,比如历史学与哲学、政治学、法学的交融和汇通。其三,要充分发挥我们自身的优良传统。新时代中国史学要围绕新时代面临的重大理论、现实和历史问题,主动去做一些前沿性的研究。西方有他们的学术前沿,但不一定是我们的学术前沿。我们要有自己的问题,要为我们的治国理政、外交、文化提供文化和智力资源。以上三点,可以借用习近平总书记给历史研究院贺信中的话加以总结:新时代的中国史学,要“立时代之潮头,通古今之变化,发思想之先声,推出一批有思想穿透力的精品力作,培养一批学贯中西的历史学家,充分发挥知古鉴今、资政育人作用”,要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世界、有利于人民的学问。焦兵还分析了文明中法律与伦理观念的关系,以及西方文明当下面临的多元文化主义等问题。


关于欧洲文明研究的重要意义,李振宏(河南大学教授、《史学月刊》前主编)以“重新认识欧洲文明的价值和意义”为题做了发言。他说:“以侯建新教授为代表,国内学者近年来对欧洲历史和欧洲文明的重新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我一直有一个烙印很深且顽固的印象:欧洲现代文明就是从古希腊、罗马文明那里继承下来的,有着直接的联系。特别是后来做史学理论研究,在这方面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新世纪以来,中国的世界史学界对欧洲文明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侯建新教授这些年的研究,对欧洲文明的认识实现了重大的突破。”他回顾了侯建新近年先后发表的《抵抗权:欧洲封建主义的历史遗产》(《世界历史》2013 年)、《观念和话语的积淀:西欧财产观嬗变》(《世界历史》2016 年)、《西欧中世纪乡村组织双重结构论》(《历史研究》2018 年),以及《中世纪与欧洲文明的元规则》,还包括去年发表的那篇8 万多字的文章《圈地运动与土地确权——英国16 世纪农业变革的实证考察》(《史学月刊》2019 年)等,都颠覆了我们过去对欧洲文明的认识。可见《元规则》这样宏观性思考和判断,是以此前一系列的实证性研究为基础的。可惜,这些颠覆性的认识,还没有对传统认识带来明显的改变,学科之间的森严壁垒,使得不少人甚至没有注意到学术的这一发展。李振宏说,新中国以后,我们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的理论原型就是欧洲。他对欧洲历史道路进行理论呈现,然后再赋予普世性的意义。所以,马克思讲的人类历史和人类文明,反映的就是欧洲的历史发展。当我们把马克思的理论运用到中国的历史考察时,实际上就是以欧洲历史为参照。而通过欧洲来认识中国,那就必须是一个真实的欧洲,否则这种参考就失去了意义。近代欧洲是整个人类历史进步的先行者,它走在前面,它成败得失的奥秘值得探寻,需要揭晓。


讨论中,大家谈到欧洲文明的不变内核和变化时代之间的关系。李宏图(复旦大学教授)说,谈到欧洲文明,最近侯建新教授发表了关于欧洲文明元规则的论文,提炼和概括了欧洲文明一些基本特性,这种宏观性的观察和思考,读来很受启发。《元规则》一文认为欧洲文明核心概念产生于中世纪,以前很少有人这样谈。李宏图认为,可以沿着这一思路继续走下去,欧洲文明的这些特性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安排还是在17 世纪之后。因此,我们需要打通我们学科之间的壁垒,加强合作与交流,在欧洲历史的“长时段”中来理解和把握欧洲文明的特性。谈到“长时段”,其内涵即是要从“历史”的维度来理解欧洲文明,欧洲文明的制度安排是在历史进程中慢慢形成的,而非一蹴而就,直到19 世纪最终成型。可以说,时间性是理解欧洲文明的重要视角,没有几个世纪的积累沉淀,以及各方力量的激烈博弈也就无法形成现在的西方。同样,这一“历史性”的理解维度还包括着,支撑欧洲文明这些要素得以运转的社会条件也是在历史中培育而成。不了解这一点也就无从真正理解欧洲“文明”,以及欧洲文明所具有的感召与示范性力量。讲到历史性,也就意味着要看到欧洲文明特性演进的阶段性和复杂性,理解欧洲文明这些特性在历史演化过程中的曲折与延续,如何又被不同的派别和群体所界定。例如财产权在不同的阶段就有不同的理解,在同一个阶段也会有不同群体之间的认知差别。当然,变化中也有不变的东西,其文明的内核、使其成为西方的基本规则是稳定的,应该肯定这种研究的价值。最后,李宏图希望开拓出更广阔的视野,将不变的西方与变化中的西方研究结合起来,使我国的西方文明研究更上一层楼。






二、个体、自然权利和主体权利与欧洲文明


与会学者认为,《元规则》一文揭示了欧洲文明内核,并将其最终归于个体及其主体权利,这一点抓住了欧洲文明的根本。刘昶(华东师范大学教授)说:《元规则》指出从中世纪以来,欧洲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以个体为本位的社会。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主体权利,这一权利包含财产权利、同意权利等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这些“元规则”奠定了欧洲文明的基础,并支配和主导了欧洲社会的日常运作和历史走向,使西方成为西方。接着,刘昶从语言学上说明个体本位制度是欧洲独特的历史经验。他说,在欧洲的语言,特别是西欧的许多民族语言中,个人、个体这个词的词根是individual。它主要是由divide 加前缀in 组成的。我们知道“divide”是分的意思,而“in”作为前缀是否定的意思,所以这个词的意思就是“不可分的”。Individual 最原初的意思就是“不可分”,由此引申出个人、个体的意思——所谓个人就是把人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完全剥离以后,所剩下的、不能再剥离的东西。Individual 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这个词最早在欧洲中世纪出现,并且广泛用来指称“个人”“个体”(见韦氏英语词典,Wikipedia 相关词条),这说明“个体”“个人”是在中世纪欧洲“被发明”出来的。在中文里我们找不到对应的词语,直到近代以前,中文中也没有用来指称单个人的“个人”和“个体”这样的用法。中文指称独立的“個人”“個體”这样的词语是在近代出现的,很可能是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从近代日本输入的,应该是在翻译介绍西方文明时引进的观念。但是现代中文中的“个人”“个体”显然不包含individual 这个词本原的“不可分”的意思。用“不可分”来指称“个人”“个体”是欧洲非常独特的历史经验的一个产物。刘昶最后指出,人的解放对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至关重要,只有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证、个人发展得到积极鼓励的社会,才会有科技、思想、文化、制度等各方面的持续创新和进步。“正因为此,侯老师的文章探讨欧洲文明的元规则,剖析欧洲文明的内核和基因,以追问欧洲成功的秘密,就显得格外有意义。


与会学者认为,如同指出天赋权利,也就是天赋自由,《元规则》指出:在欧洲中世纪语境下,拉丁文中“权利”(Libertas)既表示权利也表示自由,个人权利和自由一直是欧洲文明的重要主线。韩东育(东北师范大学教授)主要谈了“什么是自由”这个话题。他说:“自由是一个人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事情,这是基本人权。”富兰克林·罗斯福当年在美国国情咨文里边有一段话:“第一,言论与表达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们神祇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第三,免于匮乏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可使每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时期健康生活的经济基础——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第四,免于恐惧的自由。”后来在20 世纪下半叶,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做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界定:积极自由是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作为主体的人所做的决定和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而消极自由指的是被动意义上的自由,也就是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干涉,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对自由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在西方文明中占据重要位置,以至于提出“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韩东育指出,欧洲开启了人类现代化,现在仍然具有相当的优势。像《元规则》一文那样,剖析和扬弃欧洲文明内核,再和中国文化优秀部分相结合,这两个文明的交汇,可能形成第三个文明,对人类的未来非常重要。我们的学术努力,也许因此获得了一点世界意义。


在欧洲文明中,个人权利和自由最终归结于自然权利,后者不同于实在法权利,却对实在法的方向有着内在制约和引导作用;换言之,在一定条件下,应然权利可以转化为实在法权利即法庭上的权利。张智(复旦大学教授)结合1789 年法国革命中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谈了自己看法。他认为,法国的《宣言》如同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一样,都表现了自然权利转化为实在法权利的实践。不一样的是,法国的《宣言》更强调自然权利,因为按照当时的传统,法国立宪的权力在君主,为了使自己立宪行为具有合法性,不得不借助于自然权利。所以我们看到法国《宣言》更像面向人类的抽象文本,强调人具有源于自然的自由平等权利,以及财产权利,这是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没有将这些权利视为法国公民特有的权利。在财产权利条款上,张智谈到一个细节,即1791 年和1789 年人权宣言版本的“财产”一词有差别。大革命初期,宣布废除封建捐税等,另一方面仍然宣称保护私人财产权,基于这样的原则,允诺给予受损失一方相应补偿。可是随着革命的推进,不少贵族逃亡,被认为是革命的敌人,于是1791 年重新修订《宣言》中“财产”使用单数形式而不再是复数形式(Les propriétés),表明不是所有人财产都受到保护。


与会学者在讨论中指出,文本变化的细节,不仅意味着自然权利与实定法权利关系密切,而且表明财产权利元规则在西方也经历了漫长的路程。虽然财产权利规则早已提出,但在法国,直到1804 年《拿破仑法典》颁布,完全的私人财产权利才在法律上最后确定。《拿破仑法典》承认所有人的财产权,包括逃亡贵族。






三、谁是欧洲文明创生的主体


与会学者指出,以往人们习惯于将欧洲文明的源头和形成,上溯到古希腊罗马,继而归因于近代启蒙运动,却低估了中世纪的贡献,低估了日耳曼人的贡献;欧洲文明是再发酵文明,它吸纳了古希腊罗马文明、以色列文明、日耳曼传统和基督教文化中的某些元素,然而元素的组合、嫁接和改造,不能忽略文明创生的主体。李云飞(暨南大学教授)说:“《元规则》这篇文章是国内学术界对欧洲文明特质的首次提炼和阐释,对于欧洲文明是什么、何时产生这样的重大理论问题,侯老师代表中国学术界做出了回答。”他说,《元规则》观点与当下国外一部分人越来越强调罗马因素的趋势不同。至少从19 世纪开始,日耳曼派与罗马派就争论不休,而且牵动着欧洲主要国家(尤其是德法)的民族情感和集体意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法德和解和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日耳曼派渐渐消退,罗马帝国的遗产和影响更多地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国外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同欧洲文明与古典文明是有联系的不同文明。李云飞指出,侯老师强调欧洲文明并非古典文明的简单延续和继承,而是在新条件下由新因子组成的新文明;同时强调五项元规则根植于自然权利,并较多地追溯到日耳曼人的文化传统。但这又并非西方传统日耳曼派的方法,而是在新的学术背景下对欧洲文明核心元素的新诠释。在这个意义上,李云飞还强调了蛮族王国加洛林王朝对欧洲文明形成的重要作用。


与会者认为,欧洲文明主体性的观点颇有价值,实际上,日耳曼人的马尔克传统是中世纪一切社会公共生活的典范。刘景华(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说:日耳曼人的共同体观念来自农村马尔克公社。共同体观念在中世纪西欧乡村和城市中得以继续维持并大大强化。在城市的发展更为典型——行会共同体、市民共同体,或者说城市公社,它们的共同性远高于乡村共同体。城市共同体组织严密,责任分明,成员在共同体中各司其职、各尽义务、各享权利,各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日耳曼原始公社中包含的契约意识、罗马元素中物权观念,都在城市工商业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结合、升华,并创造出许多新的、更规范的契约形式。比如说城市宪章、行会章程、商业交易合同、商业合作合同、学徒契约、物产转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等,这些都有利于新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产生。也是在欧洲文明主体性这个意义上,徐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认为,中世纪以来,较好保留日耳曼传统的西北欧在欧洲文明形成中具有核心作用。中世纪西欧王国基本由日耳曼蛮族组成,又称蛮族王国,但是色彩也不一样。为此他引用了兰克的研究成果。兰克在1824 年的成名作《拉丁与日耳曼民族史》中,将蛮族王国笼统地称为“拉丁ˉ日耳曼民族联合体”,包括6 个伟大的民族,其中3 个受拉丁元素影响多一些,即法兰西、西班牙和意大利3 个国家,另外3 个保留了日耳曼元素更多、更典型,即德意志、英格兰和斯堪的纳维亚。他们共同组成了“欧洲文明”,其中保留了日耳曼元素更多、更典型的王国类似于上面提到的西北欧。徐浩指出,西北欧在欧洲文明中的领先和骨干作用是相当明显的。


与会学者指出,欧洲文明不同于东方文明,也不同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以色列文明,但是它吸纳了古典世界和以色列等文明的诸多元素。顾銮斋(山东大学教授)说,《元规则》文章在深层次上为我们揭示了欧洲文明的原真性。传统学术对我们的影响确实太深了,尽管很早就想摆脱“言必称希腊”的影响,但直到今天,一提西方文明史,我们首先想到的仍然是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古罗马的法律与法制。可是,雅典民主政治是城邦制下的民主,罗马法是奴隶制下的法律。尽管这时的民主与法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但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作为人类早期文明的结晶,这些因素都必须加以改造才能吸收利用。一个重要的历史条件就是自然权利观念的产生,它是多种文明元素融合、创生的结果,又是一个新生文明诞生的起点,即不同于古典文明的西方文明。顾銮斋指出,在以往人们的观念中,生命似乎没那么珍贵,所以在编年史家的笔下,一个鲜活的生命,包括王室的王子,会很轻易地被家人甚至父母杀掉。后来,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自然权利观的生成,人们才逐渐认识了生命的价值,产生了生命权利、自卫权利等一系列元规则,形成与古典时代完全不一样的社会心态。赵文洪(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指出,《元规则》创建了一个合理的欧洲文明解释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与之相关的诸文明作用都可以得到合理的阐释。比如,古典文明贡献了理性精神。古希腊全面开启了理性传统,根本标志是发达的哲学、自然科学、逻辑学,发达的世俗政治,也就是城邦民主。有人说过,希腊政治的基础就是理性,宗教仅仅是作为世俗生活的补充而存在。罗马文明也是以理性为基础,法律理性与军事理性是罗马文明最突出的理性表现。赵文洪说,读《元规则》一文可知,欧洲中世纪法学家创造自然权利概念,就是吸纳罗马法范式,利用罗马法中IUS 概念并注入新的社会共识的结果。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则进一步吸纳古典文明的理性精神。


与会学者指出,欧洲文明元规则的产生,是与其时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联系在一起,并以广泛的社会共识为基础的。“同意权利”后来演化为中世纪早期民主制,然而“同意”概念首先进入普通民众日常生活话语,表明社会正在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婚姻同意的原则就是明显例证。龙秀清(中山大学教授)目前正在翻译中世纪天主教大公会议文献,从大公会议颁布的决议中,证明个人同意权已进入婚姻法,并在数百年间反复被申明。他认为这项工作可以为侯老师的《元规则》作一个注释。从1123 年第一次大公会议,到1545 — 1563 年的大公会议,都涉及婚姻的教规。这些条文条款都坚持了一个原则: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结合的唯一条件就是当事人双方自由地表达同意。“同意”这个词本身构成了婚姻的基本原则,是婚姻合法性的唯一条件。在结婚誓言中,男女双方表示要把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交给对方,双方要完全自由地表达自己“同意”的意向。男女双方不仅要内心同意,还要以言辞表达同意;还要求男女双方缔结完整的婚姻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限制。婚姻缔结之前的订婚,也要求双方同意,离婚是不允许的,但可以分居,分居也强调双方都表示“同意”。假如婚后男方要出家,脱离尘世,不能过婚姻生活,那么他首先要跟妻子商量好,对方“同意”他才能出家,否则出现问题就会受到处罚。教会法规定:“任何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预婚姻自由。侵害婚姻自由是一种万恶行为。任何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头衔、官位、职位,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自己的下属或其他人自由缔结婚约的权利。”龙秀清说,教会婚姻法体现的同意原则,所有基督徒都要执行,具有强制性,说明同意权规则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并且成为制度。






四、拜占庭文明、中东文明与西方文明比较


西方文明与其他文明的比较分析,是深化西方文明研究的一个重要渠道。陈志强(南开大学教授)以“拜占庭学视域下的欧洲文明”谈了二者之间的差别。他说,公元3 世纪罗马帝国的大危机造成了巨大破坏。而后在欧洲留下两种形态,或者说两个试验场,一个是真正继承了罗马帝国政治传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另一个是西欧的地方集权。拜占庭始于330 年在君士坦丁建新都,把罗马帝国的中央集权体制继承下来。查士丁尼时代是拜占庭帝国体制的建设时期,形成了完善的官僚体制、军队体制、成套的《罗马民法大全》、以基督教信仰为核心的正统官方意识形态。在西方则是,罗马帝国非常虚弱的时候蛮族进来了,在废墟上建立了一系列日耳曼王国。这些王国后来全部都垮掉了,断断续续的内战持续了几百年。接着,陈志强分析了西欧为什么没有像拜占庭那样实行中央集权;同时分析了近代西欧民族国家兴起而拜占庭走向衰亡的原因。哈全安(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谈了中东地区文明的特点,并与欧洲文明做了比较。他说,欧洲和中东文明底色都是宗教。中古时代,欧洲是教俗二元,中东是教俗合一。这和它们的背景有关,基督教的诞生晚于国家秩序,伊斯兰教的诞生先于国家秩序。晚于国家秩序诞生的基督教,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排斥在国家体制之外,结果自成体系,形成了自己的教会组织。而伊斯兰教诞生的时候,阿拉伯半岛是权力真空,没有国家,后来国家是从宗教派生出来的。先有宗教后有国家,所以在伊斯兰的典型地区阿拉伯半岛,国家公共权力是从宗教领域向世俗领域延伸,形成了一元的权力体制。接着,哈全安分析了欧洲和中东军事封邑,以及近代民族国家建构,两者之间既有共性亦有不尽相同之处,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历史遗产。


与会的50 多位世界史专家学者,来自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山东大学、河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人民出版社等单位。大家一致认为,这样专题性的欧洲文明论坛有必要一期一期地办下去,不断累积传承,推出更多无愧于时代的作品。





任世江,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编审;王元天,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1年第一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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