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女方擅自打胎,男方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判决。。
小驴先来带各位看个案例
刘刚和妻子李芬芬结婚有5年了,夫妻恩爱。唯一让家人着急的就是两人一直都没有孩子。刘刚面对家人的催促,感觉压力很大。几个月前,李芬芬怀孕的消息让一家人兴奋不已,李芬芬却告诉丈夫自己正在竞选行政主管,升职的希望很大。为了能有更好的职业前景,李芬芬想把孩子拿掉,以后再生。刘刚以为妻子可能这是说说就算了,没想到两天后妻子突然跟他说,孩子没了。原来,妻子背着刘刚去医院做了人流,这下可彻底把刘刚激怒了!愤怒的刘刚将妻子李芬芬告上了法庭,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法院最终以“感情破裂”为由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刘刚的精神损害赔偿则不予支持。
小驴帮各位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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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规定赋予了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而且自然生育过程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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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女方‘终止妊娠’,男方无权要求损害赔偿。那男方该怎么办呢?
法律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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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驴
编辑 | kevin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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