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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沪就业援助新规颁布,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2017-01-05 法驴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同时,配套出台《关于鼓励本市“特定就业困难人员”在特定行业就业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56号)。以上两份文件均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小驴说法


1

扩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新政策在完善原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需要重点关注的长期失业青年、“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等纳入了认定范围。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一户多残”家庭成员、大龄被征地人员,以及缺乏工作经验、经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可以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新政策将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范围,由原来只针对大龄失业人员和离土农民,扩大到所有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加大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企业的补贴力度

新政还大幅提高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标准由原政策规定的每人每年1.6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调整分设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按当前标准计算补贴额合计为每人每年1.98万元。补贴标准每年会随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3完善“双特”政策覆盖邮政快递等更多行业

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双特”政策的覆盖行业范围,在原有行业的基础上,扩大到了邮政快递和养护服务等就业容量较大,且技能要求不高的行业。同时新政策规定:特定行业用人单位吸纳“特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相比原政策每人每月800元的定额标准有了较大提高,并实行“吸纳一人、补贴一人”。




4首次引入市场力量探索购买中介服务

在就业援助领域探索引入了购买服务机制,对于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较长时间服务仍未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根据服务成效给予补贴,包括推荐上岗后的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稳定就业超过一年的稳定就业补贴。两类补贴均以月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准,根据就业服务难度进行确定。这一政策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就业服务供给,丰富了援助手段,对于完善“政府托底、市场参与”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实现就业援助的提质增效,将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据悉,新政策还在加强困难群体的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功能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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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东方网

编辑 | kev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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