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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想过,有一天,你要被人赶出自己买了17年的房子。
这房子,你付过款签了合同,水电费和管理费一直按时缴纳。
打过维权官司,有法院判决支持,却依然没办法拿到房产证。
今天要和大家讲述的,是一个比三色台电视剧还精彩的,一房两卖的真实故事。
2009年,刘先生在为父亲做资产整理时惊讶地发现,父亲公司的办公室竟17年来都没有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
据了解,这套物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建筑面积为422.62平方米,是刘老先生在2001年以港币1004566元(折合110万人民币)向香港运通有限公司买下的。当时,买卖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约定:“在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甲方应按需出具相关文件,以完成过户和登记手续等。”
(刘老先生与运通公司的购房协议)
有这样一份《协议书》,房产证应该早就办妥才对,那父亲当年为什么没有完成相关手续呢?
原来,该物业原屋主是医药公司,第一手买家为华光公司,第二手买家为香港运通有限公司,最后才到了刘老先生手里。
(医药公司承诺协助华光与运通过户的补充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每次买卖都有签署购房协议或者是合同书,但原屋主医药公司却从未将物业过户给上述的任何一个买家,只是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下一位买家手上。
(刘老先生手上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0年,三次买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上依然写着该物业的主人,是深圳市医药公司。
据刘老先生回忆,当时他也曾通过运通公司找过深圳医药公司,但他们以公司在进行国企转民企,该房屋当时属于国有资产,办理过户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公司的领导层不断更换等理由来进行推托。
因此,刘老先生才在握有物业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易协议和收据的情况下,就将公司搬进华乐路,并使用至今。
时代在变迁,法律意识也在加强,在理清了这一系列错综复杂的买卖关系后,刘先生打算立即替父亲补办房产证和过户手续。
2009年,他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对医药公司提出诉讼,希望他们能协助自己办理更名事宜。但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运通公司作为中间买家自己也没取得产权证,因此刘老先生与运通公司之间的合同效力为待定。
201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刘老先生有新证据再行起诉。
而接下来的事情发展,逐渐变得超出所有人的预料。
因为年代久远,深圳市医药公司的管理层早已改朝换代,如果不是该案件的出现,他们还不知道:
“原来,房屋仍然登记在我们公司名下。”
在随后的一个月内,他们做了三件事情:
第一,2011年7月5日,明知房产证原件在刘老先生那的情况下,医药公司向房管部门申请了遗失,办理了新的房产证。
第二,2011年7月12日,医药公司将涉案房屋卖给另一个人——黄先生,后者在13日后向有关税务部门支付了所有税费,并办理了产权转移。
最后,2011年8月5日,房管部门核准了黄先生为买卖该物业权属人的产权登记,并核发了权属人为黄先生的房产证。
不动声色,步步为营。就这样,深圳市医药公司将房屋产权进行了“转移”。
至于为什么说是“转移”,而不是“转卖”,是因为刘先生和他的律师发现了这笔交易的多个疑点:
首先,医药公司是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转让给黄先生。在此前一份的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曾委托评估公司对物业进行估价,结果:该房屋当时市值10007元/平,而两者的真实成交价为4500元/平。
其次,虽然两者有交易收据和协议书,但并无相关的银行转款证明。对此,他们回应:“税费均由黄先生代付,余下的92万房款是分四次用现金支付。”
另外,黄先生表示,在与医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前,他是知道物业有讼诉在身的。
最后一点,由于刘老先生一直把物业作为公司办公室来使用,非相关人员是进不去的。所以,黄先生在付款之前根本没有实地看房。
(地图上的红圈为涉案物业所在位置)
也就是说,一套位于花园酒店旁边的市中心办公物业,价值四百多万的房产,最后只卖了一百多万,而买家居然还是拿现金交易的,并且明明知道物业有官司在身,却都没有亲自去看过房子,就仓促地买下。
这有多不合乎常理,相信大家心里有数,事情真相呼之欲出。
2011年9月,刘先生在取得新的证据后再次向医药公司和黄先生发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物业。2013年11月,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定上述交易属恶意串通,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要协助刘老先生到房管部办理产权变更。
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刘先生一家以为,房产证应该很快就能顺利拿到手。
可是,事如愿违。医药公司与黄先生不仅不配合刘先生办理新的房产证,并且在2014年再次上诉,令产权变更的事宜停滞不前。
2016年,物业权属再生变故。黄先生由于涉及一宗民间借贷案件,欠下1000多万并且无力偿还,一名钟姓债权人向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将黄先生名下的华乐路物业查封拍卖,以此偿还债务。
就这样,钟姓债权人与黄先生两人在没有说明资金来源和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就迅速地达成调解,申请将一间早在3年前就被判不属于黄先生的房子查封。
值得注意的是,两人之间的调解书自始至终都没有在法庭上出示过。也就是说,除了两位当事人,没有任何人能知道这“1000多万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2016年8月,刘先生与运通公司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房屋进行查封。2017年12月,法院以“房屋产权登记在黄先生名下”为依据,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让刘先生一家想不明白的是,明明已经有越秀区人民法院的判定,将医药公司与黄先生签订的合同判为“无效”,为什么普宁市人民法院如今还以“房屋产权登记”为依据?
因此,在接到法院判决后,刘先生马上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等待法院排期,但若按一审法院的判决,这套房子将很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一旦拍卖成功,这套如今市值过千万的房屋的权属将再次发生变化,刘家人想办理房产证的愿望,也将越来越渺茫。
从2009年到2018年,刘先生在一房两卖的维权道路上,已经走过整整十年。而这条路不仅困难重重,似乎还遥遥无期。但令广州PLUS更为担忧的,还有以下这些数据——
据alpha案例库的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中国“一房二卖”案件数量呈现出持续走高的趋势。
而从最高法每年发布的工作报告来看,全国法院自2013年至2017年,案件受理总数量分别为1421.7万、1565.1万、1951.1万、2303万、1655.8万,案件增长量每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的增长幅度。
相对于购房者向开发商声讨的维权案件来说,“一房两卖”似乎并不常见,但很多时候很多事情,曝光得少,不代表就是鲜有发生。要知道,以上这些数据仅仅是记录在档的,还有很多遭遇“一房两卖”的业主,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资金支持和维权途径等原因,正被卖家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是吞占原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
刘先生所遭遇的“一房两卖”,是小概率事件,但绝不是唯一。作为购房者,我们应该如何避免同类事件发生在自己身上?为此,广州PLUS搜集了来自法律界人士的建议:
1、购房者在交易前应审查房屋的权利状态,确定房屋有没有抵押、诉讼或法院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具体可以到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登记部门查询。
2、注意房屋是否被他人占用,一定要亲自实地查验房屋。
3、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应尽量缩短交易周期,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4、如果买卖房屋后无法立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购房者可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任何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同意处分房屋,都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排除了卖家将房屋过户给其他人的可能。
6、购房者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房者支付首付款。
6、交易“全程留痕”!无论是合同、收据还是转款凭证,都一定要妥善保存,当和卖家出现纷争时,要注意留下照片和录音等证据。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请顺手点个赞并转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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