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原本一桩交通小事故,该男子却这么做,结果被拘留10日。
有句古话说:
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没有谁想把一件事
处理的越来越糟糕
可昆山这个小伙子孟某
却把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
“作”成了肇事逃逸违法行为
最终被行政拘留了10天
10月14日23时37分左右,新镇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萧林东路中木泾美墅小区附近,两辆汽车相撞,其中一方驾驶员跑了。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勘查。
到达现场后,民警看到现场停有一辆苏E号牌小型越野车与一辆苏E号牌小型轿车。苏E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见到民警后,立即提供了对方肇事车辆驾驶员的照片。
张某告诉民警,事发前他驾车沿萧林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于调头没成功,于是便倒车。此时,沿萧林东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事发处的苏E号牌小型越野车与他的车子发生了碰撞。
事发后,对方车辆驾驶员下车发现损失不大想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协商未果,张某随即打电话报警,报完警却发现对方驾驶员不见了。但张某在协商过程中,已用自己手机拍摄了对方驾驶员的照片。
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设法与苏E号牌小型越野车的车辆登记人孟某取得联系,但手机始终保持关机状态。
10月16日下午,肇事驾驶人孟某自行至新镇中队投案。11月3日,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最终,孟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昆山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也被记12分。
像孟某这样的情况
自认为车没啥问题,就自行离开了
最后却演变成了肇事逃逸
自食其果
那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
交通肇事逃逸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警花妹妹在此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
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千万不要逃逸!不要逃逸!!
不要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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