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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警示】自以为离得近,老板酒后载有驾照且未饮酒的员工回公司。

2018-02-06 昆山交警


通常情况下

喝过酒后大家都会叫代驾

如果身边正好有现成的驾驶员

且没有饮酒,一定会让他代为驾驶



但是昆山有这么一个老板在饮酒后

身边有人可以开车的情况下

偏偏还要自己开车,结果被后车追尾

暴露了自己酒驾的违法行为



日前,城东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辖区金沙江路震川路路口,两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接到报警之后,中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


在勘查现场过程中,民警发现被追尾的车辆驾驶员王某身上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结果显示王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mg/100ml。



经民警调查发现,涉嫌酒驾的男子王某系昆山一家公司的老板,当天中午带着自己的员工李某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期间王某喝了大概3、4两左右的白酒,员工李某没有饮酒。吃饭结束后,王某自以为离公司只有两三百米的距离,自己驾车回公司没有问题,而未饮酒且有驾照的员工李某就坐在副驾驶座上。在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


最终,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明明李某能代为驾驶

老板王某却什么一定要自己开车呢

这何尝不是自作自受

这个案例让警花妹妹想起了

前段时间苏州判处的一起酒驾案件

大家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明知对方饮酒,还放任其酒驾

易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各位,你们还敢做“甩手掌柜”吗



那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警花妹妹提醒大家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同样,也不要坐“酒驾车”

否则……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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