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警示】自以为离得近,老板酒后载有驾照且未饮酒的员工回公司。
通常情况下
喝过酒后大家都会叫代驾
如果身边正好有现成的驾驶员
且没有饮酒,一定会让他代为驾驶
但是昆山有这么一个老板在饮酒后
身边有人可以开车的情况下
偏偏还要自己开车,结果被后车追尾
暴露了自己酒驾的违法行为
日前,城东中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辖区金沙江路震川路路口,两辆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接到报警之后,中队民警迅速抵达现场。
在勘查现场过程中,民警发现被追尾的车辆驾驶员王某身上有酒味,随后民警对双方驾驶员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结果显示王某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随后民警将王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7mg/100ml。
经民警调查发现,涉嫌酒驾的男子王某系昆山一家公司的老板,当天中午带着自己的员工李某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期间王某喝了大概3、4两左右的白酒,员工李某没有饮酒。吃饭结束后,王某自以为离公司只有两三百米的距离,自己驾车回公司没有问题,而未饮酒且有驾照的员工李某就坐在副驾驶座上。在行驶过程中,王某驾驶的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
最终,昆山市公安局依法对王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2分。
明明李某能代为驾驶
老板王某却什么一定要自己开车呢
这何尝不是自作自受
这个案例让警花妹妹想起了
前段时间苏州判处的一起酒驾案件
大家可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明知对方饮酒,还放任其酒驾
易构成共同危险驾驶罪
各位,你们还敢做“甩手掌柜”吗
那在哪些情况下
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
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警花妹妹提醒大家
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
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
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
同样,也不要坐“酒驾车”
否则……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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