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保和生育保险调整!
朋友们,郑州医疗保障局发布了
关于调整郑州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具体都有哪些调整?
郑州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
报销比例是多少?
让我们一起来认真看看吧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其参保人员缴费当月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中断缴费当月停止待遇。
二、2024年1月1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三、2024年1月1日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初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图源:摄图网_500474252
四、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的,暂停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按规定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后,恢复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含欠费期间);欠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再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自足额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其本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计算。生育保险待遇按生育保险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看了这些调整,是有很大的变化
只要按时缴费就会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的
那么我们看看郑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吧
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
1、在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为95%;
2、在县级(一级、二级、三级)、市级(二级)、省级(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95%;
3、在市级(三级)、省级(二级、三级非甲等)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90%;
4、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报销比例为88%。
图源:摄图网_400075188
门诊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郑州市在职职工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在省、市、县级其他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0%;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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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报销/查询指南!
1、产前检查费: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
2、生育医疗费(生产费用):
(1)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2200元/例报销;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标准为2000元/例。
(2)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标准为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2600元/例。
(3)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为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4300元/例。
温馨提示: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补助打包为5000元/例。
图源:摄图网_601566287
3、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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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门诊:
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45%,省、市、县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
住院:
按定点医疗机构类别划分为:
1.14周岁及以下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2.参保居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图源:摄图网_400072389
3.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助标准,自然分娩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调整为2000元。
4.参保居民如患有法乐氏四联症、重型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33个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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