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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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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陆家嘴同业资讯
发布时间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 主要内容 |
2013年8月13日 | 央行等监管部门 | 调研互联网金融行业并酝酿出台监管措施 | |
2013年11月15日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十八届三中全会 | 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
2013年12月中旬 |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进行监管 |
2014年3月5日 | 《政府工作报告》 | 李克强总理 |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2014年4月21日 | 银监会新闻发布会 | 银监会 | 明确P2P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
2015年1月 | 成立普惠金融局 | 银监会 | 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
2015年3月 | 企业注册经营范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被认为是拉开了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阳光化和法制化的序幕 |
2015年3月5日 | 《政府工作报告》 | 李克强总理 | 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二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
2015年7月4日 |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三大方向 |
2015年7月18日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央行等10部委 | 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了各个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
2015年8月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在划定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履行担保责任,被视为P2P行业去担保化的开端 |
2015年11月中下旬 |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 |
2015年12月28日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 | 提出对P2P平台从事的业务进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发放贷款、股权众筹等十二项活动 |
2016年3月10日 |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要求P2P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涉及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 |
2016年3月1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两会 | 互联网金融被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
2016年3月25日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 |
2016年3月30日 |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 央行、银监会 | 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 |
2016年4月13日 | 《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和银监会 | 要求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同时要求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
2016年4月14日 | 电视会议 |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 | 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
2016年8月24日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文件中,12条负面清单变成了13条 |
2016年10月13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国务院办公厅 | 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 |
2016年10月28日 |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
2016年11月28日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 | 对网贷中介机构如何备案有了明确的指引 |
2017年2月23日 |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 银监会 | 明确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同时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不变相背书;新老划断,预留6个月过渡期 |
2017年4月10日 |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 银监会 | 要求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并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
2017年5月27日 |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为杜绝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 |
2017年6月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央行等17部门 | 确认互金整改验收的限期将延至2018年6月底 |
2017年6月30日 |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规业务,如各地金交所等 |
2017年8月23日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 银监会 | 规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和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给予6个月整改期 |
2017年8月 | 《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 |
2017年9月5日 |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 |
2017年11月21日 |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即日起立即停批网络小贷牌照 |
2017年11月27日 | 《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 |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对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且已存在上线网贷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测评 |
2017年12月1日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对现金贷采取负面清单 |
2017年12月7日 |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再次强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以及系统建设、运营的原则和要求 |
2017年12月13日 |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内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 |
2018年1月18日 | 《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央行 | 严禁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