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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性自主决策为什么可实现?(二)

杨易霏 CRPD12条 2021-05-15



CRPD12应用在世界各国案例




翻译:杨易霏



二、保加利亚


注:即“斯坦尼夫诉保加利亚”案[2]


斯坦尼夫(Rusi Stanev)经当地法院指定监护人后,于2002年被监护人送往离家四百多公里的一家社会福利机构生活。依据保加利亚法律,未经监护人同意,他无权针对此种情形提出任何法律形式的申诉。

2012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斯坦尼夫诉保加利亚”案,认定当事人在社会福利机构的遭遇构成了不人道与侮辱待遇(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由其监护人决定的非自愿入住社会福利机构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保加利亚未能提供法律救济途径的做法则侵犯了其公平审判权(《欧洲人权公约》第五条)。


三、阿根廷


阿根廷2015年8月通过了新《民法典》,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定协助决策”体系(Mandatory Supported Decision System)。当地法院也有一些法官试图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协助决策”。


四、加拿大


加拿大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此同时也作出了一些声明与保留,使得“替代决策”继续合法存在。加拿大各省中,一部分已经通过立法引入了“协助决策”模式,如卑诗省通过的“代表协议法案”(Representation Agreement Act),大体包括当事人协议选择协助者和法院指定协助者两种形式。遗憾的是这些法定“协助决策”模式并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与喜好”为解释当事人意思的标准。


五、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联邦的部分州通过法律提升了残障者自主决策的水平。如,维多利亚州修改了个人授权(Power of Attorney)方面的法律,扩大了“协助决策”的范围。另一些州则针对非自愿医疗引入了“受命名人(Nominated Persons)”、“预先指示(Advanced Directives)”概念。在实践层面,联邦首都领地、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已经有政府资助,进行一些“协助决策”模式的试点项目。

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最近完成了一份题为“残障、法律资格与平等(Disability, Legal Capacity and Equality)”的报告,检验了《公约》第十二条与澳大利亚国内法律的关联与冲突。


六、哥伦比亚


哥伦比亚《民法典》自1887年适用至今。该国于2011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2015年方有一个专门工作组考虑法律资格(Legal Capacity)方面的法律改革。2013年至2014年,该国宪法法院就法律资格问题作出了一系列具有开创意义的判例,判决原文为西班牙语,现将英文摘要翻译如下:

1、案例号Decision T-933 de2013

该案当事人为一名大学学生,因诊断精神分裂症而被迫辍学。其父母申请了监护权,并向法院申请免除当事人的学生债务。法院敦促政府贷款机构为残障学生提供便利措施,并首次援引《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建议父母撤回监护权。

2、案例号Decision T-740 de2014

该案当事人为十二岁唐氏综合症女童,其父亲要求医院为她实施绝育手术。法院基于个人自决原则否定了这项要求,并首次提出应在医疗决策中为残障人士引入“协助决策”程序。

3、案例号Decision T-684 de2014 

当事人为一名处于监护权下的成年女性。她希望由母亲而非丈夫作为自己的主要照顾人,尤其是她丈夫有过实施家庭暴力的记录。但在决定监护权的法律程序中,上诉庭法官依然将其丈夫指定为监护人。宪法法院推翻了该判决,要求下级法院考虑当事人本人的证言,并陈述了适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二条、落实社会模式的义务。

4、案例号Order 173 de 2014

针对武装冲突后的智力或精神障碍受害人,为了避免对她们造成二次伤害,宪法法院要求受害人部门(Victim’s Unit)建立“协助决策”程序,确保她们在与其她武装冲突受害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赔偿,并保障她们的法律资格权(Right to legal capacity)。


七、爱尔兰


爱尔兰2015年通过了《协助决策法案(the Assisted Decision-Making Act)》,取消了替代决策模式中具有歧视性的“最佳利益”标准,引入正式“协助决策”模式,旨在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这部法令规定了五种“协助”的具体形式:1、决策协助(decision-making assistance);2、共同决策(co-decision-making);3、代理决策(representativedecision-making);4、预先医疗决策(advance healthcare decision-making);5、授权委托(powersof attorney)。

简言之,决策协助是指本人心智能力(mental capacity)尚存而法律能力存疑或即将存疑时,通过“协助决策协议”来委托一名助理帮她做决定,但不能替代决策;共同决策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必须共同决定一些事项,有关文件须二人共同签署方生效;代理决策则是在本人被认定丧失心智能力时,由法院指定决策代理人来替代决定,实际上是监护人的一种形式,但决策代理人所受的法律约束比监护人多得多;预先医疗指示和授权委托已经比较常见,不赘述。


八、秘鲁


秘鲁的《民法典》正在改革过程中,最新草案取消了监护制度,代之以协助决策及有关防止滥用保障。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民法典》否定智力障碍者的法律资格,授权法官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允许对无法律能力人实施强制绝育措施。





[1] Presented by Tal Cahana and Dr. Shira Yalon-Chamovitz, December2015, Full report: www.bizchut.org.il/en/564

[2] Stanev v. Bulgaria, 2012,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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